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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证据规则/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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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证据规则是美国法律教育的基石。几乎所有法学院学生都在第一或第二年学习这些规则。理解这些规则对于在法庭上辩论案件至关重要,并且对于任何寻求在提起诉讼时保护其客户的律师来说也很重要。

联邦规则第一条规定了一些管理其他证据规则应用的基本法律。

规则 10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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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则适用于美国法院和美国破产法官以及美国治安法官的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在规则 1101 中说明。

本规则的目的是界定联邦证据规则何时具有权威性。一般来说,这些规则适用于任何级别的联邦法院。但是,这些规则对于州法院的诉讼程序也很重要,因为截至 2004 年 1 月 1 日,41 个州和波多黎各已采用联邦证据规则。每个州在正式由州立法机关编纂之前,可能对这些规则进行了一些适度和一些实质性修改。

没有直接提到规则 104,可能应该提到,因为虽然这些规则通常适用于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但它们不适用于关于证据可采纳性的预备性问题,规则 501 除外。 规则 1101明确说明了这些规则的适用或不适用情况。军事法庭使用《军事司法统一法典》的证据规则。

规则 102. 目的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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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则应被解释为确保管理公平,消除不合理的开支和延误,以及促进证据法的增长和发展,以最终确定真相并公正地进行诉讼。

规则 102 很少被律师引用,但它默默地赋予法官对审判的巨大权力,邀请他们通过管理这些规则来“消除不合理的开支和延误”以及“增长”和“发展”证据法。

规则 103. 证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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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错误裁决的影响。 除非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受到影响,否则不得以承认或排除证据的裁决为由提出错误,并且
(1) 反对。 如果裁决是承认证据,则在记录中出现及时反对或动议剔除,说明反对的具体理由,如果具体理由在上下文中不明显;或者
(2) 证据证明。 如果裁决是排除证据,则证据的内容已通过提供或在提出问题的背景中显而易见的方式向法院说明。
一旦法院在记录中做出关于承认或排除证据的明确裁决,无论是在审判中还是在审判之前,当事人都不需要重新提出反对或证据证明以保留上诉的错误主张。

如果您曾经在电视或电影中看过法庭戏剧,您可能已经看到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反对”。律师通过这些反对来提出和辩论证据问题。提出反对很重要,因为如果律师没有对证据提出反对,他们就不能以证据被不当承认的理由上诉他们的案件。规则 103(a) 强制律师对他们认为可能不公平地决定其案件的任何证据提出反对,以便“保留错误”。

反对形式很多。许多反对是在审判开始之前“诉前”提出的。这可以避免律师在陪审团面前就敏感证据进行辩论。当一方律师向证人提出令另一方不舒服的问题时,会提出一些反对。甚至可以在陪审团听到证据后提出反对:这种反对被称为“动议剔除”,虽然它不会阻止证据被陪审团听到,但它将保留错误。

(b) 提供和裁决的记录。 法院可以添加任何其他或进一步的陈述,以显示证据的性质、提供证据的形式、提出的反对以及对反对的裁决。它可以指示以问答形式提供问题。
(c) 陪审团的听证。 在陪审团案件中,诉讼程序应尽可能地进行,以防止任何方式(例如,在陪审团听证时发表声明或提供证据或提出问题)向陪审团暗示不可采纳的证据。

在提出反对后,律师或法官通常会要求“在侧边栏”讲话,这意味着在陪审团听不到的地方。

(d) 明显错误。 本规则中的任何内容不排除对影响实质性权利的明显错误进行注意,即使这些错误未被提请法院注意。

虽然通常需要提出反对以保留错误,但上诉法院偶尔也会注意到审判法官的真正严重错误,即使没有提出反对。然而,此类案件很少见:对可能成为上诉争议问题的任何证据提出反对始终很重要。

规则 104. 预备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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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可采纳性问题。 关于证人资格、特权的存在或证据可采纳性的预备性问题应由法院确定,但应遵守细则 (b) 的规定。在做出决定时,它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除非涉及特权的规则。

当法官决定是否承认证据时,他们通常根据规则 104(a) 进行,只有两个例外(如下所述)。104(a) 的确定相当简单:律师就可采纳性提出辩论,通常由外在证据支持,法官决定是否有争议的证据应该被承认。法官听取的辩论和证据不必在陪审团面前被承认,但需要注意的是,特权信息(例如律师与客户的交流)不能被考虑。(本章中将更详细地讨论特权。)

(b) 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 当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事实条件的实现时,法院应在或以引入足以支持对条件实现做出发现的证据为条件的情况下承认该证据。

规则 104(b) 用于确定两种类型的证据问题:证据的认证(规则 901)和先前的恶劣行为(规则 404(b))。当考虑这些问题时,律师必须通过提供证明可采纳性的外在证据来“捆绑”可采纳性。这可以在证据提出之前或之后进行,由法官决定。

(c) 陪审团的听证。 关于供认可采纳性的听证,应在所有情况下在陪审团听不到的情况下进行。关于其他预备事项的听证,当正义的利益要求时,或当被告是证人并提出要求时,应在陪审团听不到的情况下进行。

虽然法官有权在陪审团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证据辩论,但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要求,他们通常会在侧边栏听取辩论。

(d) 被告的证词。 被告对预备性问题作证,并不意味着他将在本案其他问题上受到交叉询问。
(e) 权重和可信度。 本规则不限制当事人向陪审团提交与权重或可信度相关的证据的权利。

规则 105. 有限可采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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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项证据对一方或为某一目的可采纳,但对另一方或为另一目的不可采纳时,法院应根据请求,将该证据限制在其适当范围内,并相应地指示陪审团。

几乎每场审判都会包含至少一项“限制性指示”,即陪审团听到一项有损的证据,而法官告诉他们只能将该证据用于一项目的。许多律师反对限制性指示,声称“铃声无法撤回”——一旦听到证据,陪审团会想要将其用于任何看起来相关的目的。然而,上诉法院通常假设陪审团会遵循限制性指示,除非在证据以明显不公平的方式具有强烈定罪力的情况下。

与异议一样,律师必须请求限制性指示以保留上诉中的错误。如果他们没有请求指示,他们就不能指责审判法官没有实施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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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主要有两种类型:**证词**,即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提供的证据;**证物**,即以实物形式提供的证据。

证物必须具有使其可采纳性有效的**基础**。该基础的一个关键部分是**认证**,即证明证物是提出方所宣称的。例如,要向陪审团展示“凶器”,公诉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武器是用于实施谋杀的武器。认证规则在第九条中进行了深入阐述。

书面记录和录音陈述除了认证之外还遵循其他规则,而规则 106 就是其中的一条规则,它要求在另一方要求的情况下,以**语境**呈现书面记录和录音陈述。

当一方提交书面记录或录音陈述或其部分内容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同时提交任何其他部分或任何其他书面记录或录音陈述,而这些部分或陈述在公平性上应与之同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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