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tis/混音与重混:介于创造力和盗窃之间
多年来,创造力一直与创意所有权相矛盾。纵观美国历史,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明,人们以创造力的名义挑战法律的界限。版权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新创意作品的作者。在数字时代,互联网上录制的作品的可访问性催生了歌曲混音的做法。在本章中,我们将讨论对混音的不同观点以及它们是如何变化的。有关一些公司控制其数字媒体访问权限的解决方案,请参阅 Lentis 中有关数字版权管理的章节。
美国版权法始于 1787 年的《美国宪法版权条款》。该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版权所有者的作品完整性,并确保他们能够从自己的劳动成果中获益。
现代版权法受《1976 年版权法》的管辖。几十年来,关于构成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盗窃或创意使用的观点不断发展,以至于合理使用原则保护了那些修改受版权保护材料以创作出实质性不同作品的艺术家。该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如今混音作品可以创作和发布而不引起大规模诉讼的原因。合理使用是已经很复杂的版权制度中的另一个复杂因素,一直是内容创作者和内容所有者之间争论的焦点。
近年来,人们试图区分对现有艺术的创意使用(称为“创意侵权”)和仅出于经济利益而复制或分发现有艺术(称为“消费侵权”)。[1]有趣的是,迄今为止的所有诉讼都是针对消费侵权行为人提出的。[2] [3]虽然混音艺术家一直受到诉讼威胁,但实际上还没有任何案件被送交法庭。
在音乐中,采样是指从一个录音中提取一部分声音,并将其用作另一首歌曲或音乐作品的一部分。采样音乐在各种音乐类型中很常见,包括嘻哈、电子、当代摇滚、舞蹈、迪斯科和 R&B。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在布朗克斯,名为切片、混音和搓碟的技术诞生,催生了名为嘻哈的音乐和文化运动。DJ Grandmaster Flash 被传为切片和混音技术的创始人。这些技术涉及使用两个转盘。混音实质上是在两个转盘之间进行交叉淡入淡出,而切片则涉及手动截断旋转的唱片。DJ Grand Wizzard Theodore 是 Grandmaster Flash 在兴起的布朗克斯城市音乐场景中的同时代人,他将切片技术提升到了搓碟,即在针尖下前后移动唱片。搓碟首次出现在专辑中,当时 Grandmaster Flash and the Furious Five 于 1981 年发行了歌曲“The Adventures of Grandmaster Flash on the Wheels of Steel”。
20 世纪 80 年代,嘻哈文化渗透到纽约市,并开始向外传播。随着 1982 年Roland TB-303 等采样机的价格变得越来越实惠,DJ 技术作为一种表达艺术形式迅速发展。这些机器使艺术家能够利用现有录音创作出令人难以置信的新作品。1987 年的E-mu SP-1200 等经济实惠且便携的机器帮助开启了“嘻哈黄金时代”。[4] SP-1200 允许存储 100 首歌曲、100 个模式和 5000 个音符鼓序列。艺术家可以将多个 10 秒的样本混合成一个节拍,然后在此背景上录制说唱。这一创新彻底改变了嘻哈的声音,但其再创造的精神仍然存在。嘻哈节拍和音轨都是对旧节奏和音轨的重新构想。随着嘻哈从仅仅一种地下运动发展成为一种商业上成功的音乐类型,人们开始关注 DJ 在音乐中使用样本的合法性和权利。
1989 年,De La Soul 发行了插曲歌曲“Transmitting Live From Mars”,其中采样了The Turtles 1969 年歌曲“You Showed Me” 的 12 秒。1991 年,The Turtles 起诉 De La Soul 索赔 250 万美元。这首歌是在未经 The Turtles 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采样的,他们认为他们的音乐被不公正地用于为 De La Soul 赚钱。尽管此案庭外和解,但 170 万美元的和解金向嘻哈界发出了一个严肃的信号,即使用未经授权的样本会带来后果。
同样是在 1991 年,Biz Markie 发行了歌曲“Alone Again”,其中采样了Gilbert O’Sullivan 于 1972 年发行的歌曲“Alone Again (Naturally)”。O’Sullivan 将 Markie 告上法庭,指控他侵犯版权。Markie 的律师辩称,O’Sullivan 并非实际的版权持有者,并表示采样在当时已经十分普遍,应该可以接受。然而,美国地方法院法官 Kevin Duffy 不同意。这首歌从专辑中撤下,并禁止发行。
1991 年之后,未经授权样本的使用大幅减少,[5] 样本通常会被充分扭曲或正确注明以满足版权法。至今还没有嘻哈艺术家在法庭上为自己的作品辩护,认为“合理使用”是合理的,因为唱片公司担心在民事法庭上败诉,从而为合理使用设置先例。
据估计是历史上采样次数最多的歌曲,詹姆斯·布朗 的“Funky Drummer”是一首即兴创作的曲目,以布朗的录音室鼓手克莱德·斯塔布菲尔德的名字命名。据估计,自 1986 年以来,这首歌在流行音乐中被使用了 550 次以上,[6] 斯塔布菲尔德的作品为其他艺术家赚取了数百万美元。由于他未被列为原歌曲的作者,因此他不仅无权获得詹姆斯·布朗因这首曲目获得的版税,而且在合法采样和注明的情况下也无法获得任何报酬。除了 1969 年在录音室工作获得的报酬之外,斯塔布菲尔德没有因为自己作品的巨大成功而获得任何经济回报。斯塔布菲尔德表示,他更在意的是缺乏认可,而不是缺乏金钱。
许多歌曲都使用我的鼓点。他们从未给予我认可,也从未支付我报酬。这并没有困扰我或让我不安,但我认为不为他们所使用的东西付费是不尊重的。 [7]
斯塔布菲尔德是 60 年代和 70 年代与布朗合作演奏放克节奏的先驱,当 DJ 重新混音和采样这些放克节奏以创作嘻哈时,他帮助定义了一种新的艺术形式。然而,由于采样的方式,他从未因为自己的作品获得广泛认可。
“嘻哈”一词是由 Afrika Bambaataa 创造的,他将其定义为四个元素:DJing、MCing、霹雳舞和涂鸦。嘻哈是一种自我表达、创造力和反抗的文化。随着新技术的出现,使切割、刮擦、混音和采样成为可能,旧的作品被重新构想并转变为一种不受任何法律框架定义的新事物。法律体系必须不断应对技术和艺术的变革和创新,因为创新将不断突破现代法律的界限。
混音是一种作品,它借用现有作品的组成部分来创造新的事物。它是一个创意马赛克,将旧的艺术重新构想,创造出一件超越其组成部分之和的独特作品。为了本章的目的,我们将集中讨论音乐混音,但这个概念也适用于视频和图像。虽然像嘻哈这样的流派会对歌曲进行少量采样,但混音通常完全由采样组成。许多混音是在没有获得样本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免费创建和分发的。有些人认为混音构成新的艺术,应该得到鼓励。另一些人认为混音会使原创作品廉价化或损害其销售。他们认为混音不够有创意,不能被视为新的艺术。我们将调查一些涉及混音的案例,并回顾不同的观点。
Gregg Gillis,更广为人知的名字是 Girl Talk,是一位混音艺术家,他引起了很多争议。他的专辑都是由其他艺术家的样本组成的混音。他通过他的唱片公司 Illegal Art 免费发行这些专辑,他也在那里接受对他作品的捐赠。他声称这构成合理使用。用他自己的话说
在当前的版权状态下,有一项名为合理使用的原则,它允许你未经许可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采样,前提是你的作品符合某些标准。我基本上相信这个理念,即如果你从预先存在的媒体中创作出一些东西,这是具有转化性的,不会对被你采样的艺术家的潜在销量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它没有以某种方式伤害到他们,那么你应该被允许创作你的艺术并将其发布出去。[8]
Gillis 有些有影响力的支持者,包括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的众议员 Mike Doyle。Doyle 相信 Copyleft,这是一种实施版权的方式,旨在鼓励对内容进行重新混音和重新构想。他认为现行的版权法扼杀了创造力,而混音可以吸引新粉丝来欣赏原创艺术家。
我 [以前] 从未听过 Notorious B.I.G. 和 Destiny's Child 的许多歌曲,[直到听到 Girl Talk],我认为这是一种向可能没有听过他们一些歌曲的观众推广其他艺术家的方式。我不理解唱片公司对这会以某种方式损害这三位艺术家的其中一位的恐惧。[9]
反对者认为,Girl Talk 的作品只是搭乘其他艺术家的创造力,不值得受到合理使用的保护。Loeb & Loeb 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团队负责人 Barry Slotnick 表示
合理使用是一种允许人们对现有作品进行评论的手段,而不是允许某人将现有作品重新创作成为自己的作品的手段。你不能用别人的创造力来取代你自己的创造力。[10]
尽管遭到抵制,Girl Talk 仍然是众多将混音作为创意表达方式的艺术家之一。要阻止这些新艺术家,光靠法律诉讼的威胁是不够的。
为了庆祝在 Facebook 上达到 300,000 名粉丝,电子音乐艺术家 Hardwell 发布了一个他为现场演出创作的混音包。该包包含来自其他几位知名 DJ 的歌曲,包括 Swedish House Mafia。当这个消息传开后,一些艺术家在 Twitter 上表达了他们的反对意见,如下图所示。他们声称免费的混音会损害他们原创作品的销量。在听到这些投诉后,Hardwell 从他的网页上删除了混音包,并向原创艺术家表达了歉意。在这种情况下,粉丝和同行 DJ 的社会压力迫使他删除了混音,而不是诉讼的威胁。
版权法多年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公众对混音和其他创意作品的看法发生了演变。合理使用的原则旨在防止对创意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同时仍然惩罚消费性侵权行为,但总体而言,关于混音的法律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历史表明,人们总是会以创造力之名挑战法律的界限。我们必须努力完善法律,以反映我们不断变化的社会价值观,保护艺术家,而不扼杀创造力。
- ↑ [1],Sprigman, Christopher。 "Copyright and the Rule of Reason"。2009 年 5 月。
- ↑ [2],Hart, Terry。 "Creative vs. Consumptive Infringement"。2010 年 9 月。
- ↑ [3],"PROPOSAL 3 (GOV’T): MASHUP MUSIC AND FAIR USE"。2012 年 11 月。
- ↑ [4],PBS Sampling Timeline。
- ↑ [5],deMaagd, Christian。 "You *Still* Can't Touch This: Copyright Law, Hip-Hop and Tech Comm"。2006 年 2 月。
- ↑ [6] 从 "Funky Drummer" 中采样的歌曲示例。
- ↑ [7],Sisario, Ben。 "Living Legend Tries to Make a Living"。2011 年 3 月。
- ↑ [8],Kosner, Anthony。 "The QoC Interview: Girl Talk's Gregg Gillis"。2012 年 10 月。
- ↑ [9],"Congressman Mike Doyle -- Girl Talk's Biggest Fan"。2007 年 4 月。
- ↑ [10],Levine, Robert。 "Steal This Hook? D.J. Skirts Copyright Law"。2008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