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技术/网络内容可访问性指南/508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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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康复法》第 508 条,政府机构必须为有残疾的雇员和公众提供与无残疾的雇员和公众相同的电子和信息技术访问权限。这适用于所有联邦机构在开发、采购、维护或使用电子和信息技术时。第 508 条的制定是为了消除信息技术中的障碍,为残疾人提供新的机会,并鼓励开发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的技术。
机构在实施第 508 条时的责任包括:将新要求纳入与电子和信息技术的开发、采购、维护或使用相关的政策和实践;管理行政投诉;以及回应报告要求。
以下链接详细介绍了标准,以及第 508 条的目的、应用和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