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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证据规则/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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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证据规则 第八条处理传闻——即法庭外作出的陈述不得为了证明其真实性而被采纳的规则。传闻是一个复杂的规则,充满了例外,传闻问题是法庭辩论的常见焦点。

规则 801.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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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
(a) 陈述。 “陈述”是指 (1) 口头或书面断言,或 (2) 个人的非言语行为,如果该行为意图被个人视为断言。
(b) 陈述人。 “陈述人”是指作出陈述的人。

规则 801(c). 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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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是指陈述人不在审判或听证会上作证时作出的陈述,为了证明所断言事项的真实性而提供的证据。

规则 801(c) 定义了传闻,也开创了该规则的第一个“漏洞”:要成为传闻,陈述必须是为了证明所断言事项的真实性而提供的。法庭外陈述可以为了任何目的而被采纳,只要该目的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且不被其他证据规则禁止,就可以采纳,即使是为了证明陈述本身是真实的。

这意味着命令、问题和其他不声称任何事项为真的陈述永远不可能是传闻。即使是事实陈述也可以为了证明其他目的而被采纳。一些例子:

  • 法律事实。 一位老人说“我是主耶稣基督!” 如果为了证明该老人是糊涂的或精神失常而被采纳,该陈述就不是传闻;它是为了证明一个独立的相关事实而被采纳的。如果为了证明该老人实际上是主耶稣基督而被采纳,该陈述就是传闻。允许和同意陈述不是为了证明允许或同意而被采纳的传闻。
  • 对听众的影响。 一个打 911 电话的人说“有人正在破门而入榆树街的房子!” 如果为了证明榆树街发生了一起入室盗窃而被采纳,该陈述是传闻。如果为了证明警方为何急忙赶往榆树街而被采纳,它就不是传闻。

规则 801(d). 非传闻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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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801(d) 使几种类型的法庭外陈述为了证明其真实性而被采纳。规则 801(d)(1) 侧重于证人的陈述;规则 801(d)(2) 侧重于当事人的陈述,这些陈述被称为承认

陈述不属于传闻,如果——
(1) 证人先前陈述。 陈述人曾在审判或听证会上作证,并且正在接受关于该陈述的交叉询问,并且该陈述是 (A) 与陈述人证词不一致的,并且是在审判、听证会或其他诉讼程序中,或在宣誓笔录中,在宣誓并受伪证罪惩罚的情况下作出的,或 (B) 与陈述人证词一致的,并且是为了反驳针对陈述人的最近捏造或不正当影响或动机指控而提供的,或 (C) 识别一个人的陈述,该陈述是在感知该人后作出的;或
(2) 当事人承认。 该陈述是针对某当事人提供的,并且是 (A) 该当事人自己作出的陈述,无论是以个人身份还是以代表身份作出的,或 (B) 该当事人已表明承认或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或 (C) 由当事人授权就该主题作出陈述的人作出的陈述,或 (D) 该当事人的代理人或雇员就代理或雇佣范围内的事件作出的陈述,该陈述是在代理或雇佣关系存在期间作出的,或 (E) 当事人共谋者在共谋过程中以及为了促进共谋而作出的陈述。陈述内容应予以考虑,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陈述人根据细则 (C) 拥有的权力、根据细则 (D) 存在的代理或雇佣关系及其范围,或根据细则 (E) 共谋的存在以及陈述人与针对其提供该陈述的当事人参与共谋的唯一依据。

先前不一致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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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则 801(d)(1)(A),先前不一致陈述不属于传闻,如果陈述人曾在审判会上作证,正在接受交叉询问,并且在宣誓并受伪证罪惩罚的情况下作出了先前陈述。

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先前不一致陈述是根据规则 613作出的先前不一致陈述的子集。规则 613 允许所有证人的先前不一致陈述被采纳,其唯一目的是弹劾,即贬低其证词的可信度。但 613 陈述受到限制:它们只能用于弹劾,并且它们的存在不能用外部证据来证明,除非陈述人有机会解释这种差异。

另一方面,一旦陈述符合规则 801(d)(1)(A) 的要求,它就可以被用于任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目的。如果陈述人否认作出了该陈述,该陈述的存在可以用外部证据来证明。该陈述也可以被采纳作为其真实性的实质性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通常试图根据 801(d)(1)(A) 采纳先前不一致陈述,仅仅是因为他们有更大的自由度来使用该陈述。

先前一致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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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则 801(d)(1)(B),先前一致陈述也不属于传闻,如果陈述人曾在审判会上作证,正在接受交叉询问,并且该陈述是为了反驳针对陈述人的捏造证词或不正当影响或动机指控而提供的。

识别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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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801(d)(1)(c) 它是一个不属于传闻的陈述。它允许证人在审判期间将先前对被告的识别作为实质性证据对被告使用。

当事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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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801(d)(2) 代表了“当事人拥有自己的言论”这一原则。当事人对案件作出的法庭外陈述几乎总是可以被采纳为针对该当事人的证据,除非这些陈述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违反了其他证据规则。

规则 802. 传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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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不得采纳,除非本规则或最高法院根据法定授权或国会法案制定的其他规则规定允许。

宪法传闻:罗伯茨克劳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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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续之前,重要的是要指出对传闻规则的进一步限制。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面对其反对证人的权利。” 这一对质条款被解释为对刑事案件中法庭外陈述人作出的陈述的可采纳性的进一步限制。

俄亥俄州诉罗伯茨,448 U.S. 56 (1980),确立了传闻例外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宪法标准之一:它必须在第六修正案起草时就“根深蒂固”,或者它必须拥有“值得信赖的特定保证”。

克劳福德诉华盛顿州,541 U.S. 36 (2004),确立了一项规则,即法庭外作出的证词陈述不得被采纳为针对刑事被告的证据,除非被告有机会对陈述人进行交叉询问。尽管最高法院在克劳福德案中没有明确定义证词陈述,但它可以被理解为陈述人会理解最终会在法庭上被使用的任何陈述。此类陈述的例子可能包括在刑事调查期间向警方作出的陈述和官方报告。除非被告可以(或曾经能够)对陈述人进行交叉询问,否则该陈述是不可采纳的,即使它符合联邦规则中的传闻例外。

规则 803. 传闻例外;证人出庭与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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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证人可以出庭,以下内容也不属于传闻规则的排除范围

规则 801 规定了哪些陈述属于传闻,哪些陈述不属于传闻。规则 803 和 804 涉及传闻规则的 *例外*,即 *属于* 传闻,但仍可采纳的陈述。803 例外比 804 例外更可取,因为它们通常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1) 现时印象。 宣告人在感知事件或情况时,或紧随其后作出的描述或解释事件或情况的陈述。

现时印象可以被认为是“实况转播”。证人在事件发生时作出陈述;该原则假设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时间或动机编造故事。拨打 911 电话是现时印象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2) 兴奋陈述。 宣告人在因事件或情况引起的兴奋压力下作出的关于令人震惊的事件或情况的陈述。

兴奋陈述可以在令人震惊的事件发生后立即作出,也可以在一段时间之后作出。关键因素是宣告人必须仍然处于兴奋压力之下。向警察求救的呼声是兴奋陈述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尽管根据其内容,它们可能不适用于 *Crawford* 规则下对刑事被告的指控。

(3) 当时存在的精神、情感或身体状况。 宣告人当时存在的精神、情感、感觉或身体状况的陈述(例如意图、计划、动机、设计、精神感受、疼痛和身体健康),但不包括为了证明所记忆或相信的事实而作出的关于记忆或信念的陈述,除非它与宣告人遗嘱的执行、撤销、识别或条款有关。

关于当时存在状况的陈述必须是“自我导向”的:要么描述宣告人正在感受什么,要么描述宣告人计划做什么。该陈述仅可采纳以证明宣告人的状况:如果陈述中包括其他人,则该陈述不可采纳以证明与其他人相关的任何事项。

(4) 为诊断或治疗目的作出的陈述。 为诊断或治疗目的作出的关于医疗史,或过去或现在症状、疼痛或感觉,或其原因或外部来源的起因或一般特征的陈述,只要这些陈述与诊断或治疗合理相关。

803(4) 陈述不必向医疗专业人员作出;宣告人可以向任何照护人作出陈述。孩子对父母的陈述,或老年人对照顾他们的年轻亲属的陈述,都可能是 803(4) 陈述。它们也不必向 *治疗* 医师作出;在诉讼准备过程中聘请的医师的陈述仍然可以在 803(4) 下被采纳。评估 803(4) 陈述需要主观确定宣告人是否在考虑诊断或治疗,以及客观确定陈述是否与诊断或治疗相关。

(5) 记录的回忆。 关于证人曾经了解但现在记忆不足以让证人完全准确地作证的事项的备忘录或记录,经证明是在事项还记忆犹新时由证人制作或采纳,并正确地反映了该记忆。如果被采纳,备忘录或记录可以宣读进入证据,但不得作为证物本身接受,除非由对方当事人提出。

规则 803(5) 与在 *证人* 章中讨论的规则 612 关系密切。如果证人在根据规则 612 向其展示文件以“唤起记忆”时不能回忆起某些内容,则可以根据规则 803(5) 直接介绍该文件的內容,只要证人可以证明他们曾经对该文件的内容有个人了解。

(6) 定期开展的活动记录。 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关于行为、事件、条件、意见或诊断的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由了解情况的人员在当时或附近时间制作,或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制作,如果这些文件是定期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保存的,并且如果该商业活动定期制作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所有这些均由保管人或其他合格证人作证,或由符合规则 902(11)、规则 902(12) 或允许认证的法律规定的认证证明,除非资料来源或制作方法或情况表明缺乏可信度。本段中“商业”一词包括任何形式的商业、机构、协会、职业、行业和职业,无论是否为盈利而开展。
(7) 定期保存的记录中没有条目。 证明某项事项未包含在根据第 (6) 段规定保存的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中的证据,以证明该事项未发生或不存在,如果该事项属于定期制作和保存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的类型,除非资料来源或其他情况表明缺乏可信度。
(8) 公共记录和报告。 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公共办公室或机构的记录、报告、陈述或数据汇编,载明 (A) 该办公室或机构的活动,或 (B) 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观察到的事项,关于这些事项有报告的义务,但排除刑事案件中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观察到的事项,或 (C)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以及在针对政府的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授权进行的调查得出的事实调查结果,除非资料来源或其他情况表明缺乏可信度。
(9) 生命统计记录。 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关于出生、胎儿死亡、死亡或婚姻的记录或数据汇编,如果其报告是根据法律要求向公共办公室提交的。
(10) 没有公共记录或条目。 为了证明没有以任何形式存在的记录、报告、陈述或数据汇编,或证明没有发生或不存在定期由公共办公室或机构制作和保存的以任何形式存在的记录、报告、陈述或数据汇编的事项,证据可以是根据规则 902 作出的认证,或证词,证明经过仔细查找未发现该记录、报告、陈述或数据汇编,或条目。
(11) 宗教组织记录。 宗教组织定期保存的记录中包含的关于出生、婚姻、离婚、死亡、合法性、血统、血缘或婚姻关系,或其他类似的个人或家庭历史事实的陈述。
(12) 结婚、洗礼和其他类似证书。 关于神职人员、公职人员或其他根据宗教组织的规则或惯例或法律被授权执行所证明行为的人执行婚姻或其他仪式或主持圣礼的证书中包含的事实陈述,并声称是在行为发生时或其后合理时间内签发。
(13) 家庭记录。 家庭圣经、家谱、图表、戒指上的雕刻、家庭肖像上的铭文、骨灰盒、地下室或墓碑上的雕刻等中包含的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事实陈述。
(14) 影响财产权益的文件记录。 关于旨在建立或影响财产权益的文件的记录,作为证明原始记录文件的內容及其由声称签署文件的每个人签署和交付的证据,如果该记录是公共办公室的记录,并且适用的法律授权在该办公室记录该类文件。
(15) 影响财产权益的文件中的陈述。 包含在旨在建立或影响财产权益的文件中的陈述,如果陈述的事项与该文件的目的相关,除非自该文件制作以来对该财产的处理与该陈述的真实性或该文件的目的相矛盾。
(16) 古老文件中的陈述。 存在二十年或更长时间且其真实性已确立的文件中的陈述。
(17) 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市场报价、表格、清单、目录或其他出版的汇编,通常被公众或特定职业的人员使用和依赖。
(18) 学术论著。 在交叉询问中提请专家证人注意或专家证人在直接询问中依赖的范围内,出版的关于历史、医学或其他科学或艺术主题的论著、期刊或小册子中包含的陈述,经证人证词或承认,或其他专家证词,或司法认定证明为可靠的权威。如果被采纳,这些陈述可以宣读进入证据,但不得作为证物本身接受。
(19) 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声誉。 关于某人的出生、收养、婚姻、离婚、死亡、合法性、血缘关系、收养或婚姻关系、血统或其他类似的个人或家庭历史事实,在某人的血亲、收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中,或在某人的同事中,或在社区中的声誉。
(20) 关于边界或一般历史的声誉。 在争议发生之前,关于社区土地边界或影响社区土地的风俗习惯的社区中的声誉,以及关于对位于该社区或州或国家的重要的一般历史事件的声誉。
(21) 关于品格的声誉。 某人在同事中或在社区中的品格声誉。
(22) 以前定罪判决。 关于在审判后或认罪(但不是认罪不认罚)后做出的判决的证据,宣告某人犯有可处死刑或处以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以证明维持判决所必需的任何事实,但不包括政府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除弹劾之外的目的而提出的针对被告以外的人的判决。上诉的悬而未决可以显示,但不影响采纳。
(23) 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 判决作为证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事项的证据,这些事项对于判决至关重要,如果这些事项可以通过关于声誉的证据证明。

规则 804. 传闻例外;证人无法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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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法出庭的定义。 “证人无法出庭”包括以下情况:--
(1) 法院根据特权原则裁定,宣告人被免除对宣告人陈述的主题内容作证;或
(2) 尽管法院下令这样做,宣告人仍然坚持拒绝对宣告人陈述的主题内容作证;或
(3) 宣告人证明对宣告人陈述的主题内容没有记忆;或
(4) 由于死亡或当时存在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或虚弱,宣告人无法出庭或在听证会上作证;或
(5) 缺席听证,且陈述提议人无法通过传票或其他合理手段获得宣誓人出庭(或在根据细分 (b)(2)、(3) 或 (4) 的传闻例外情况中,无法获得宣誓人出庭或作证)。
如果宣誓人无法出庭作证是由于陈述提议人为了阻止宣誓人出庭或作证而采取的获取或不当行为导致的,则宣誓人并不算作无法出庭作证的证人。
(b) 传闻例外情况。 如果宣誓人无法出庭作证,则以下情况不属于传闻规则的排除范围:
(1) 以前证词。 在同一或不同诉讼程序的另一次听证会上,或在遵守同一或不同诉讼程序中法律要求进行的宣誓取证中作出的证词,如果现在反对该证词的当事方,或在民事诉讼或程序中,其利益的前任人,曾经有机会并且有类似的动机通过直接询问、交叉询问或重定向询问来开拓该证词。
(2) 临终陈述。 在凶杀案的刑事诉讼中,或在民事诉讼或程序中,宣誓人在相信自己即将死亡的情况下,关于其相信即将到来的死亡的原因或情况所作的陈述。
(3) 反对利益陈述。 在陈述做出时,该陈述与其财产或所有权利益相悖,或可能导致宣誓人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或使其对另一方的索赔无效,以至于一个处在宣誓人位置上的合理人,除非相信该陈述为真,否则不会做出该陈述。倾向于使宣誓人承担刑事责任,且为了为被告开脱而提供的陈述,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陈述可信,否则不可采纳。
(4) 个人或家族史的陈述。 (A) 关于宣誓人本人出生、收养、婚姻、离婚、婚生子女、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祖先或其他类似个人或家族史事实的陈述,即使宣誓人没有获得所陈述事项的个人知识的手段;或 (B) 关于上述事项以及另一个人的死亡的陈述,如果宣誓人与该人有血缘关系、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或者与该人的家庭关系密切,有可能对所陈述事项拥有准确的信息。
(5) [已转移到规则 807]
(6) 由于不当行为而丧失权利。 反对一方提供的陈述,该方参与或默许了旨在导致,并且确实导致了宣誓人无法出庭作证的不当行为。

规则 805. 传闻中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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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组合陈述的每一部分都符合本规则中规定的传闻例外情况,则传闻中的传闻不属于传闻规则的排除范围。

规则 805 也被称为“食物链”或“电话”规则。当宣誓人向第三方发表声明,然后该第三方向报告人转述该声明时,就会援引该规则。链中可以有任何数量的中介人,只要宣誓人和报告人之间的每一份陈述都对应一个传闻例外情况。

例如,一名病人向其医生抱怨 (803(4)),医生将该抱怨记录在病历中 (803(6)),这使护士感到害怕,导致他跑去告诉一名助理 (803(2)),助理又写了另一份病历 (803(6)),该病历被作为证据引入。由于链中的每一份陈述都属于传闻例外情况,因此该陈述是可采纳的。

如果上述任何一个环节构成了不可采纳的传闻,则该陈述将不可采纳。 链中的每一位证人还必须具备资格,并且每一件物证都需要进行认证。

规则 806. 攻击和支持宣誓人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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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传闻陈述或规则 801(d)(2)(C)、(D) 或 (E) 中定义的陈述被作为证据采纳时,可以对宣誓人的可信度进行攻击,如果受到攻击,则可以通过任何可以作为证据采纳的证据来支持,前提是如果宣誓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该证据将被采纳。关于宣誓人在任何时间做出的与宣誓人的传闻陈述不一致的陈述或行为的证据,不受任何要求宣誓人可能得到否认或解释的机会的要求限制。如果反对传闻陈述的一方将宣誓人传唤为证人,则该方有权像交叉询问一样,询问宣誓人有关该陈述的问题。

规则 807. 剩余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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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份陈述没有被规则 803 或 804 明确涵盖,但具有同等的间接可信度保证,则不属于传闻规则的排除范围,如果法院认定 (A) 该陈述被作为某一重要事实的证据提供;(B) 该陈述对于提供其作为证据的点来说比提议人可以通过合理努力获得的任何其他证据更有说服力;以及 (C) 本规则的一般目的以及司法公正的利益将最有利于将该陈述作为证据采纳。但是,除非提议人充分提前向对方当事人表明其意图提供该陈述以及该陈述的具体细节,包括宣誓人的姓名和地址,以便对方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准备反驳,否则该陈述不得根据该例外情况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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