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无线电报和广播的历史/专题/立法/C1905A00008/FRLI
无线电报。1905 年第 8 号法案。关于无线电报的法律。1905 年 10 月 18 日批准。由国王陛下,参议院和澳大利亚联邦众议院特此颁布如下:—
1. 本法案可称为 1905 年无线电报法。
2. 在本法中,“澳大利亚”包括联邦领海和联邦任何领土;“无线电报”包括所有通过电力传输和接收电报信息,而发射机和接收机之间没有连续金属连接的系统。
3. 本法不适用于属于国王海军的船只。邮政部长的专属特权。
4. 邮政部长拥有以下方面的专属特权:—
(a) 在澳大利亚境内建立、架设、维护和使用无线电报站和设备,并接收通过此种方式发送的无线电报;以及
(b) 从澳大利亚向澳大利亚以外的任何地方或船只发送无线电报;以及
(c) 在澳大利亚接收从澳大利亚以外的任何地方或船只通过无线电报发送的无线电报。
5. 邮政部长可以根据规定的期限,在规定的条件下,并缴纳规定的费用,颁发许可证,以建立、架设、维护或使用用于通过无线电报发送或接收信息的站台和设备。
6.—(1.) 除本法授权或根据本法授权外,任何人不得—
(a) 建立、架设、维护或使用任何用于通过无线电报发送或接收信息的站台或设备;或
(b) 通过无线电报发送或接收信息。
处罚:五百英镑,或处以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可处以苦役。
(2.) 本条第 (1) 款,除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于在从澳大利亚以外任何地方抵达的任何船舶上维护的设备,这些设备是为了能够通过无线电报从该船舶发送或接收信息;但是,在船舶在澳大利亚境内期间,所有此类设备—
(a) 应受邮政部长的控制;以及
(b) 只能在邮政部长的授权下或根据规则授权使用。
处罚:五百英镑。
7. 违反本法或规则,为通过无线电报发送或接收信息而建立、维护或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没收归国王所有,供联邦使用。
8.—(1.) 如果治安法官根据宣誓的证词确信有合理的理由认定,任何设备违反本法或法规,为了用无线电报发射或接收信息而被建立、竖立、维护或使用,他可以向任何人颁发搜查令。
(2.) 本条规定的搜查令,授权该搜查令的收件人,无论白天或夜晚,可以破门进入任何场所或船只,该设备就在那里或被认为在那里,并扣押所有看起来被他认为用于或打算用于无线电报发射或接收信息的所有设备。
9.—(1.) 对违反本法的任何罪行提起诉讼,可以在任何简易程序法院进行,根据本条进行诉讼的任何人都可以接受简易程序处理,也可以被送交审判。
(2.) 法院在根据本条对任何被告进行简易程序处理时,如果发现被告犯有违反本法的任何罪行,可以判处被告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可劳役或可不劳役,或者处以不超过五十英镑的罚款。
10. 总督可以制定与本法不抵触的规章,规定本法要求或允许规定的所有事项,或者为执行或实施本法所必需或方便规定的所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