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lor.org 比较政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限
与大多数其他主权国家不同,英国没有一份文件宣称自己是该国最根本或最高级的法律。相反,英国宪法可以在许多来源中找到。正因为如此,英国宪法通常被称为不成文宪法;然而,宪法的许多部分确实以书面形式存在,因此更准确地说,英国宪法的整体应该被称为未编纂宪法。
英国宪法分散在许多来源中:1. 法规法 2. 王室特权(通常由皇室大臣行使的行政权力) 3. 宪政惯例(政治行为的公认规范) 4. 普通法(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低级法院有约束力) 5. 欧盟条约 6. 被认为具有特殊权威的书籍中的声明
请注意,并非所有这些来源都构成英国法律的一部分,因此英国宪法包含比(例如)美国更广泛的规则等。
英国宪法的许多重要内容可以在议会法案中找到。与许多其他国家不同,影响宪法的立法不受任何特殊程序的约束,而是使用与普通立法相同的程序通过。
目前仍然有效的、影响宪法的最重要的法规法包括以下内容:
- 人身保护令法案 1679
- 权利法案(1689)
- 权利宣言(1689)
- 王位继承法案(1701)
- 联合法案(1707)
- 七年法案 1715
- 联合法案(1800)
- 议会法案(1911 年和 1949 年)
- 摄政法案 1953
- 终身贵族法案 1958
- 贵族法案 1963
- 欧洲共同体法案 1972
- 英国国籍法案 1981
- 人民代表法案 1983
- 议会选区法案 1986
- 人权法案 1998
- 苏格兰法案 1998
- 北爱尔兰法案 1998
- 上议院法案 1999
- 民事应急法案 2004
- 宪政改革法案 2005
- 威尔士政府法案 2006
在现行议会制度建立之前,女王仍然正式保留着某些权力。在实践中,这些权力几乎全部由皇室大臣(内阁)决定行使。这些权力被称为王室特权,包括以下内容:
- 任命和解雇政府部长
- 召集、开幕、休会和解散议会
- 批准立法
- 宣战和部署军队的权力
- 与外国进行关系的权力,包括承认国家或政府以及缔结条约
- 签发护照
惯例是指作为规则起作用的习俗,被认为约束着女王或政府的行为。惯例不属于法律的一部分,但仍然经常被认为与任何法令的内容一样,对宪法的结构和运作至关重要。实际上,影响宪法的法规法通常以这样一种方式写成,即某些惯例的存在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一些惯例是如此基础,以至于许多人不知道它们实际上是“不成文”的规则。
更重要的宪政惯例的例子包括:
- 女王不干预政府政策,并将所有决策权留给她的内阁
- 内阁成员受集体责任原则的约束;认为自己无法公开支持或辩护政府政策的部长预计会辞职
- 政府由首相领导,由女王从下议院任命
- 首相通常应该在下议院拥有最多议员(下议院成员)的政党的领导人
- 当首相的政党在普选中失败(即在下议院获得的席位少于竞争对手政党),他或她预计会辞职
- 政府部长通常应该全部来自议会两院,而最重要的官员应该都是议员
- 无法在议会中通过重要立法的政府(包括年度拨款法案和财政法案),预计会辞职
- (未经选举的)上议院不会阻碍政府党在竞选宣言中宣布为基本政策的立法的通过
- 下议院议长应该保持公正,尽管最初是作为政党的代表当选的
普通法是指不依赖于法规法的法律部分。相反,它是高级法院作为对低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设置的具体司法判决的积累。
普通法的某些部分也被称为陈词滥调:例如,英国是一个君主制国家,以及兄弟在王位继承顺序上优先于姐妹。
作为欧洲联盟的成员国,英国受欧盟法律的约束。
某些出版物通常被认为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在 20 世纪上半叶,A V Dicey 的宪法法就是这样,它在司法判决中被引用并得到认可。一项特别重要的作品是厄斯金·梅,它概述了下议院的程序和习俗。其他重要来源包括某些部长声明。
然而,这些作品都没有法律权威;充其量,它们只是有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