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第33号。
一项修正1905年无线电报法的法令。
[1915年9月6日批准。]
澳大利亚联邦的国王陛下、参议院和众议院特此制定如下法令:
1.—(1.) 本法可称为1915年无线电报法。
(2.) 1905年无线电报法经本法修正后,可称为1905-1915年无线电报法。
2. 1905年无线电报法第四、五、六条删除“邮政总长”字样,代之以“现任负责执行本法的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