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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无线电报和广播史/专题/立法/C1915A00033/FR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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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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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第33号。

一项修正1905年无线电报法的法令。

[1915年9月6日批准。]

澳大利亚联邦的国王陛下、参议院和众议院特此制定如下法令:

简称和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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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法可称为1915年无线电报法。

(2.) 1905年无线电报法经本法修正后,可称为1905-1915年无线电报法。

将“现任部长等”替换为“邮政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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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05年无线电报法第四、五、六条删除“邮政总长”字样,代之以“现任负责执行本法的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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