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无线电报和广播的历史/主题/立法/C1905A00008
摘要:1905 年无线电报法 - FRLI:C1905A00008,1905 年第 8 号法令,1905 年 10 月 18 日批准[1]
1905 年无线电报法的颁布反映了无线电管理从海军部过渡到邮政部长部的转变,并开启了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新时代,这一活动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就被有效地压制了。
摘自本维基教科书的主页:联邦
1901 年 1 月 1 日,当澳大利亚殖民地和南澳大利亚省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新国家时,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赋予联邦政府对特定定义领域的立法权(第 51 条)。特别是,第 51(v)款明确指出“邮政、电报、电话和其他类似服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新闻的具体权力,但人们认为这种权力属于第 51(i)款“与其他国家和各州之间的贸易和商业”范围,以及其他条款。
摘自本维基教科书的主页:1901 年邮政和电报法
第 51(v)款下的通用权力在 1901 年邮政和电报法中得到了详细阐述,[2] 但该法案直到 1901 年 11 月 16 日才获得皇家同意,并于 1901 年 12 月 1 日生效。该法案将这些权力委托给了新成立的邮政部长部(“PMG”)。该法案包含两个关键定义:(1)“电报”包括电话,以及(2)“电报”或“电报线”指用于电报或电话通信的电线或电缆,包括任何包裹涂层管隧道或管道封闭的相同,以及任何支撑相同物的支柱桅杆或码头,以及与之相连的任何装置或任何通过电力传输信息或其他通信的装置。
该法案对当时相对较新的无线电报科学保持沉默,该科学尚未达到商业规模,但很可能属于“电报”的范围。[3] 随着无线电报开始展现出商业和国防方面的潜力,任何可能的解释上的不确定性都通过一项专门的法律——1905 年无线电报法——消除了,该法将这些权力置于 PMG 的管辖之下。这种不确定性在 1905 年之前并没有以任何方式限制 PMG 对这项新技术的兴趣和参与。
费森登对无线电话的初步尝试性实验将在下一年才开始,但它显然属于 1901 年邮政和电报法以及 1905 年无线电报法范围之内。然而,一旦无线电话在商业和国防领域闪耀光芒,这项技术也被认为需要明确规定,大约 14 年后,1919 年无线电报法仅仅修改了无线电报的定义,将其扩展到包括无线电话。
摘自本维基教科书的主页:1905 年无线电报法
英国于 1904 年颁布了无线电报法,澳大利亚认为应该采取类似的措施。
虽然似乎很明显,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将无线电报的责任赋予了联邦政府,而不是各个州和领地,为了消除任何可能的疑虑,1905 年无线电报法明确了这一点。1905 年第 8 号无线电报法可以称为 1905 年无线电报法,并于 1905 年 10 月 18 日批准。最初的法案简洁明了,只有一页纸,即使在经过近 80 年的修订后,在 1983 年最终废止时,它仍然同样简洁。该法案[4]
- 将澳大利亚(在该法案的背景下)定义为包括联邦领海和任何联邦领地
- 将“无线电报”定义为包括所有通过电力传输和接收电报信息,而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没有连续金属连接的系统
- 被定义为不适用于属于国王海军的船只
- 赋予邮政部长建立、架设、维护和使用用于以下目的的车站和设备的专有特权:
- 通过无线电报在澳大利亚境内传输信息,以及接收这样传输的信息
- 从澳大利亚向澳大利亚境外任何地方或船只传输无线电报信息
- 在澳大利亚接收从澳大利亚境外任何地方或船只传输的无线电报信息
- 对违反该法案的行为提供处罚
- 规定没收非法架设的设备
- 搜查非法架设的设备的搜查令
- 赋予邮政部长提起诉讼的权利
- 赋予总督对所有为执行或实施本法而采取的措施进行规定的权利
关于“无线电报法的法案草案”[5] 于 1905 年 8 月 18 日在众议院首次宣读。
尚未编制有关 1905 年无线电报法的全面摘要,但已为以下资源准备了资料
- 研究 - 1905 年无线电报法 - 至今的研究摘要
- FRLI - 1905 年无线电报法 - 从联邦立法文书登记册中转录的文件
- 转录和笔记 - 1905 年无线电报法 - 超过 10 个转录和笔记,主要来自 NLA 的 Trove & Hansard
- 无线电报法 1905 年的图片和其他图形 - 尚未上传任何内容,也没有发现任何材料。
- 无线电报法 1905 年维基百科文章的孵化器 - 很快就会实现!
尚未发现任何关于无线电报法 1905 年的重大文章,而且这些文章属于公共领域。
-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1905A00008
-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Series/C1901A00012
- ↑ "当日新闻". 维多利亚州. 1901 年 1 月 2 日. p. 4. http://nla.gov.au/nla.news-article196061948. 2018 年 2 月 25 日检索.
-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1905A00008
- ↑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04B0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