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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 姓名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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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FBI 姓名核查 重定向)

本书的目的是为处理 FBI 姓名核查提供一般指南。建议所有用户阅读基本信息部分,该部分包含文章的前半部分。诉讼步骤包含有关如何自行提起诉讼的逐步信息。此外,建议读者查看美国移民法律基金会关于 近期强制令诉讼 的页面,该页面提供了对诉讼策略和近期强制令诉讼的全面回顾。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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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 姓名核查 是由 USCIS 针对移民福利申请人提出的。FBI 的 NNCP 对 FBI 的中央记录系统 (CRS) 通用索引 (UNI) 进行人工和电子搜索。CRS 包含 FBI 总部、外地办事处和法律参赞办事处的所有集中记录。CRS 包含所有 FBI 的调查、行政、人事和一般档案。2001 年 9 月 11 日之后,许多移民申请人由于案件数量增加而经历了重大延误。FBI 最近发布了有关延误的 常见问题解答,但这可能并非全部真相,因为根据 2007 年 USCIS 监察员年度报告,延误问题实际上更加严重和普遍。

这份文件 提供了有关与移民福利申请相关的姓名核查流程的详细信息。

USCIS 监察员 2007 年报告 在第 55 页报告说:“姓名核查和其他安全检查 USCIS 使用的几种安全筛选工具之一的 FBI 姓名核查,继续显著延误许多客户移民福利的裁决,阻碍积压案件的减少工作,并且可能无法实现其预期的国家安全目标。FBI 姓名核查可能是及时有效地提供移民福利的最大障碍。在报告期内,长期挂起的 FBI 姓名核查案件问题加剧了。”

迈克尔·卡农最近在佐治亚州的一起民事案件中提交的声明强化了人们对姓名核查流程并非基于先到先得原则的担忧:“先到先得政策的另一个例外是 USCIS 和 FBI 同意的一项近期努力,旨在通过优先处理“单次命中”的姓名核查来减少待处理的 USCIS 姓名核查请求数量”。此外,如果请求长时间待审,可能需要多次重新进行整个流程!正如卡农先生所说:“请注意,根据姓名核查请求在处理队列中待审的时间长短,可能会定期对 FBI 的通用索引进行额外搜索,进行额外的姓名核查,或对姓名核查请求进行额外的文件审查,以确保陈旧信息得到更新”。因此,如果您有多次命中,唯一避免等待数年之久的办法是针对 USCIS 提起诉讼。

另外查看 这份文件,它是作为俄勒冈州一起民事案件的一部分获得的。这份文件进一步阐明了 FBI 决定针对 USCIS 提交的所有姓名核查请求搜索主文件和参考文件的原因。它还包含有关姓名核查流程的更多详细信息。所有来自 USCIS 的请求都获得了优先级 3——来自主要客户的请求,没有具体期限

另请查看这份 法院命令,该命令显示,当 USCIS 在 2004 年改变政策时,政府还没有准备好处理所需的姓名核查量。FBI 需要将 NNCP 的工作人员人数增加两倍才能跟上 USCIS 请求的日常流量。难怪积压案件不断增加。

“政府承认,负责姓名核查的 FBI 内部机构,即国家姓名核查项目部门(“NNCPS”),人员不足。每年大约有 330 万次姓名核查请求,导致 33 万次核查进入第二阶段。截至 2006 年,NNCPS 仅雇用了 103 名人员,其中 59 名人员专门负责为 CIS 进行姓名核查。为了实现其内部目标,FBI 估计需要 180 名员工来处理 CIS 的请求。”

很高兴看到法官如何驳斥了 USCIS 试图解决延误问题的论点。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CIS 试图承担责任并帮助解决现有的姓名核查流程。相反,CIS 将请求转发给 FBI,然后声称对延误不负任何责任。这正是机构顽固的定义——无法或不愿解决其自己帮助造成的一个明显问题。”

如何知道我是否仍在接受 FBI 姓名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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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USCIS 信息通道/咨询。致电 USCIS 客户服务热线,并要求与移民官员交谈。
  • 2. 向 CIS 监察员发送咨询。点击 此处 获取详细信息。
  • 3. 向您的国会议员/参议员发送咨询。
  • 4. 参考以下移民门户网站主题中附带的文件,了解一些有关姓名核查的常见问题解答 (http://www.immigrationportal.com/showthread.php?t=215932).

姓名核查加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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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有两份备忘录解释了加急姓名核查的标准。2005 年的备忘录 (点击 此处) 指出待审的强制令诉讼是加急姓名核查的条件。后来,USCIS 于 2007 年 2 月 20 日发布了另一份备忘录 (点击 此处),该备忘录取消了诉讼作为加急姓名核查的条件。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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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美国律师手册,了解常用术语的定义(强制令状、送达程序等)。

  • AUSA = 助理美国律师。他/她在您起诉政府时代表被告(当然,他/她也是政府起诉某人时原告的律师,但这在这种情况下无关紧要)。
  • MTD = 驳回动议 驳回动议是指辩方认为原告的起诉书存在法律问题,例如起诉书的书写、提交或送达方式存在问题。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12(b) 条列出了在驳回动议中可以提出的以下辩护理由
    • 1. 驳回起诉书的动议,理由是缺乏主体管辖权。在这种类型的动议中,被告辩称法院没有法律权力审理原告提交的诉讼类型。
    • 2. 驳回起诉书的动议,理由是缺乏对被告的个人管辖权。在这种类型的动议中,被告辩称他或她与案件提交的地区联系甚少,因此法院没有法律权力审理原告针对该被告的案件。
    • 3. 驳回起诉书的动议,理由是管辖权不当。在这种类型的动议中,被告辩称诉讼提交的地点错误。
    • 4. 驳回起诉书的动议,理由是程序不当,或送达程序不当。在这些类型的动议中,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正确准备传票,或没有正确地将传票送达被告。
    • 5. 驳回起诉书的动议,理由是陈述的诉因不足。在这种类型的动议中,被告辩称即使起诉书中陈述的所有内容都是真实的,被告也没有违反法律。如果被告想辩称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不属实,那么驳回动议不适合。相反,在驳回起诉书的动议中,被告假设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属实,但辩称这些事实不构成违反任何法律的行为。
  • MSJ = 简易判决动议

诉讼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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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联系您所在的联邦地区法院,并索要一份民事案件自行诉讼材料包。阅读它。
  • 2. 在 Microsoft Word 中准备一份诉讼文件(使用针对入籍申请身份调整的适当起诉书模板)。打印并签署它。
  • 3. 填写一份民事案件封面并打印出来。注意:有些地区法院使用的是定制的 JS-44,并且可能需要额外填写一页。在提交之前,请咨询您当地的法院。
  • 4. 使用您的邮政编码和此链接找到您所在的联邦地区法院。
  • 5. 您可以在地区法院书记官办公室亲自提交原告起诉书,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您需要提交签署的起诉书(如有附件)、封面、一张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书记官”为收款人、金额为 350 美元的支票,以及如果您亲自提交则需要提交传票(见下一段)。
  • 6. 为所有被告填写和打印传票。使用传票表格。(如果您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了原告起诉书,法院会将空白传票和您的案件编号寄给您。)
  • 7. 为每个被告复印传票和您的起诉书,并为您所在地区的美国律师复印一份。您可以在这里找到您所在地区美国律师的姓名和地址。
  • 8. 在所有复印件上写上案件编号。复印传票以备日后提交送达证明使用。
  • 9. 通过挂号信将起诉书 + 传票 + 附件(如有)送达所有被告和当地美国律师办公室,并将一份复印件寄给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司法部长(如果美国司法部长是被告之一,则无需向他/她发送两份复印件,一份就足够了)。每个被告都应该收到一份带有他/她姓名的起诉书和传票。当地美国律师将收到一份起诉书的复印件和一份每个被告的传票复印件。有些法院除了挂号信之外,还需要回执。为确保万无一失,请付费索要回执(您可以申请更便宜的电子回执)。有些法院接受挂号信回执和 USPS 在线配送追踪记录作为送达证明。
  • 10. 在 USPS 网站上查看您的传票是否已送达。60 天的计算时间从美国律师收到您的起诉书之日起开始。注意:有些法院要求送达美国律师的传票的地址必须是“收件人:民事处理专员”,否则您的传票将不被视为已收到。在发送传票之前,请查看当地规则。
  • 11. 使用 USPS 在线追踪记录填写所有传票的“送达回执”部分(传票表格的背面或第二页)。附上回执或 USPS 打印件。将“送达回执”提交给法院。
  • 12. 从现在开始,每次向法院提交文件时,都要向您所在的地区美国律师发送一份复印件,并向法院提交一份送达证明
  • 13. 在 60 天截止日期到期前两周,致电美国律师,介绍自己,并询问您的案件情况。
  • 14. 希望您的姓名核查能顺利通过,并且您将在提交诉讼后 2 到 3 个月内获得批准。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移民门户论坛上发布:http://boards.immigrationportal.com/showthread.php?p=1781629

如果您的姓名核查没有通过,那么根据您的情况,提交一份证据开示请求(见示例)、一份缺席判决动议或一份简易判决动议。

  • 证据开示可能不会产生任何有用的结果,只会拖延案件。
  • 简易判决动议比证据开示更有可能产生效果。
  • 驳回动议答辩书很有用,但只有在被告提交了驳回动议后才适用。

入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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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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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rina Astafieva v. Gonzales(见法院命令),NO. C 06-04820 JW

以下是关于 Danilov v. Aguirre,et al.,USDC Danilov Aguirre 案件的分析。

针对正在进行的入籍申请(N-400)的示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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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申请了入籍(N-400)并参加了面试,请使用此文件此文件

如果您没有参加面试,请使用此处此处附上的模板

身份调整(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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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 AOS 申请人(I-485)的强制令状示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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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强制令诉讼实际文件已附在此处

驳回被告动议的答辩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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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联邦调查局等)通常会以两大理由提出驳回诉讼的动议:缺乏主体管辖权和陈述的诉因不足。以下是一些针对被告驳回动议的答辩示例

  • Kassemi vs. DHS 驳回动议答辩书(点击此处
  • Elkhatib v. Bulger 申请人针对美国律师驳回动议的答复(点击此处
  • Ibrahim v. Chertoff,原告针对驳回动议的答辩书(点击此处
  • Wu v. Chertoff,原告通过律师提交的针对被告驳回动议的答辩书(点击此处
  • He vs. Chertoff(点击此处

为了撰写您自己的驳回动议答辩书,您可以使用以下草稿,并进行修改以符合您的案件

  • 撰写驳回动议答辩书的草稿模板(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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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令诉讼:“操作指南”和相关案例法摘要 2003 年 7 月 18 日,AILF 法律行动中心。 链接已损坏,文件可能已删除!
强制令诉讼:“操作指南”和相关案例法摘要

案例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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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4月4日,在圣何塞的加州北区由原告本人提起诉讼。书记官给了我很多文件,并要求我复印并向被告送达我的诉状。我当场被分配了一位法官,并被告知地点和时间在圣何塞法院大楼(所有信息都印在CMC表格上)。我还收到了案件编号、盖章的传票、送达证明表。顺便说一句,书记官甚至将我的名字打错了,我后来才发现。我没有费心回去,只是用手修改了所有被告的送达证明。有关法院地址和信息的链接:http://www.cand.uscourts.gov/

(2) 2006年4月5日,我向美国律师凯文·瑞安(Kevin Ryan)在旧金山送达了文件。 http://www.usdoj.gov/usao/offices/index.html#a

(3) 一周后,我在法院递交了送达证明。这很简单,只需要填写表格并出示挂号信收据。我并没有提供所有回执,因为我知道从华盛顿获得任何回复都需要很长时间。我通过优先邮件 + 挂号信 + 回执的方式寄出所有文件。美国邮政网站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 会通过电子邮件向你发送邮件状态。我打印了美国邮政发送的所有送达确认电子邮件。书记官对送达证明很满意。她当时很忙,拿走了我的所有文件,并承诺稍后会归档(并更正我的名字)。

(4) 两天后,我收到了法院的邮件 - 印有我送达所有被告日期的确认函(这些日期与美国邮政发送的电子邮件送达确认函中显示的日期一致)。在这张表格上,还印有60天的截止日期(从我提供的日期开始)。

(5) 我将“送达证明”的“证明” - 书记官给我的表格,上面写着所有送达日期和截止日期 - 再次寄给了旧金山美国律师凯文·瑞安。

(6) 4周后,我正想着联系律师事务所了解我的案件……

(7) 然后在2006年5月2日,律师事务所(旧金山)的一位秘书给我打电话……一切都完成了!她问我是否知道如何驳回,我说不知道。然后她通过传真给我发送了驳回模板,并同意让我在收到移民局的正式函件后驳回。

法院中的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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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看此表格,了解 I-130/I-485 (AOS) 案件:http://spreadsheets1.google.com/ccc?key=pBQx8tqZHHU2A6Q-Pv9sULw&hl=en

法官驳回动议并下令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完成姓名核查和裁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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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唐诉切尔托夫(请参见 法院命令),493 F.Supp.2d 148, D.Mass., 2007年6月26日

该意见对INA(8 U.S.C. §1252(a)(2)(B)(ii))的管辖权剥夺法和APA对AOS申请处理的适用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法院不仅驳回了被告的动议,还命令他们在2007年8月6日前完成对原告 I-485 案件的裁决。法官写道:“我不能接受这样的论点,仅仅因为身份调整是一种自由裁量救济形式,移民局就可以无限期地处理申请。如果截止日期是无期限的,那么履行义务就毫无意义。”案件编号 07cv10231-NG,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

  • 辛格诉斯蒂尔(请参见 法院命令),470 F. Supp.2d 1064 (N.D. Cal. 2007)

法院命令被告立即完成对未决 I-485 申请的裁决。感兴趣文件:文件 #29 “批准原告的简易判决动议;驳回被告的简易判决动议” 法院认定其有权命令裁决原告的身份调整申请(I-485 表格)。法院裁定,在裁决原告的申请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延迟,并且原告没有其他补救措施。在法院作出裁决时,原告的基于庇护的 I-485 申请已经待决七年多,而他基于婚姻的 I-485 申请已经待决将近四年。法院指出,政府本身承认,它有义务处理 I-485 申请。案件编号:06-02458;提起时间:2006年4月7日;法院:加州北区法院;办事处:旧金山办事处;主审法官:地方法官爱德华·M·陈

  • 阿布沙班诉穆勒(请参见 法院命令),编号 06-1280, 2006 U.S. Dist. LEXIS 81076 或者在 WestLaw 上:2006 WL 3041086, (N.D. Cal. 2006)

法院于 2006 年 10 月 24 日命令移民局立即完成对原告 I-485 申请的裁决。感兴趣文件:文件 #40 “判决原告律师费” 包含驳回被告动议的理由。法院认定其对强制令诉讼具有管辖权,并命令移民局完成对原告身份调整申请(I-485 表格)的裁决。在法院作出裁决时,原告的申请已经待决约八年。另请参见法官下令 授予请愿人律师费 第 8~9 页发现 FBI 延迟不合理。案件编号:06-01280;提起时间:2006 年 2 月 22 日;法院:加州北区法院;办事处:旧金山办事处;主审法官:地方法官伯纳德·齐默曼

  • 艾尔卡提布诉巴特勒(请参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04-22407, (S. D. Fla., 2005年6月)

法院于 2005 年 6 月 6 日驳回动议,并命令被告根据详细时间表进行裁决(最长时间为从命令日期起约 90 天)。此外,原告的 对被告对 WOM 答复的回复

  • 海达里诉弗雷泽(请参见 法院命令),民事编号 06-3215 (DWF/AJB), 2006 U.S. Dist. LEXIS 89177 (D. Minn. 2006年12月)

法院认定其对强制令诉讼具有管辖权,并命令移民局在 30 天内完成对原告身份调整申请(I-485 表格)的裁决,并向法院通报其裁决结果。法院表示,它将继续对案件行使管辖权,以确保移民局遵守其命令。感兴趣文件:备忘录意见和命令第 5~14 页讨论法院对被告动议的意见。在三位原告提起强制令诉讼时,两份申请已经待决四年,一份已经待决六年。案件编号:06-03215;提起时间:2006 年 8 月 3 日;法院:明尼苏达州地区法院;诉讼性质:其他法规 - 其他法定诉讼;

  • 于诉布朗(请参见 法院命令),36 F. Supp. 2d 932

(认为两年半的延迟是不合理的)

  • 宋诉克拉帕卡斯(请参见 法院命令),宋诉克拉帕卡斯,2007 U.S. Dist. LEXIS 27203 (2007年4月12日)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动议,并将案件发回移民局,要求他们在 30 天内完成对原告申请的裁决。法院认定,被告未能裁决身份调整申请并非一项自由裁量决定。宋案的意义在于,原告甚至没有对被告的动议提出反对意见。法官本可以选择批准动议;但他还是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并命令移民局在 30 天内裁决他们的 AOS 申请。I485 于 2005 年 5 月提交;案件编号:2:2006cv05589;提起时间:2006 年 12 月 22 日;法院:宾夕法尼亚州东区法院;办事处:费城办事处;主审法官:劳伦斯·F·斯腾格尔法官

  • 加尔维斯诉霍沃顿 503 F. Supp. 35, 39 (C.D. Cal. 1980)(请参见 法院命令

法院裁定,处理移民福利申请六个月的延迟是不合理的。此外,**法院命令为原告颁发上一个财政年度的签证号码**。

  • 帕内斯库诉移民局,76F. Supp. 2d 896 (N.D. Ill. 1999)(请参见 法院命令

法院裁定,处理移民福利申请十个月的延迟是不合理的

  • 琼斯诉冈萨雷斯(请参见 法院命令),2007 U.S. Dist. LEXIS 45012 (S.D. Fla 2007)

案件编号:07-20334-CIV;佛罗里达州南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迈阿密分庭;2007年6月21日作出裁决。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动议,并命令“合理迅速”地处理 AOS:“…任何负责解决公共利益事项的机构都不应该可以无限期地让这些事项悬而未决…发回移民局,要求其合理迅速地裁决原告的 I-485 身份调整申请。”

  • 易卜拉欣诉切尔托夫(请参见 法院命令),2007 U.S. Dist. LEXIS 38352, (S.D. Cal. 2007年5月24日)

案件编号 06cv2071-L (POR) 加利福尼亚州南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2007年5月24日作出裁决。命令立即裁决。案件已待决七年。原告本人提起诉讼!

  • 刘诉切尔托夫案(参见 法院命令),2007 年美国地区法院 LEXIS 61772(加州东区,2007 年 8 月 22 日)。

法院批准了原告的简易判决动议。该命令指出:“简而言之,虽然被告没有针对 I-485 申请的具体时间限制,但在特定情况下,超过两年半的延迟是不合理的,因为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延迟是归因于原告,也没有任何具体证据足以解释延迟延长的原因。”法院还引用了 8 U.S.C. 1571(b) 并解释说:“尽管国会没有为 I-485 申请的裁决设定法定时间限制,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提交给它的案件。见 5 U.S.C. SS 555(b),706(1);另见 8 U.S.C. § 1571(b) [*18](‘国会认为,移民福利申请的处理应在申请最初提交后的 180 天内完成 . . .’)。”

  • 李诉切尔托夫案(参见 法院命令),2007 年美国地区法院 LEXIS 53309(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地区法院,2007 年 7 月 19 日)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驳回动议,并命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三十 (30) 天内完成对李的 I-485 申请的裁决。法院认为:“本法院认为,更合理的观点是,法院至少根据行政程序法拥有管辖权,因为被告有非自由裁量的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处理 I-485 申请,这与它是否批准或拒绝申请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此外,法院引用了海达里案并指出:“本法院同意海达里法院的观点,即‘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没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将外国人置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让他们无限期地在那里苦苦挣扎。’”

  • 刘诉诺瓦克案(参见 法院命令),民事诉讼编号 07-263(EGS),2007 年美国地区法院 LEXIS 63683,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2007 年 8 月 30 日,判决)

法院命令被告必须在 2007 年 11 月 30 日之前对原告的 AOS 进行裁决

  • 唐诉切尔托夫案(参见 法院命令),2007 年美国地区法院 LEXIS 64022(肯塔基州东区,2007 年),于 2007 年 8 月 29 日判决

“被告声称未能对原告的申请采取及时行动本身并非决定,更非自由裁量决定,而是不合理的怠慢,这是强制令救济的适当对象。”

  • 董诉切尔托夫案(参见 法院命令),2007 WL 2601107 N.D.Cal. 2007 年 9 月 6 日

MSJ 批准了原告。它对许多论点进行了很好的讨论,包括“插队”,“国家安全需要延迟”,“机构负担”等等。“然而,法院无法解除被告履行其强制性义务的义务。根据行政程序法,法院‘应’‘强制执行被非法拒绝或不合理延迟的机构行动’。5 U.S.C. § 706(1)。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门不应将原告对行政行动的明确权利与机构履行义务的负担进行权衡。”

法官驳回了 MTD,但尚未下达最终救济命令,或在法官决定救济之前共同驳回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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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于 2007 年 3 月 8 日发布了驳回被告因缺乏管辖权而提出的驳回动议的命令。在发现对原告索赔拥有管辖权后,法院在听取案件的实质内容之前,拒绝将案件退回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于 2007 年 4 月 30 日,共同提出以败诉结案的驳回动议。姓名核查已完成。另见原告对驳回动议的答辩(点击 这里)。案件编号:06-02608;提起时间:2006 年 11 月 27 日;法院:加州南区法院;办公室:圣地亚哥办公室;主审法官:伊尔玛·E·冈萨雷斯法官;转介法官:尼塔·L·斯托姆斯治安法官

法官于 2007 年 1 月 19 日下达了驳回 MTD 的命令。该命令没有对最终救济做出裁决。共同驳回动议于 2007 年 3 月 26 日提出,案件共同驳回。案件编号:06-3477;提起时间:2006 年 11 月 3 日;法院:德克萨斯州南区法院;办公室:休斯顿办公室;主审法官:西姆·莱克法官;法院于 2007 年 1 月 19 日下达命令

法院于 2007 年 2 月 23 日驳回了驳回动议,但尚未对救济做出裁决。案件编号:06-01351;提起时间:2006 年 10 月 10 日;法院:宾夕法尼亚州西区法院;办公室:匹兹堡办公室;主审法官:多内塔·W·安布罗斯法官

  • 金诉阿什克罗夫特案(参见 法院命令),金诉阿什克罗夫特案,340 F. Supp. 2d 384 (S.D.N.Y. 2004)

法院于 2004 年 7 月 26 日驳回了 MTD。I-485 的 WOM 案件已悬而未决超过 3 年。法院驳回了政府关于缺乏主题管辖权和未陈述主张的声明,并驳回了驳回动议。

  • 盖尔弗诉切托夫案(参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 06-6724,(加州北区,2006 年)

法院命令部分批准,部分驳回 MTD。法院发现有管辖权。驳回的部分是原告寻求批准而不是裁决。于 2007 年 5 月 2 日,该案件共同驳回。案件编号:3:2006cv06724;提起时间:2006 年 10 月 30 日;法院:加州北区法院;办公室:旧金山办公室;主审法官:威廉·H·奥尔萨普法官

  • 拉扎克诉普洛斯案(参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 06-2461-WDB,(加州北区,2006 年)

这是一个针对 I-130 的 WOM 案件。法院命令驳回了双方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法院还下达了如果被告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进行裁决的后续法院程序。法院对原告的分析和判决很友好。该案件共同驳回,技术上没有最终法官对救济的判决。法院命令的利益文件:文件 #37 “关于简易判决动议的命令和备忘录意见”。第 6 页至第 10 页有很好的论点。案件编号:06-02461;提起时间:2006 年 4 月 7 日;法院:加州北区法院;办公室:奥克兰办公室;主审法官:韦恩·D·治安法官

  • 魏诉切尔托夫案(参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 06-02272,(德克萨斯州北区,2006 年)

法院命令驳回了 MTD 并允许原告修改起诉书。尚未对救济做出最终判决。另见原告的 对 MTD 的答辩 以及 被告的 MTD。案件编号:3:2006cv02272;提起时间:2006 年 12 月 11 日;法院:德克萨斯州北区法院;办公室:达拉斯办公室;主审法官:豪尔赫·A·索利斯法官;转介法官:保罗·D·斯蒂克尼治安法官

  • 林维尔诉巴罗斯案(参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 06-01430,(俄克拉荷马州西区,2006 年)

另见原告的 对 MTD 的答辩。案件编号:5:06-cv-01430-R;案件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在俄克拉荷马州西区法院提起。法院命令于 2007 年 4 月 19 日驳回了 MTD。尚未对救济做出最终判决

  • 埃尔马尔基诉阿普彻奇案(参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 3:06-CV-2359-B (德克萨斯州北区,2007 年)

达拉斯分部;法官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下达命令。法院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驳回了被告的 MTD。尚未对救济做出最终判决。案件编号:3:2006cv02359;提起时间:2006 年 12 月 21 日;法院:德克萨斯州北区法院;办公室:达拉斯办公室;主审法官:简·J·博伊尔法官;诉讼性质:其他法令 - 其他法令诉讼;原因:28:1651 强制令申请

  • 黄诉冈萨雷斯案(参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 07-00096 (华盛顿州西区,2007 年)

原告 I485 于 2005 年 9 月提起,已悬而未决不到 2 年。原告没有对 MTD 提出答辩,但法院裁决于 2007 年 5 月 2 日驳回了被告的 MTD。黄颖和刘延宁诉阿尔贝托·冈萨雷斯等人。西雅图的华盛顿州西区;案件编号 2:2007cv00096

  • 吴诉切尔托夫案(参见 法院命令这里以 PDF 格式),案件编号 06-07880,2007 年美国地区法院 LEXIS 33816(加州北区),于 2007 年 4 月 25 日判决

这是一个来自加州北区,由专业人士而不是个人诉讼完成的案件。法院驳回了 MTD,并指出:“本法院根据强制令申请和行政程序法拥有管辖权来审理原告的起诉书。该命令指出:“法院同意许多地区法院的观点,即行政程序法、移民与国籍法和法典第 245.2(a)(5) 条共同规定了对移民身份调整申请进行裁决的明确和确定的权利,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这些申请进行裁决。”原告在起诉书中声称,被告在对她的 I-485 申请进行裁决方面已经拖延了三年多。被告详细描述了 FBI 姓名核查流程,试图解释延迟的原因。法院审查了被告的文件,没有发现任何理由足以得出三年是一个“合理时间”的结论。合理的时间长度是一个具体的事实调查,在现阶段还为时过早。另见原告的 对 MTD 的答辩,原告的 简易判决动议 以及 被告的答辩

  • 曹诉贾里纳案(参见 法院命令),案件编号 07-629,路易斯安那州东区;于 2007 年 5 月 18 日判决

法官采纳了林维尔案的逻辑并驳回了被告的 MTD

  • 权诉切尔托夫案(参见 法院命令),2007 年美国地区法院 LEXIS 44081(加州北区,2007 年)

案件编号 SC 06-7881;美国加州北区地区法院;于 2007 年 6 月 6 日判决。法院驳回了被告的 MTD,理由是:“CIS 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原告的调整申请进行裁决,因此,法院有管辖权审理原告关于裁决速度的强制令起诉书。”

  • MA 和 LIU诉 GONZALES(参见 法院命令),2007 年美国地区法院诉讼 LEXIS 41103(华盛顿西区,2007 年)

案号 C07-122RSL;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2007 年 6 月 5 日决定 这是一个自行诉讼案件。法院驳回被告的 MTD,理由是:“因此,本法院同意根据 APA 和 28 U.S.C. § 1331 有权强制 USCIS 裁决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请。”

  • Alsaleh诉 Gonzalez(参见 法院命令),民事诉讼号 3:06-CV-2162-N,(德克萨斯北区,达拉斯分庭),2007 年 6 月 6 日决定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北区达拉斯分庭I-485 授权令驳回动议。法院声明:“与政府的断言相反,法院认为,它可以根据授权令法案和 APA 正当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因此,法院驳回政府的驳回动议。”

  • Blanco Rosales 诉 Swacina,2007 年 5 月 23 日。
  • Xu 诉 Chertoff(参见 法院命令),2007 年美国地区法院诉讼 LEXIS 50027(新泽西州地区,2007 年),决定于 2007 年 7 月 10 日

I-485 自 2004 年 12 月起一直处于待处理状态。法官命令 USCIS 裁决或提出令人满意的延误理由。

  • Qui 诉 Chertoff(参见 法院命令),2007 WL 1831130,(决定于 2007 年 7 月 26 日)

法院仅下令驳回 MTD

  • Bondarenko 诉 Chertoff(参见 法院命令),2007 年美国地区法院诉讼 LEXIS 67143,美国纽约西区联邦地区法院,2007 年 9 月 8 日

对 1252(a)(2)(B) 的良好回应

对 MTD 提出有力反对意见或对被告的答辩作出有力回应的案件,但随后在法官对 MTD 作出裁决之前被共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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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ng 诉 Chertoff,案号 06-7636,(加利福尼亚州北区,2006 年)

法官于 2007 年 1 月 22 日发布了出示理由令。没有 MTD,但对法官出示理由令做出了答辩。原告随后对答辩做出了回应并提出了命令草案。2007 年 4 月 10 日,案件被共同驳回。因此,没有最终法官命令。但是,原告对被告对法官出示理由令的回应的答复对研究很有用。此外,原告向法官提出的命令草案对研究也很有用。另见原告对被告的答辩的答复(点击 这里)。案号:5:2006cv07636;提交日期:2006 年 12 月 13 日;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办公室:圣何塞办公室;审理法官:杰里米·福格尔法官;转介法官:霍华德·R·劳埃德治安法官

  • Dang 诉 Gonzalez,案号 06-00217,(华盛顿东区 3006 年)

原告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提交了对 MTD 的有力反对意见(参见原告的 对 MTD 的答复)。案件于 2007 年 1 月被共同驳回。案号:2:2006cv00217;提交日期:2006 年 8 月 4 日;法院:华盛顿东区法院;办公室:斯波坎办公室;审理法官:首席法官罗伯特·H·惠利

  • Faraj 诉 Chertoff,案号 06-00177,(佛罗里达州北区,2006 年)

原告提交了对 MTD 的反对意见(参见 请愿人对 MTD 的答复)。在法官对 MTD 作出裁决之前,I485 获得批准,原告自愿撤回案件。案号:4:2006cv00177;提交日期:2006 年 4 月 12 日;法院:佛罗里达州北区法院;办公室:塔拉哈西办公室;审理法官:高级法官威廉·斯塔福德;转介法官:威廉·C·谢里尔治安法官

  • Mohamed Kamel Ibrahim,案号 06-13219,(密歇根东区)

原告于 2007 年 1 月 3 日提交了对 MTD 的反对意见(参见 Ibrahim 对 MTD 的答复)。案件于 2007 年 2 月被共同驳回。因此,没有关于 MTD 的法院命令。密歇根东区;南部分庭;案号 02:06cv13219

  • Salehian 诉 Novak(参见 法院命令),第 06-459 号,2006 年美国地区法院诉讼 LEXIS 77028,(康涅狄格州地区,2006 年)。

法院对授权令诉讼拥有管辖权,并认为被告必须对因安全检查造成的延误提供解释或裁决原告的调整身份申请(表格 I-485)。法院驳回被告的驳回动议,并命令原告提交简易判决动议。案件于 2007 年 2 月应原告要求被驳回。因此,没有关于救济的最终法官命令,因为请愿书在法官发布最终命令之前得到批准。原告的申请在他们提起授权令诉讼时已待处理两年以上。另见原告的 驳回动议的反对意见 和原告的 驳回 MTD 的反对意见的附件 A。案号:3:2006cv00459;提交日期:2006 年 3 月 24 日;法院:康涅狄格州地区法院;办公室:纽黑文办公室;审理法官:彼得·C·多西法官

  • Razik 诉 Perryman(参见 法院命令,第 2-CV-05189 号(伊利诺伊州北区,2003 年 8 月 6 日)

伊利诺伊州北区 - CM/ECF LIVE,第 3.0 版(芝加哥)案件:1:02-cv-05189 Razik 的民事卷宗,2003 年美国地区法院诉讼 LEXIS 13818,第 5-8 页(驳回被告的驳回请愿人的案件的动议;指出申请“已待处理两年,而 INS 却无所作为”);有疑问:此案是否最终在被告进行口头辩论后被法官驳回?最后一次卷宗报告条目为“2003 年 12 月 31 日,威廉·J·希布勒法官的 9 分钟命令:举行状态听证。此命令于 2003 年 10 月 22 日追溯生效。政府在公开法庭上提出的驳回口头动议获得批准,但没有附带条件。所有待定的日期和动议都被视为无意义而终止。终止案件 邮寄通知 (gcy)(输入:2004 年 1 月 2 日)” 这是在法官于 2003 年 8 月驳回 MTD 后发生的

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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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oo 诉 Ridge(参见 法院命令),2007 年美国地区法院 17822,第 9 页(纽约东区,2007 年 3 月 14 日)

指出裁决调整身份申请并非被告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被告有义务这样做。

  • Nazzal 诉 Chertoff,案号 07-20090(佛罗里达州南区,2007 年)

原告于 2007 年 4 月提交了对 MTD 的反对意见(参见 Nazzal 对 MTD 的答复)。法院尚未就 MTD 作出裁决。原告:穆罕默德·纳扎尔;被告:迈克尔·切尔托夫、罗伯特·S·穆勒三世、埃米利奥·T·冈萨雷斯、杰克·巴尔杰和 R·亚历山大·阿科斯塔;案号:1:2007cv20090;提交日期:2007 年 1 月 11 日;法院:佛罗里达州南区法院;办公室:迈阿密办公室;县:布劳沃德;审理法官:威廉·M·霍夫勒法官

  • Liu 诉 Chertoff(参见 法院命令),未在 F.Supp.2d 中报道,2007 WL 1202961 伊利诺伊州中区,2007 年 4 月 23 日

尽管原告在本案中的简易判决动议被驳回(这为时过早),但法院承认 USICS 确实有处理 AOS 的强制性义务。“但是,被告有非自由裁量权的义务处理刘的申请;他们不能决定不处理申请。这样的决定不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拒绝履行分配的职责。本法院有权审查被告是否拒绝采取行动。”

上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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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感兴趣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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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2月4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改变了其政策,不再要求在AOS申请中完成NC。
  • 2008年4月2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和联邦调查局发布了联合计划,以消除AOS和入籍申请的FBI姓名核查积压。

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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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