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lor.org 的比较政治/直接民主:评价和反馈
直接民主是用来描述任何民主制度中特定投票形式的术语。直接民主这个词通常用来指三种不同的投票或机制
■公投,是指选民在法律框架要求或行政或立法机关要求下就一项公共政策问题进行的投票,例如宪法修正案或拟议法案;
■公民倡议,允许一定数量的公民发起一项选民投票,就这些公民提出的提案进行投票,例如修改宪法,或通过、废除或修改现行法律;以及
■罢免,允许特定数量的公民要求对选出的公职人员在任期结束前是否应被免除公职进行投票。
这些机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赋予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因此,直接民主通常被认为与代议制民主相冲突,在代议制民主中,选民选举代表代表他们做出决定。或者,直接民主可以被视为一种有时必要的机制,让公民纠正或限制民选代表和领导人的过失,或者政府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确保其有权采取可能被认为不受欢迎的措施的机制。
人们提出了支持和反对直接民主的广泛论点。
支持者认为,直接民主可以帮助减少“民主赤字”,即选民对传统代议制民主模式越来越不信任和失去兴趣。他们声称,通过将权力交还到人民手中,人民将对治理问题产生更大的兴趣和参与,从而提高民主制度的合法性。
相反,批评者认为,它会破坏和削弱代议制政府,将权力交给人民会威胁社会中少数群体的权利。有人还认为,许多选民没有足够的理解能力来对公投问题做出明智的决定,尤其是在复杂的宪法问题的情况下。因此,选民教育和竞选信息是与直接民主相关的重大问题。
以下链接更详细地介绍了直接民主的三种不同机制,着重关注它们的设计和管理方式,并概述了每种机制的优缺点。
“公投”是指法律框架要求或行政或立法机关要求的选民对公共政策问题的直接投票,与选举投票不同,选举投票是针对政党或个人候选人进行的,一般反映选民对一系列不同问题的偏好。公投可能针对特定情况(例如,修改一个国家的宪法)或特定政治问题(例如,是否加入一个国际组织)进行,但一般针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问题。用于定义公投的术语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
以下是全世界国家中最常见的公投类型
强制性或义务性公投是指在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动召开的选民投票。投票的结果通常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一项提案获得通过,政府或相关机构必须实施该提案。强制性公投可能针对预先确定的问题进行。通常情况下,这些问题是具有重大国家意义的问题,例如通过国际条约、将权力移交国际机构、税收和公共支出承诺。此外,在许多国家,拟议的宪法修正案必须通过公投确认。
或者,强制性公投可能在预先确定的情况下进行。一个例子是在总统制国家,如果总统和立法机关意见不一致,可能需要公投来解决争议。
第二类公投是可选或任意性公投。这些是通过正式要求召开的选民投票,正式要求可以来自行政部门,来自立法机关的若干成员,来自若干公民,或来自其他定义的机构。投票的结果可能具有约束力,也可能没有约束力。政府可以决定就一项重大政治问题发起公投。它可能这样做是因为公众要求举行公投的压力迫使它举行公投,或者它可能选择举行公投,因为它对所讨论的问题存在分歧。在欧洲,政府发起的可选公投经常在欧盟一体化问题上举行(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公投是强制性的,因为它们涉及修改一个国家的宪法)。虽然这些公投可能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但政府可能会发现忽略结果在政治上很困难。
另一种类型的可选公投是废除性公投。废除性公投是指选民投票,可以选择保留或废除立法机关已经通过和颁布并已实施的法律或法令。通常情况下,公民通过收集一定数量的签名来支持投票,从而强制进行投票(参见公民倡议)。
因此,一些关键设计要素有助于定义不同类型的公投。第一个,也许是最重要的一个要素是公投在一个国家总体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公投在一个国家的宪法或其他法律下是否具有强制性?是否需要举行公投,或者是由政府、立法机关或公民发起的?
第二个关键特征是关于可以举行公投的议题。如果一个国家法律框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举行公投的情况,那么可以举行公投的议题将是已知的。通常,这些议题与重大宪法或政治意义有关,例如一个国家的宪法、主权或国际关系。例如,在欧洲举行的很大一部分公投都与欧洲一体化问题有关。然而,在公投是可选的情况下,其主题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没有限制,废除性公投可以与任何成为立法主题的议题相关。
因此,一些允许举行可选/废除性公投的国家对可以成为公投主题的议题设置了限制。例如,在乌拉圭,公投不能与财政政策或与行政部门相关的法律有关,而在哥伦比亚,政治大赦被禁止成为公投的主题(参见案例研究)。
举行公投时,必须决定是否将其与其他民调(例如普通大选)结合起来,或者公投是否应该单独举行。有人认为,将民调结合起来会增加选民混淆不同议题的风险(例如,现任政府的表现可能会与公投的议题相混淆)。然而,从行政的角度来看,与选举同时举行公投可能更具成本效益。
第二个重要问题是关于公投问题或选票文字的措辞。研究表明,问题的措辞会对公投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谁决定出现在选票上的确切问题很重要。政府是否负责拟定问题,即使在政府发起公投并因此有兴趣设计问题以增加实现其预期结果的机会的情况下?选举管理机构是否监督问题?无论是谁设计问题,都必须确保向选民提出的问题清晰明了。研究通常表明,当选民对公投问题有疑问时,他们往往会持保守态度并维持现状。
关于公投竞选,确保选民听到双方对议题的观点至关重要。因此,可以实施竞选规定,以确保支持和反对公投的组织之间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些规定可能包括对竞选支出的限制(尽管在一些国家,限制可能被认为违宪)和/或对接受竞选捐款的控制,以及对媒体访问的控制。在魁北克,所有感兴趣的组织必须组成两个总括性组织,而在其他地方,任何数量的组织都可以独立地支持或反对提交给选民的议题。
政府的作用和信息提供 在公投竞选中,政府的作用也可能很重要。政府是否允许为其支持的结果进行竞选?它是否分发自己的宣传材料或进行政府广播概述其观点?同样,是否存在独立于政府和公投竞选者的中立信息来源,以及/或者是否有规定要求向选民传播关于该议题的非党派信息?选举管理机构是否在向选民提供信息方面发挥作用?如果信息是通过中立渠道提供的,谁可以将信息输入该渠道?选民可能更倾向于相信来自竞选者以外来源的信息,而被认为是中立的信息来源对于许多选民来说将至关重要。
最后,一个关键问题是何时判断提案已经通过。在一些国家,提案通过需要指定的通过法定人数。也就是说,整个选民中必须有最低人数或百分比支持该提案。在其他国家,只有在达到指定的投票率门槛时,公投投票才具有约束力。最后,一些国家要求通过双重多数才能通过(例如,当公投必须获得总体投票总数的多数和至少指定比例的定义较低级别选举区域的多数时)。显然,公投成功的要求会影响公投通过与否的可能性。
公投的结果可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也可能不是。如果政府或相关机构被迫实施它,它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它只是对政府或相关机构的建议,它就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票的法律后果必须在宪法或召集公投的临时决定中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区分法律后果和政治后果很重要。即使公投是法律咨询性的,但出于政治原因,政府或当局可能难以逃避结果。
支持和反对公投提出了许多论点。
公投的支持者认为,在选民日益冷漠和对传统民主形式感到失望的情况下,直接民主可以帮助选民重新参与政治和民主。另一个支持公投的论点是,它们可以用来解决政治问题,特别是对于执政党来说;例如,当执政党在某个议题上存在分歧时,举行公投可以帮助找到解决该议题的方案,而不会导致该党分裂(这方面的例子是 1975 年英国关于英国是否应该留在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公投,这是一个执政的工党政府内部存在严重分歧的问题)。还有一个论点是,政府需要一个明确的民意授权来进行任何没有包含在他们竞选时的原始平台上的超然变革。这在修订本身是通过公投批准的宪法时尤其如此。
反对使用公投也有一些论点。一个是它通过削弱民选代表的作用和重要性来削弱代议制民主。进一步来说,公投有时被视为民选代表可以利用的工具,以避免在有争议的议题上采取不受欢迎的立场。另一个是,选民并不总是有能力或信息做出关于所涉议题的明智决定,相反,他们可能会根据部分知识或无关因素(如经济状况)做出不明智的决定。在关于宪法变更或国际条约等复杂议题的公投中,这种趋势可能会加剧,因为选民可能不熟悉这些议题。
反对公投的人还认为,如果行政部门有权决定何时举行公投,他们可以将其作为政治工具,以满足执政党的需要,而不是民主的利益。他们还声称,由于在许多国家,公投的投票率低于全国选举,因此公投提高了政治决策合法性的论点站不住脚。然而,瑞士(每年举行许多直接民主投票)的专家认为,虽然公投的投票率约为 45%,但超过 45% 的选民参与了直接民主,因为不同的选民参与了他们感兴趣的不同投票。
公民倡议机制允许一定数量的公民发起一项选举投票,对这些公民提出的提案进行投票。例如,该提案可能修改宪法、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通过(或要求立法机构通过)一项全新的法律。将一项倡议提交到投票所需的签名数量各不相同,但通常是最近一次选举中投票人数的比例,或注册选民的固定数量或比例。根据倡议流程的设计,如果投票措施通过,它可能会成为州或国家的法律。因此,倡议流程为公民提供了一个直接制定其生活法律和/或宪法的机会。倡议机制的使用在不同国家之间差异很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民倡议类型示例
宪法
宪法倡议可用于提出修改国家或州宪法的修正案。将一项宪法措施提交到投票所需的签名数量通常高于将其他类型的措施提交到投票所需的签名数量。
法定
使用法定倡议,公民可以提出法定措施,以提交到投票。这种类型的倡议通常需要较低的签名门槛。
直接
如果一项倡议是直接倡议,那么在获得选民批准后,在请愿书中传播或提交到投票的措施会自动成为法律,而无需立法机构的参与。
间接
相反,间接倡议允许立法机构参与制定源于倡议流程的法律。这种参与可能会采取多种不同的形式。在一些国家或州,当请愿书达到所需门槛时,立法机构能够制定自己的提案,也提交到投票,以便为选民提供公民倡议和立法机构回应之间的选择。或者,立法机构可能在措施通过后发挥作用,例如,如果一项投票措施获得选民批准,立法机构可能有一些余地修改该措施或起草由成功倡议授权的实际法律。
议程倡议和废除公投
还有另外两种类型的直接民主机制,通常被称为倡议,因为当公民收集到足够多的支持一项措施的签名时,就会调用它们。它们是议程倡议和废除公投。议程倡议是一种“特殊”的直接民主工具,因为它使一些公民能够提交一项提案,该提案必须由立法机构审议,但不会提交给选民投票。有关废除公投的详细信息可以在公投部分找到。
在准备、传播和批准公民倡议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重要问题。然而,每个问题的意义根据相关的宪法和政治背景而有所不同。
启动流程
为了启动一项倡议,该措施的支持者需要收集指定数量的倡议支持者的签名,并将它们提交给相关的政府部门。投票语言通常必须由流通者提出,并由选举管理机构或相关管辖区的最高法律机构(例如,司法部长)批准。
投票标题
一旦一项提案被提交,第一个关键问题是在请愿书中传播并在投票中出现的投票标题的措辞。通常,投票标题将是提议措施的简短摘要。提议的措施通常是由提出它的个人或团体起草的,或者由他们聘请的法律团队起草的,而投票标题通常是由负责监督倡议流程管理的部门起草的。协商投票标题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管理人员旨在确保投票标题清楚准确地反映出提议的措施,而支持者则试图提出一个标题,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其通过的机会。资金雄厚的倡议活动可能会提交同一提案的多个版本,然后进行民意调查,以评估每个版本的相对受欢迎程度,以确保向前推进的提案有最大的成功机会。
签名收集和验证
一旦一项倡议被提交并达成标题协议,其支持者必须开始收集将该倡议提交到投票所需的相应数量的签名。签名和识别信息,例如选民登记号码和/或地址,通常收集在选举管理机构提供的官方表格上,这些表格包含提案的完整文本或摘要。
所需的签名数量可以表示为选民的百分比,也可以表示为注册选民的固定数量签名;这些门槛可能从选民的 1% 或 2% 到 10% 甚至 20% 不等。此外,一些签名的地域分布,在所有或大多数相关地域细分中,一定数量或百分比的选民可能需要合格的支持。签名验证由负责管理直接民主的部门进行,通常将在随机抽样的基础上进行。反对者有时也获得检查请愿书并对单个签名或整个提交内容提出异议的机会,理由是它不符合法律要求。通常,收集到的签名中的一部分会被发现无效,因此支持者通常会寻求收集超过实际门槛数量的签名。如果收集到相应数量的签名,该倡议将被列入投票(通常在相关管辖区的下一次选举中)。
宣传和信息提供
在请愿书流通阶段,尤其是在一项倡议符合投票资格后,倡议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将针对该措施进行宣传。与公投宣传一样,在一些地方,宣传受到监管;捐款或支出可能会被限制。然而,在另一些地方,由于宪法的原因,实施宣传控制可能会有困难;例如,在美国的许多州,法院裁定支出限制违宪,因为宣传支出被等同于言论自由,不能受到限制。由于对美国金钱作用和倡议行业(见下文)的担忧,这个问题已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除了由支持或反对倡议的组织进行的宣传外,负责监督倡议流程的管理部门通常会发布一份信息手册,为选民提供有关该提案的信息。通常,这可能包括来自支持和反对宣传者的声明,以及政府编制的关于该措施的无党派分析。它还可能包括来自支持或反对该措施的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声明。
投票中倡议的数量
由于通常对可以列入投票的倡议数量没有限制,因此在一个投票中可能有多个倡议。投票中倡议的数量通常仅仅取决于在相关选举前一段时间内符合投票资格的倡议数量(一些倡议支持者会故意安排请愿书流通时间,以确保该倡议出现在特定选举而非其他选举的投票中)。在美国俄勒冈州,在 2000 年总统大选中,共有 26 项不同的倡议列入了投票。
“倡议行业”
特别是在美国的一些州,人们对公民倡议的使用越来越专业化表示担忧,并且是“倡议产业”,而不是公民,决定了哪些措施会进入投票。专业公司可以协助倡议流程的几乎所有方面,包括:倡议的初步起草;民意调查和焦点小组研究;关于投票标题的谈判;获得用于竞选的背书;请愿书的传播;提出反倡议;以及一旦倡议获得资格就进行竞选。一些观察家关注的一个领域是使用付费签名收集者来传播倡议,以努力使该措施获得投票资格。这可能是因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使用来收集签名,可以说是与普通公民支持的倡议概念最不一致,而普通公民支持这些倡议是因为他们相信这项措施。在一些国家,几乎已经接受了,如果没有专业签名收集者的帮助,几乎不可能让倡议进入投票,这意味着只有资金雄厚的竞选者才能让倡议进入投票。一些美国州试图通过禁止使用付费签名收集者,或者要求专业公司按小时而不是按签名付费,来立法反对这种情况。然而,这在一些州被裁定违宪。关于付费签名收集者是否必须是请愿书传播管辖区的登记选民,也存在争议。
反倡议
在一些公民倡议频繁提出的地方,一种趋势是反对者提出反倡议,以此来反对最初的倡议措施。这种策略可能是成功的,因为两个相关但相反的倡议的存在会增加选民对某一问题的犹豫和困惑,从而增加选民简单地反对这两个措施的可能性。使用这种策略可能对特定倡议的反对者有效,但它也增加了流通中的倡议数量,并有可能出现在投票中。
立法机构、政府官员和法院的作用 在公民倡议中,立法机构、政府官员和法院的作用往往是严格界定的,而且相当有限。如上所述,立法机构在间接倡议中发挥着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构可能有机会修改倡议措施,或提出自己的替代方案。然而,在倡议流程的设计没有规定立法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国家对倡议提案允许的唯一审查是,它们是否符合规定的行政要求,即,是否有足够的提议者,是否收集了足够的有效签名?一项进一步的行政任务是起草和同意投票标题的摘要。在一些地方,如果对倡议的范围有严格的控制,管理人员也可能负责检查倡议提案是否只涉及一个问题或非常密切相关的问题。在需要将倡议翻译成多种语言的系统中,管理人员也可能负责确认倡议提案的翻译在所有相关语言中是否意味着相同。然而,除了这些法律界定的行政任务外,官员或法院通常没有权力审查倡议提案的合宪性,即,符合一个国家宪法且不与宪法相矛盾的质量。
公民倡议工具的优缺点
[edit | edit source]优点
有人认为,倡议机制的存在本身就对立法机构的活动起到了制衡作用。这是因为,如果存在倡议机制,立法机构更有可能提出某些改革和措施,因为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很可能就会启动关于该问题的倡议。一个例子是,美国研究人员已经表明,使用倡议流程的美国州比不使用倡议流程的州更有可能引入治理改革政策(例如,任期限制、竞选财务控制)。另一个迹象是瑞士引入的倡议数量,但随后又撤回了,因为倡议的引入本身就迫使立法机构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有人声称倡议流程使立法机构更具响应能力。
缺点
人们经常提到的公民倡议的一个缺点是,它们会导致法律起草不当,因为(除了间接倡议外),如果措施通过,最初提出的措施的措辞最终会成为法令。有人认为,未能利用熟悉起草流程的政府律师和官员提供的专业知识,会导致法律毫无意义或无效,或者必须重新起草,因为起草这些措施的个人或律师没有立法起草方面的经验。此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倡议流程制定的法令被发现违宪。
另一个缺点是,选民预期要对大量复杂的问题进行投票。有人认为,当投票中有大量倡议时,选民不可能做出明智的决定。相关的论点是,不能指望公民对他们(不像民选代表)没有时间去了解的复杂问题做出决定。人们经常批评公民倡议,说它们实际上只对资源丰富的组织和利益集团开放,因此,这个流程被特殊利益集团劫持,以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关于资金雄厚的利益集团成功与否的实证证据是混合的:一些研究表明,资金实际上对公民倡议的结果没有重大影响,而其他研究则强调了资金的作用,特别是在否决倡议方面。然而,毫无疑问,专业公司在倡议流程的初始阶段非常重要,特别是在签名收集方面。
人们普遍批评公民倡议(以及其他形式的直接民主)是,它们使“多数人的暴政”成为可能。这个词指的是社会中多数群体利用选举权力来限制或阻碍不受欢迎的少数群体的权利。批评者认为,如果没有立法机构的调节影响,可能会通过积极针对社会中不受欢迎的群体的权利的立法。然而,在美国进行的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即倡议是否真的限制了少数群体的权利。
罢免
[edit | edit source]罢免是用来指代一种机制的名称,通过这种机制,一定数量的公民可以要求选民投票,决定是否在任期结束之前免除一名当选的公共官员职务。罢免倡议结合了倡议机制和正常候选人选举的要素,当罢免动议提交相关管理机构时,就会启动罢免倡议。然后,支持者需要收集一定数量的签名来支持罢免措施。通常,所需的签名数量将占上次普通选举中投票给该官员(该官员是罢免的主题)的投票数的比例。如果和当罢免请愿书获得足够的有效签名时,该问题将提交给选民投票,以决定首先,是否应该罢免该官员,其次,如果罢免措施成功,谁应该代替该官员。
罢免机制是三种直接民主机制中最不常见的机制。虽然许多美国州在其宪法中包括了罢免条款,但该机制在美国国家层面没有被使用。在美国以外和国家层面,对罢免机制的规定很少见,即使是在广泛使用直接民主的国家(例如瑞士)。然而,必须承认,2004 年委内瑞拉举行了第一次总统罢免。有时会对何时可以进行罢免进行限制——例如,不可以在任期的第一年或最后一年——以及谁有资格参加罢免投票;在哥伦比亚,只有那些在原始选举中投票的人才有资格在任何罢免中投票。
罢免的设计和政治问题
[edit | edit source]对该机制适用哪些官员的限制
如果一个国家或州的宪法规定可以使用罢免机制,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具体说明该机制可以应用于哪些民选官员。只有在委内瑞拉,罢免机制才适用于国家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然而,在美国大多数州,罢免机制可以用来罢免所有选举产生的州政府官员,从地方和县级官员到州长职位。法官也可能是罢免运动的目标。在一些州,一些非选举产生的官员,如行政官员,也可以被罢免。
罢免机制的限制
在一些采用罢免机制的地方,官员只有在能够证明其行为不当的情况下才能被罢免(例如,美国明尼苏达州,罢免民选官员的理由是在任期内严重渎职或不作为,或哥伦比亚,必须证明官员没有履行其竞选承诺)。在其他地方,没有要求官员必须行为不当或不称职,只要收集到足够的签名就足以迫使进行罢免投票。
迫使进行投票所需的签名数量
迫使进行罢免投票所需的签名数量显然会对罢免的可能性产生重大影响;所需的签名数量越少,进行投票以决定是否应罢免官员的可能性就越大。在 2003 年加州罢免案中,罢免支持者被要求在 160 天内收集上次选举中州长投票人数的 12% 的签名。美国许多其他州要求 25% 的选民支持罢免;加州 12% 的门槛是美国最低的。
签名的核实
与公民倡议机制一样,为了进行投票而需要提供指定数量的签名,这就需要收集和核实签名。签名通常只有在从在受罢免官员管辖范围内的注册选民那里收集到的情况下才有效。签名核实由管理罢免倡议的部门进行。签名收集和核实过程的重要性在委内瑞拉备受瞩目的查韦斯罢免倡议中得到证明,在该倡议中,国家选举委员会最初裁定,罢免支持者收集的大量签名不符合资格。
将罢免投票与继任者投票合并
罢免机制的一个在不同地方有所不同的特点是,一旦罢免请愿书收集到足够有效的签名,如果罢免成功,罢免投票是否与继任官员的投票合并。在一些地方,投票是合并的,这意味着选民需要对两个问题进行投票:首先,是否应罢免该官员,其次,如果罢免成功,谁应该接替该官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罢免投票失败,关于继任者的投票无关紧要,将被忽略。然而,如果罢免投票通过,在第二轮投票中获得最多支持的候选人将被选为被罢免官员的继任者。或者,先进行关于是否罢免该官员的初步投票,只有在罢免投票通过后,才会进行关于继任者的第二轮投票。
对于这些替代方案,有赞成和反对的意见。反对合并投票的一个论点是,合并可能会让选民对流程感到困惑,并阻止选民将注意力集中在罢免问题上。可以说,当选民决定是否支持罢免时,他们应该能够专注于手头的议题和现任者的表现,而不会受到可能的继任者的干扰。另一方面,合并这两次投票可以节省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另一个问题是,合并罢免投票和继任者投票可能会导致被成功罢免的现任者(即留任)的投票率实际上高于支持继任者的多数票,这可能会带来合法性问题。通过使用替代投票或补充投票等投票系统,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然而,这意味着合并投票对选民来说会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政党制选举制度中的罢免更一般地说,罢免与选举制度的兼容性是一个问题。如果选举制度是候选人制,则没有问题。然而,如果它是政党制,选民是否有权罢免由政党提名的特定代表?由选民在开放式名单比例代表制下选出的代表之间会有区别吗?一般来说,在名单制中,由谁填补因成功罢免而产生的空缺:政党还是选民?
罢免机制的支持者认为,它对民选官员起到了约束作用,因为如果民选代表可能成为罢免运动的目标,他们就更有可能少做不受欢迎的决定。然而,同样的论点也被用来反对罢免:反对者认为,罢免机制彻底破坏了代议制政府,因为它让民选官员害怕做出不受欢迎但必要的决定。
支持直接民主的另一个论点是,它为选民提供了持续的机会,让他们就谁来治理他们做出民主决定,因为他们不是每三到五年只有一次机会选举代表他们的人,而是对该决定的控制权持续到任期结束。
然而,罢免的反对者声称,该机制可能会被不负责任地使用,并且可能会被政党用作针对竞争对手的政治武器。许多民主党人声称,罢免机制被用作政治工具,这一点在 2003 年加州罢免案中,共和党活动人士就曾对此表示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