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lor.org 的比较政治/游说/政府关系
作者:普莱森斯·珀瑟
研究服务分析师
议会图书馆
大多数国家不监管游说者的活动,但少数国家拥有长期监管制度,而另一些国家则最近引入了监管制度。本文概述了目前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法国和美国实施的监管制度。它们共同说明了监管游说的各种方法。本文最后概述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关于游说透明度和诚信的建议。
大多数国家不监管游说者的活动,但少数国家拥有长期监管制度,而另一些国家则最近引入了监管制度。本文概述了目前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法国和美国实施的监管制度。它们共同说明了监管游说的各种方法。本文最后概述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关于游说透明度和诚信的建议。
对于本文中涵盖的每个监管制度,概述都包括适用情况
简要介绍当前监管制度的历史;
游说者、客户、游说目标和游说的定义;
登记和报告要求;
行为准则;
执行机制;
前公职人员成为游说者后的冷静期。
这些概述仅供参考。应参考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官方来源,以获取有关每个制度的完整信息。
加拿大和美国的行政和立法游说活动受长期法律的监管。最近,澳大利亚重新引入了针对行政部门的游说行为准则,而法国议会两院也为游说者引入了规则。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已就基于之前分别由每个机构独立保存的登记册的游说者联合登记册达成协议。
每个制度的核心都是游说者登记册。在澳大利亚,登记册由总理和内阁部门管理,在加拿大由游说专员管理,他是议会官员。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已设立联合秘书处来维护登记册。在法国和美国,议会两院都维护登记册。
在澳大利亚,只有第三方游说者需要登记;其他制度适用于第三方和内部游说者。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的登记重点是游说活动或沟通。在法国议会两院登记可以让游说者进入该院部分或全部场所。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的联合登记册涵盖了游说活动和进入欧洲议会场所。
除了美国之外,所有制度要求游说者遵守行为准则或参与原则。未能遵守行为准则或登记或报告要求可能会导致处罚,从澳大利亚、欧盟和法国的注销到加拿大和美国的罚款和/或监禁。
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都规定了冷静期,通常为一到五年,在此期间,前公职人员在被允许登记为游说者之前必须遵守。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这些冷静期包含在游说准则或法律中;在美国,它们由单独的立法涵盖。前欧盟委员在游说欧盟委员会之前必须遵守冷静期,而前欧洲议会议员在游说方面也受到一些限制。
游说行为准则于 2008 年实施。[1] 1983 年至 1996 年间,曾实施过早期的游说者登记制度。[2] 该准则于 2011 年修订,要求游说者披露之前担任政府代表的经历。[3]
2008 年 5 月,国家特别部长兼内阁秘书法尔克纳参议员在参议院提交该准则时表示:[4]
“政府认识到游说是合法活动,是民主进程的一部分。……然而,人们确实担心,作为游说活动的受众,部长、他们的工作人员和官员并不总是完全了解在他们 behalf 雇佣游说者的人的身份。政府认为,这些信息对政府决策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应该向那些接受游说的人和更广泛的公众公开。
公众也有权担心那些离职后立即开始游说他们前同事的政治家和其他人士,利用他们在任期间建立的人脉和获得的信息。……
游说行为准则将适用于第三方或咨询游说者。……它不适用于大型公司或行业协会雇用的政府关系人员,因为他们的雇佣性质很明确,部长和其他人员都清楚他们代表的是谁的利益。”
游说行为准则
[edit | edit source]游说行为准则适用于第三方游说者与政府代表之间的联系。希望游说政府代表的第三方游说者必须在游说者登记册中列出,并且必须遵守准则中规定的参与原则。违反准则可能会导致注销登记。前部长和高级公务员必须遵守冷静期,然后才能担任游说者。
游说者
[edit | edit source]游说者是指任何以第三方客户的名义进行游说活动的人、公司或组织,或其员工。
被排除在游说者定义之外的实体包括慈善、宗教和非营利组织,以及代表亲属或朋友就个人事宜进行陈述的个人。
本准则不适用于以自身名义而不是以客户的名义进行游说活动的任何个人、公司或组织,或其员工。
客户
[edit | edit source]游说者的客户是指聘请游说者向政府代表进行陈述的个人、协会、组织或企业。
政府代表
[edit | edit source]政府代表可以是
部长;议会秘书;根据1984年议员(工作人员)法由部长或议会秘书雇用或聘用的人;机构负责人或根据1999年公共服务法雇用的人;由政府机构(其工作人员根据1999年公共服务法雇用)聘用的承包商或顾问;澳大利亚国防军成员。
游说活动
[edit | edit source]游说活动包括与政府代表进行口头、书面或电子通信,以影响政府决策,包括
制定或修订立法;
制定或修订政府政策或计划;
授予政府合同或拨款或拨款资金。
不构成游说活动的通信包括
与议会委员会的通信;
部长或议会秘书以地方议员或参议员的身份就非部长职责进行的通信;
请愿书或基层运动性质的通信;
在公开论坛上发表的声明;
对政府代表的信息请求的答复。
登记
[edit | edit source]游说者登记册由总理和内阁部秘书维护,并发布在该部的网站上。
登记册包含
游说者的商业注册信息;
雇用、签约或以其他方式聘用以进行游说活动的人员的姓名和职位,这些人是否曾是政府代表,如果是,他们停止担任政府代表的日期;
游说者代表其进行游说活动的客户的姓名。
参与原则
[edit | edit source]游说者必须遵守准则中规定的与政府代表的参与原则。这些原则包括诚实和正直,严格将游说活动与参与政党区分开来,并表明自己是注册游说者、他们的客户以及要讨论的事项。
执行
[edit | edit source]政府代表不得明知故犯地参与未注册游说者的游说活动。意识到违反准则的政府代表必须向总理和内阁部秘书报告。秘书可以在认为游说者违反了准则条款或为登记册提供了不准确的信息的情况下,将游说者从登记册中删除。
内阁秘书可以自行决定,指示总理和内阁部秘书不登记游说者或将游说者从登记册中删除。
冷静期
[edit | edit source]部长和议会秘书在离任后 18 个月内,不得参与与他们在任期最后 18 个月内处理过的任何事项相关的游说活动。
在部长或议会秘书办公室、澳大利亚国防军和公共服务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人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参与与他们在任期最后一年内处理过的任何事项相关的游说活动。
加拿大
[edit | edit source]游说法最初于 1988 年作为游说者登记法通过,并于 1989 年生效。它要求专业游说者和其他游说者在与公职人员沟通以试图影响某些事项时向登记员提交申报表。该法案已多次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在 1995 年引入设立游说者行为准则的要求,该准则于 1997 年生效,以及在 2003 年(于 2005 年生效)将“试图影响”一词替换为“就”某事项而言。[5]
2006 年,议会通过了联邦问责法,对该法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6] 这些修订内容包括在卸任后五年内禁止前部长、其工作人员和非常高级的公务员进行游说,并设立游说专员职位。此外,该法案更名为游说法。这些变更于 2008 年生效。
最近,根据游说法制定的指定公职人员条例于 2010 年进行了修订,将议员和两院反对党领袖的工作人员纳入卸任后五年内禁止游说的对象。[7] 目前,游说法即将由议会委员会进行下一轮强制性全面审查。
游说法的序言中列出了该法案所依据的四项原则:[8]
自由开放地接触政府是公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游说公职人员是一项正当的活动;
公职人员和公众能够了解谁参与了游说活动,这是可取的;
注册付费游说者的制度不应阻碍自由开放地接触政府。
游说法
[edit | edit source]游说法适用于咨询游说者和内部游说者与公职人员的沟通。游说者必须向游说专员提交申报表,并遵守游说者行为准则。违反该法案将受到处罚。某些前公职人员必须遵守冷静期,然后才能成为游说者。该法案必须每五年由议会委员会审查一次。
游说者和客户
[edit | edit source]咨询游说者是指代表任何个人、组织或公司,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与公共官员就特定事项进行沟通的个人。
内部游说者是指受雇于公司或组织的个人,其职责的一部分是代表其雇主与公共官员就特定事项进行沟通。这些职责占一名员工职责的很大一部分(任何一个月都超过 20%),或者如果仅由一名员工执行的话,就会如此。[9]
上述组织包括
商业、贸易、行业、专业或志愿组织;
工会或劳工组织;
商会或贸易局;
合伙企业、信托、协会、慈善机构、联盟或利益集团;
政府,除加拿大政府外;
非营利公司,无股本,以宗教、慈善、科学、艺术、体育或其他类似目标为目标。
在行使官方职能时,本法不适用的对象包括省立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省政府雇员、地方当局、土著政府或机构或印第安人乐队理事会的成员和雇员,以及外国政府的官方代表。
公共官员是指女王陛下在加拿大权利下的任何官员或雇员。他们包括
参议员或众议院议员的工作人员;
由或经总督批准任命担任任何职位或机构的人员,但不包括法官或省副总督;
联邦委员会、委员会或法庭的官员、董事或雇员;
加拿大武装部队成员;
加拿大皇家骑警成员。
指定的公共官员包括
内阁部长和某些部长级工作人员;
非常高级别的行政人员;
武装部队参谋长;
某些高级枢密院顾问;
加拿大主计长;
众议院议员和参议员;
两院反对党领袖的工作人员。
所有游说者必须提交有关沟通的申报表,涉及
立法的制定、介绍、通过或否决;
法规的制定或修订;
政府政策和方案的制定或修订;
授予补助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咨询游说者还必须提交有关沟通的申报表,涉及
授予合同;
安排公共官员与任何其他人之间的会面。
本法不适用的沟通是
提交给议会委员会或具有法定管辖权或权力的人员或机构的提交,这些提交是公开记录的一部分;
个人代表任何个人或组织,就公共官员对该个人或组织的法律执行、解释或适用进行的与公共官员的沟通;
个人代表任何个人或组织向公共官员提出的信息请求。
咨询游说者必须在承诺代表客户与公共官员进行沟通后的十天内向游说专员提交申报表。申报表包括
游说者的姓名和营业地址;
客户的姓名和营业地址,以及控制或指导其活动并对游说结果有直接利益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姓名和营业地址;
如果客户是公司,则提供有关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信息;
如果客户是联盟,则提供有关成员公司或组织的信息;
提供资金给客户的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名称以及资金数额;
没有涉及任何意外付款的事实。
内部游说者的雇主必须在雇用此类人员后不迟于两个月提交申报表。申报表包括
雇主的姓名和营业地址,以及其业务或活动的描述;
如果雇主是公司,则提供有关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信息;
如果雇主是组织,则描述其成员资格;
收到的任何政府资金的数额,以及提供资金的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名称。
咨询游说者和内部游说者的申报表还包括
沟通的主题;
识别任何相关的立法提案、法案、决议、法规、政策、方案、补助金、捐款或经济利益(咨询游说者还必须识别任何相关的合同);
将要沟通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名称;
将要使用的沟通方式,包括基层沟通;
如果游说者是前公共官员或指定公共官员,则提供其担任的职位,以及如果指定,则提供其不再担任该职位的日期。
所有游说者必须每月提交与指定公共官员进行的任何游说沟通的申报表,包括官员姓名、日期和主题。
游说专员由总督经与参议院和众议院所有公认政党的领导人协商后任命,并经两院决议批准任命。任期为七年,可续任。
专员维护游说者登记册,该登记册在专员网站上发布,制定和实施教育计划,发布咨询意见并进行调查。他们必须向两院议长提交年度报告。
游说专员必须制定游说者行为准则。该准则提出三个原则:诚信和诚实、公开和专业。它包含与透明度、保密和利益冲突相关的规则。[10]
游说专员可以主动或根据从任何一院议员处获得的信息,调查可能违反游说法或游说者行为准则的行为。在进行调查时,专员拥有高等法院法官的权力。调查结束后,必须向两院议会提交报告。
如果专员认为违反了该法,他们将通知警方。任何被判犯有违反游说法罪的人,都可能被专员禁止进行沟通或安排会面,时间最长为两年。未提交申报表或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可能导致最高 50,000 加元罚款或最高 6 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以较轻的罪行论处,以及最高 200,000 加元罚款或最高 2 年监禁,或两者并罚,以较严重的罪行论处。
前指定公共官员在不再担任该职位后五年内,禁止担任咨询游说者或内部游说者。
欧洲议会与欧洲委员会关于建立参与欧盟决策和政策实施的组织和个体透明登记册的协议已于 2011 年 6 月签署并生效。[11]
在透明度登记制度建立之前,欧洲议会自1996年以来一直维护着一个认可游说者的登记册,而欧盟委员会自2008年以来也一直维护着一个利益代表登记册。这些登记册为新的共同登记册奠定了基础。[12] 协议邀请欧洲理事会和理事会加入登记册,并鼓励其他欧盟机构参考该登记册。欧洲议会在决定通过该协议时呼吁强制登记所有游说者。[13]
协议承认,欧洲决策者不会孤立于民间社会,而是与代表性协会和民间社会保持公开、透明和定期的对话。登记册的建立和运作必须尊重欧洲议会议员行使议会职权不受限制的权利,不阻碍成员国选民进入欧洲议会大楼。
2011年4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委员行为准则,其中对前委员的游说活动进行了限制。[14] 欧洲议会于2011年12月通过了欧洲议会议员关于财务利益和利益冲突的行为准则,该准则也对前议员的游说活动进行了限制。[15] 该准则于2012年1月生效。[16]
从事旨在影响欧盟机构政策和决策过程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预计需要登记。登记人员可能会获得进入欧洲议会的长期访问权限。他们必须遵守行为准则,违反行为准则可能会导致暂停登记和撤销进入议会大楼的权限。登记册必须在2013年6月之前进行审查。
所有组织和个体经营者,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只要从事属于透明度登记册范围内的活动,都应登记。这些包括
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个体经营的咨询师;
内部游说者和行业/专业协会;
非政府组织;
智库、研究和学术机构;
代表教会和宗教团体的组织;
代表地方和区域政府、其他公共或混合实体的组织;
构成有组织影响力的来源的网络或其他形式的集体活动。
不需要登记的包括
成员国和第三国政府;
国际政府间组织;
教会和宗教团体;
政党;
地方和区域政府。
登记册涵盖直接或间接影响欧盟机构政策制定或执行以及决策过程的活动,无论使用何种渠道或媒介进行交流,例如外包、智库、论坛、基层倡议。这些活动包括
联系欧洲议会议员、官员或欧盟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
准备、分发和传播信函、信息材料或讨论和立场文件;
组织邀请欧洲议会议员、官员或欧盟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活动、会议或宣传活动以及社交活动或会议;
自愿捐款和参与对拟议立法或其他法律行为和其他公开咨询的正式咨询。
不属于登记册范围内的活动包括
在特定情况下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建议;
社会伙伴作为社会对话参与者的活动(工会、雇主协会等);
对欧盟机构或欧洲议会议员的直接和个人要求的回应活动,例如要求提供事实信息或专业知识,个别邀请参加公开听证会或参与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监督和运作登记制度。登记制度由透明度登记册秘书处执行,该秘书处在其网站上发布登记册。
登记人员必须提供的信息包括
姓名和联系方式;
参与登记册范围内的活动的人数;
目标、关注领域、活动、运营国家、网络隶属关系、其他相关的基本信息;
登记册范围内活动在上一学年涵盖的主要立法提案;
在最近的财政年度从欧盟机构收到的资金总额和来源;
如果是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或个体经营的咨询师,则为登记册范围内活动的营业额;
如果是内部游说者或行业或专业协会,则为登记册范围内活动的成本估计;
对于所有其他组织,则为总体预算和主要资金来源的细目。
每年可向代表或为登记人员工作的个人颁发进入欧洲议会大楼的长期通行证,但登记并不自动赋予获得通行证的权利。
行为准则要求游说者公开表明身份,并在与欧盟机构的交往中以诚实和正直的态度行事。代表或为已向欧洲议会登记的实体工作的个人,为了获得通行证,必须遵循程序,避免与议员助理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任何人都可以向透明度登记册秘书处投诉怀疑违反行为准则的行为。
故意违反行为准则将导致暂时暂停登记,最长可达六个月,或直到采取要求的纠正措施为止。持续违反行为准则将导致从登记册中删除一年,并撤销所有欧洲议会通行证。严重故意违反行为准则将导致从登记册中删除两年,并撤销所有欧洲议会通行证。采取的措施将在登记册中记录。
前委员在卸任后 18 个月内不得代表其自身企业、客户或雇主,对他们任期内负责的职权范围内的议题进行游说或与欧盟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辩护。
参与与欧盟决策过程直接相关的专业游说或代表活动的欧洲议会前议员,在其参与这些活动期间不得享受给予前议员的便利设施。[17]
2009年,议会下议院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透明和道德游说的规则。这些规则旨在承认游说者在使议员了解情况中的作用,同时确保游说者的行为符合良好行为准则。[18]
议会上议院参议院也在2009年通过了规范游说者活动的规则。[19] 这些规则于2010年1月生效,并于2010年12月被一项关于游说者进入参议院大楼权利的法令所补充。该法令于2011年1月生效。[20]
2010年,萨科齐总统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负责研究防止公共生活中利益冲突的问题,该委员会于2011年1月建议,公共部门应借鉴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以及欧盟委员会的经验,鼓励设立自愿的游说者登记册。[21]
国民议会规则适用于希望进入国民议会某些公共场所的游说者。他们必须登记并遵守行为准则。未能遵守行为准则可能会导致撤销访问权限。[22] 游说者与议员在国民议会大楼外进行的会议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23]
申请进入国民议会的说客可能代表自己的利益,也可能代表第三方的利益。他们可能包括政府机构、企业、专业协会、工会、咨询公司、协会和个人。[24]
登记册由国民议会主席秘书处维护,并发布在国民议会的网站上。
登记册中包含的信息包括
说客的姓名、国籍、职位和联系方式;
说客代表的组织的名称;
说客雇主的名称、业务详细信息和活动性质;营业额和员工人数。
登记允许指定个人获得一日通行证,让他们可以进入国民议会会议厅附近的三个房间,在那里他们可以与议员交流。
行为准则要求说客公开表明自己的身份和代表的利益,并以诚实和正直的态度行事。他们不得利用在登记册上的身份进行商业或宣传活动。[25]
未能遵守行为准则可能会导致国民议会主席团暂停或取消说客的登记。
参议院法令适用于希望进入参议院场所进行游说的人员。申请登记的人员必须签署行为准则。未能遵守准入规则或行为准则可能会导致准入被暂停或撤销。
说客可能代表自己的利益,也可能代表第三方的利益。
参议院登记册由接待和安保局维护,并发布在参议院的网站上。
说客在注册时必须提供的信息包括
说客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其雇主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果有);
申请准入的原因;
游说感兴趣的领域;
客户列表(如果有)。
已登记的说客会收到一年期通行证,允许他们在参议院开会时进入公众席,参加公开委员会会议,并在参议院的一个公共房间与参议员交流。此外,它允许他们进入参议院场所的任何地方,只要他们受到参议员、议会政党或参议院工作人员的邀请,以及参加经授权的外部机构在参议院会议室举行的会议。
行为准则要求说客公开表明自己的身份和代表的利益,并以诚实和正直的态度行事,并遵守参议院的规定。他们必须报告他们向参议员或其助手,或向参议院官员或机构提供的任何外国旅行邀请。[26]
违反准入规则或行为准则可能会导致接待和安保局暂停或取消通行证。
1995 年的游说披露法案之前是 1946 年的游说联邦管制法案,该法案要求试图影响国会通过或否决立法的第三方说客向众议院和参议院登记。[27] 游说披露法案扩展了管制范围,涵盖了内部说客和游说以影响行政决策和行动,以及大幅扩展了与登记和报告相关的规则。[28]
2007 年的诚实领导和公开政府法案对报告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法案还加大了未能遵守披露要求的处罚力度。此外,禁止说客向国会成员和工作人员赠送礼物或提供旅行,这将违反众议院或参议院的规定。[29]
诚实领导和公开政府法案还延长了前参议员和高级行政人员游说禁令的期限。对前行政人员游说禁令是 1978 年政府道德法案引入的,对前国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游说禁令是 1989 年道德改革法案引入的。
在游说披露法案的第 2 节中,国会发现 -
(1) 负责任的代议制政府需要公众了解付费说客试图影响联邦政府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公共决策过程的努力;
(2) 现有的游说披露法令由于法律语言不明确、行政和执法规定薄弱以及缺乏关于谁必须登记以及他们必须披露什么内容的明确指导而效果不佳;和
(3) 有效公开披露付费说客为影响联邦官员在政府行动中的行为而付出的努力,将增强公众对政府廉洁性的信心。
游说披露法案的第 8(a) 节规定
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禁止或干预 -
(1) 向政府请愿以纠正申诉的权利;
(2) 表达个人意见的权利;或
(3) 结社权,
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根据游说披露法案,代表自己或客户利益游说行政或立法部门的说客必须向参议院和众议院登记,并向其提供季度和半年报告。未能遵守该法案的规定可能会招致处罚。
说客是指任何受雇或委托,以金钱或其他报酬提供服务的个人,其中包括一次以上的游说接触,前提是游说活动占他们在三个月内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的总时间的至少 20%。
游说公司是指任何雇用了一名或多名员工,以代表客户(除该个人或实体本身之外)进行游说活动的个人或实体。这还包括自雇游说者。
说客的客户是指任何雇用或委托他人以金钱或其他报酬,代表其进行游说活动的个人或实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游说的雇员,是其雇主的客户。
该法案涵盖的行政部门官员包括
总统;
副总统;
总统行政办公室的官员或雇员;
担任行政日程中指定级别的职位官员或雇员;
军官或雇员担任的职位,其薪酬达到或高于特定水平;
担任人事管理办公室认定为机密性、政策决定性、政策制定性或政策宣传性的职位官员或雇员。
该法案涵盖的立法部门官员包括
国会议员;
国会两院的选举官员;
以下人员的雇员或以雇员身份工作的个人-
1.国会议员;
2.国会两院的委员会;
3.两院的领导层工作人员;
4.国会的联合委员会;
5.为国会议员提供立法服务或其他协助而组织的工作组或核心小组。
游说活动包括游说接触以及支持此类接触的努力,包括准备和策划活动、旨在用于接触的调查研究和其他背景工作,以及与他人的游说活动协调。
游说接触包括代表客户向受涵盖的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官员进行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信(包括电子通信),内容涉及
联邦立法的制定、修改或通过;
联邦规则、法规、行政命令或任何其他联邦政府计划、政策或立场的制定、修改或通过;
联邦计划或政策的管理或执行,包括联邦合同、拨款、贷款、许可证或执照的谈判、授予或管理;
对经参议院确认的职位的提名或确认。
不构成游说接触的通信包括
公职人员以其官方身份进行的通信;
代表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党进行的通信;
如果请求中不包含影响受涵盖官员的企图,则为会议请求、行动状态或其他类似的行政请求;
向国会委员会或工作组作出的证词;
根据受涵盖官员对特定信息的请求而提供的书面信息;
代表个人就仅涉及该个人的福利、就业或其他个人事项进行的通信;
受举报人保护立法保护的披露;
教堂或宗教团体的通信。
游说者或其雇主必须在首次进行游说接触或受雇或受聘进行游说接触后不迟于 45 天向参议院秘书和众议院书记官登记。必须为每个客户分别登记。登记和报告发布在参议院网站和书记官办公室网站上。
登记人员必须提供的信息包括
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业务或活动的概况;
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客户业务或活动的概况,如果与上述信息不同;
除客户以外的任何组织的名称和地址,该组织在一个季度内向登记人或客户提供超过 5,000 美元的资金用于资助登记人的游说活动,并积极参与计划、监督或控制这些活动;
参与特定类型的任何外国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登记人预计代表客户进行游说活动的概括性问题领域以及已处理或可能处理的具体问题;
每个预计代表客户进行游说活动雇员的姓名,以及如果他们在过去 20 年中曾担任受涵盖的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官员,则他们担任的职位。
如果个人或实体
代表特定客户进行游说活动的总收入在一个季度内未达到或预计未达到 3,000 美元;或者
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游说,其在一个季度内的总支出未达到或预计未达到 11,500 美元,则无需登记。
每个登记人必须按季度报告其游说活动,并为每个客户提交一份单独的回报。这些报告包括有关客户、参与的游说者、他们联系的人以及他们游说问题的详细信息。如果登记人是游说公司,则还包含对来自客户的总游说相关收入的善意估计,或者如果登记人是代表自己进行游说,则包含对其产生的总游说相关支出的估计。
每个登记人以及他们雇用的任何游说者还必须提交一份半年报告,其中包含他们已建立或控制的政治委员会的信息,以及他们或委员会已捐赠或支付给联邦候选人和公职人员、领导层政治行动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的资金,以及其他一些特定支出,例如支付由受涵盖的立法或行政部门官员举办的或为他们举办的活动的费用。他们还必须证明他们没有故意违反参议院或众议院关于赠送礼品(包括旅行)给国会议员、官员和雇员的规定。
如果游说者或游说公司可能不遵守该法案,参议院秘书和众议院书记官将通知哥伦比亚特区美国检察官。任何明知故犯地未能在被告知缺陷文件后 60 天内纠正缺陷文件,或未遵守该法案任何其他条款的人,将面临最高 200,000 美元的罚款。任何明知故犯地违反该法案任何条款的人,将面临最高 5 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有。
对前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官员、雇员和民选官员的游说行为有所限制。在他们结束服务或雇佣后的一段时间内,他们不得故意以意图影响的方式代表任何其他人,与指定机构或个人进行任何通信或露面,具体情况如下。限制的具体细节取决于先前担任的职位。[31]
以下是这些限制的示例。
所有前行政部门官员或雇员均永久禁止在以下情况中与美国部门、机构、法院或军事法庭进行通信或露面:与美国是当事方或具有直接和实质性利益的特定事项有关;前官员或雇员以该官员或雇员的身份亲自且实质性地参与了该事项;且在当时涉及特定的当事方。
在他们结束服务或雇佣前一年的最后一年中,某些前高级行政部门人员被限制在一年内不得与他们服务过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通信或露面,内容涉及他们寻求该部门或机构的官方行动的任何事项。
前参议员和众议员离开办公室后分别被限制在两年和一年内不得与国会两院的任何成员、官员或雇员或国会的任何其他立法办公室的任何雇员进行通信或露面,内容涉及前参议员或众议员寻求国会两院成员、官员或雇员采取行动的任何事项。
众议员的前雇员被限制在一年内不得与他们以前受雇于的成员或该成员的任何雇员进行通信或露面,内容涉及前雇员寻求国会两院成员、官员或雇员采取行动的任何事项。
违反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最高 50,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有,故意违反则最高 50,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五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有。[32]
奥巴马总统于 2009 年 1 月 21 日发布的一项行政命令要求所有 2009 年 1 月 20 日或之后任命的行政部门任命人签署道德承诺书。该承诺书包括任命人离开政府后不再游说任何受涵盖的行政部门官员或非职业高级行政人员的服务的承诺。[33]
2010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向其成员推荐了一套游说透明度和诚信原则。[34] 在提出这一建议时,经合组织认识到
游说可以通过提供有价值的数据和见解来支持知情决策,从而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
决策过程中的透明度、诚信和公平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公职人员和游说者都有责任在应用良好治理原则(尤其是透明度和诚信)方面发挥作用,以维护公众对公共决策的信心。
这些原则将游说定义为与公职人员进行口头或书面沟通,以影响立法、政策或行政决策。公职人员包括行政和立法部门的雇员和公职人员,无论其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产生。
这十项原则是
1. 各国应通过赋予所有利益相关者公平和平等的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机会,来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2. 有关游说的规则和指南应解决与游说行为相关的治理问题,并尊重社会政治和行政环境。
3. 有关游说的规则和指南应与更广泛的政策和监管框架保持一致。
4. 当各国考虑或制定有关游说的规则和指南时,应明确定义“游说”和“游说者”的含义。
5. 各国应提供足够的透明度,以确保公职人员、公民和企业能够获得有关游说活动的足够信息。
6. 各国应使利益相关者(包括民间社会组织、企业、媒体和公众)能够审查游说活动。
7. 各国应通过为公职人员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指南,在公共机构和决策中培养诚信文化。
8. 游说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和透明度标准;他们有责任在游说中培养透明度和诚信文化。
9. 各国应让主要行为者参与实施一致的战略和实践,以实现合规。
10. 各国应定期审查与游说相关的规则和指南的运作情况,并根据经验做出必要的调整。
注释
1. 游说行为准则 http://lobbyists.pmc.gov.au/conduct_code.cfm
2. John Warhurst,定位目标:澳大利亚游说监管,议会事务,第 51 卷,第 4 期,1998 年 10 月,第 544-547 页
3. 2011 年 8 月 1 日生效的登记册有哪些变化?http://lobbyists.pmc.gov.au/faq.cfm#1
4. 参议院,官方汉萨德,2008 年 5 月 13 日,第 1510-1512 页 http://parlinfo.aph.gov.au/parlInfo/download/chamber/hansards/2008-05-13/toc_pdf/5825-6.pdf;fileType=application%2Fpdf
5. 修订 2003 年游说者登记法案 http://laws-lois.justice.gc.ca/PDF/2003_10.pdf
6. 联邦问责法案 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AnnualStatutes/2006_9/FullText.html
7. 指定公职人员条例,SOR/2008-117 http://law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8-117/page-1.html; 修订指定公职人员条例的条例,2010 年 9 月 9 日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0/2010-09-15/html/sor-dors192-eng.html
8. 游说法案 http://laws-lois.justice.gc.ca/PDF/L-12.4.pdf
9. 职责的重要部分(“20% 规则”),加拿大游说专员办公室,2009 年 7 月 http://www.ocl-cal.gc.ca/eic/site/012.nsf/eng/00115.html
10. 游说者行为准则 http://ocl-cal.gc.ca/eic/site/012.nsf/eng/h_00014.html
11.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之间关于为参与欧盟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组织和个体自由职业者建立透明度登记册的协议,2011 年 6 月 23 日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191:0029:0038:EN:PDF; 委员会和欧洲议会启动联合透明度登记册,以揭露所有试图影响欧洲政策的人,2011 年 6 月 23 日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sAction.do?reference=IP/11/773&format=HTML&aged=0&language=en&guiLanguage=en
12. 协议,第 2 条,第 29 条
13. 欧洲议会关于签署欧洲议会和委员会关于共同透明度登记册的机构间协议的 2011 年 5 月 11 日决定,第 D.5 条 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TA+P7-TA-2011-0222+0+DOC+XML+V0//EN&language=EN
14. 委员行为准则,C(2011) 2904 http://ec.europa.eu/commission_2010-2014/pdf/code_conduct_en.pdf
15. 欧洲议会议事规则。附件 I:欧洲议会议员关于财务利益和利益冲突的行为准则 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RULES-EP+20120110+ANN-01+DOC+XML+V0//EN&language=EN&navigationBar=YES
16. 关于欧洲议会议员关于财务利益和利益冲突的行为准则的议事规则修正案,2011 年 12 月 1 日 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TA+P7-TA-2011-0540+0+DOC+XML+V0//EN&language=EN
17. 欧洲议会议事规则。附件 I,第 6 条
18. 国民议会主席团公报,2009 年 7 月 2 日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connaissance/representants-interets.asp
19. 参议院主席团 2009 年 10 月 7 日星期三会议记录 http://www.senat.fr/role/fiche/bur_cr_reunion071009.html
20. 关于确定利益集团代表进入卢森堡宫殿权利的 QUESTURE 决议,2010 年 12 月 1 日第 2010-1258 号决议 http://www.senat.fr/role/groupes_interets_aq.html
21. 为了建立一种新的公共生活道德:防止公共生活中的利益冲突的反思委员会报告,2011 年,第 85 页 http://www.ladocumentationfrancaise.fr/var/storage/rapports-publics/114000051/0000.pdf
22. 国民议会主席团一般指示,第 26 条,进入和在国民议会房间和走廊通行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connaissance/instruction.asp
23. 国民议会的利益代表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representants-interets
24. 利益代表及其雇主需要填写的表格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representants-interets/fiche_renseignements.pdf
25. 主席团于 2009 年 7 月 2 日通过的适用于利益代表的行为准则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representants-interets
26. 参议院适用的利益集团行为准则 http://www.senat.fr/role/code_de_conduite.pdf
27. 1946 年游说联邦监管法案,第 308 条,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1995 年游说披露法案,众议院报告第 104-339 号,1995 年,第 39-40 页 http://lobbyingdisclosure.house.gov/HReport104-339.pdf
28. 1995 年游说披露法案,公共法律第 104-65 号 http://www.gpo.gov/fdsys/pkg/PLAW-104publ65/pdf/PLAW-104publ65.pdf
29. 2007 年诚实领导和开放政府法案,公共法律第 110-81 号,第二章 http://www.gpo.gov/fdsys/pkg/PLAW-110publ81/pdf/PLAW-110publ81.pdf
30. 美国法典,第 2 卷,第 1601-1614 条 http://www.gpo.gov/fdsys/pkg/USCODE-2010-title2/pdf/USCODE-2010-title2-chap26.pdf
31. 美国法典,第 18 卷,第 207 条 http://www.gpo.gov/fdsys/pkg/USCODE-2010-title18/pdf/USCODE-2010-title18-partI-chap11-sec207.pdf
32. 美国法典,第 18 卷,第 216 条 http://www.gpo.gov/fdsys/pkg/USCODE-2010-title18/pdf/USCODE-2010-title18-partI-chap11-sec216.pdf
33. 行政部门人员的道德承诺,2009 年 1 月 21 日第 13490 号行政命令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09-01-26/pdf/E9-1719.pdf
34. 经合组织,关于游说透明度和诚信原则的理事会建议,2010 年 2 月 18 日 http://acts.oecd.org/Instruments/ShowInstrumentView.aspx?InstrumentID=256&Lang=en&Book=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