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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lor.org 的比较政治/成文宪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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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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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多数其他主权国家不同,英国没有一份文件宣称自己是该国的根本法或最高法律。相反,英国宪法来自多个来源。因此,英国宪法常被认为是“不成文宪法”;然而,宪法的许多部分确实以书面形式存在,因此更准确地说,英国宪法主体是“未编纂宪法”。

英国宪法分布在多个来源:1. 法规法 2. 王室特权(通常由王冠部长行使的行政权力) 3. 宪政惯例(公认的政治行为规范) 4. 普通法(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5. 欧盟条约 6. 被认为具有特殊权威性的书籍中的陈述

请注意,并非所有这些来源都构成法律的一部分,因此英国宪法包含比(例如)美国宪法更广泛的规则等。

英国宪法的许多重要内容可以在议会法案中找到。与许多其他国家不同,影响宪法的立法不受任何特殊程序的约束,而是使用与普通立法相同的程序通过。

目前仍然有效的、影响宪法的最重要的法规法包括以下内容

  • 《人身保护令法 1679》
  • 《权利法案》(1689)
  • 《权利宣言》(1689)
  • 《嗣位法》(1701)
  • 《联合法案》(1707)
  • 《七年法案 1715》
  • 《联合法案》(1800)
  • 《议会法案》(1911 年和 1949 年)
  • 《摄政法案 1953》
  • 《终身贵族法案 1958》
  • 《贵族法案 1963》
  • 《欧洲共同体法案 1972》
  • 《英国国籍法案 1981》
  • 《人民代表法案 1983》
  • 《议会选区法案 1986》
  • 《人权法案 1998》
  • 《苏格兰法案 1998》
  • 《北爱尔兰法案 1998》
  • 《上议院法案 1999》
  • 《民事应急法案 2004》
  • 《宪政改革法案 2005》
  • 《威尔士政府法案 2006》

王室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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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议会制度建立之前,女王仍然正式保留着某些权力。实际上,这些权力几乎全部由王冠部长(内阁)决定行使。这些被称为“王室特权”的权力包括以下内容

  • 任命和解雇政府部长
  • 召集、开幕、休会和解散议会
  • 对立法案表示同意
  • 宣战和部署武装力量的权力
  • 与外国进行关系的权力,包括承认国家或政府,以及缔结条约
  • 颁发护照

宪政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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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是作为规则运作的习俗,被认为约束女王或政府的行为。惯例不属于法律的一部分,但尽管如此,它们常常被认为与任何法规的内容一样,对宪法的结构和运作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实际上,影响宪法的法规法通常以这样一种方式编写,即某些惯例的存在是理所当然的,而一些惯例是如此基本,以至于许多人并不知道它们实际上是“不成文”规则。

以下是一些更重要的宪政惯例的例子

  • 女王不指导政府政策,并将所有决策权留给她的内阁
  • 内阁成员受“集体责任”原则的约束;认为自己无法公开支持或维护政府政策的部长,预计会辞职
  • 政府由首相领导,由女王从下议院任命
  • 首相通常被期望是拥有最多国会议员(下议院成员)的政党的领导人
  • 当首相的政党在普选中失败时(即在下议院中获得的席位少于竞争对手),他或她预计会辞职
  • 政府部长通常被期望完全来自议会的两个院,而最重要的官员被期望是国会议员
  • 无法通过议会通过重要立法(包括年度拨款法案和财政法案)的政府,预计会辞职
  • (未经选举的)上议院不阻挠政府党在选举宣言中提出的作为基本政策的立法
  • 下议院议长被期望保持公正,即使他最初是被选为某个政党的代表

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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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是指不依赖法规的那部分法律。相反,它是由高级法院作为先例确定的、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的具体司法判决的累积。

普通法的某些部分也被称为“老生常谈的法律”:例如,英国是一个君主制国家,兄弟在王位继承顺序上优先于姐妹。

欧盟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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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欧洲联盟的成员国,英国受欧盟法律的约束。

权威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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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出版物通常被认为具有特殊权威。在二十世纪上半叶,A V Dicey 的《宪法法》就是这样,它在司法判决中得到了认可。特别重要的作品是《厄斯金·梅》,它阐述了下议院的程序和习俗。其他重要来源包括某些部长声明。

然而,这些作品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充其量,它们只是具有说服力。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