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lor.org 的比较政治/以色列国家工艺的创造
注意:我加入了关于巴勒斯坦国家工艺的讨论,因为无法不谈论巴勒斯坦而谈论以色列。
由 ACE,选举知识网络撰写
1992 年 3 月 18 日,以色列议会(议会)在解散前的最后一天,改变了以色列的选举法。这一重大的制度性变革是在 1996 年 5 月 29 日举行的第十四届大选中实施的。
改革选举法的倡议源于对政府表现的广泛不满。由著名法学教授和议会成员领导的草根运动将 1980 年代以色列政治僵局的主要原因归咎于联盟政治。小党,特别是宗教党,在联盟组建过程中获得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力,从而削弱了总理在制定国家公共政策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并赋予了它们比应得的更多公共资源和象征性承诺。制度性变革应该解决这种情况。
在一篇最新的论文中,Nachmias 和 Sened (1998) 指出,选举法的制度性改革显著降低了大党的选举实力,并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宗教和其他小党的议价能力。从改革者的角度来看,选举变革的结果是违反直觉的。然而,从理论的角度来看,结果是预料之中的。在第一节中,我将考察 1951-1992 年间以色列使用的选举规则,并讨论人们对这种制度安排普遍不满的政治原因。在第二节中,描述了新法律的主要属性,以及它将构成对先前法律的重大改进这一无法实现的期望。第三节从概念角度讨论了新法律中固有的问题。在最后一节中,在寻求多元化民主制度设计的背景下,讨论了改革的一般意义。
1996 年之前以色列的选举制度
1951 年至 1992 年间以色列实施的选举法是最纯粹的比例规则形式之一。整个以色列选民被视为一个选区。议会中每个政党获得的席位数几乎完全与其在普选中获得的票数成正比。进入议会所需的最低票数为投票总数的 1%(自 1992 年以来为 1.5%),与类似的选举制度相比,这是一个非常低的进入门槛。
这种纯粹的比例选举规则的一个显著影响是,以色列议会总是由众多政党组成。在 1949-1992 年间举行的 13 次选举中,没有一个政党在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这就要求议会中最大的政党在每次竞选之后进入联盟组建的谈判过程,以便组建新政府。
多党制中的联盟组建涉及对两种类型报酬的繁琐谈判:与职位相关的附带付款和政策协议(Laver 和 Schofield 1990;Sened 1996)。在多党制中,组建联盟的政党必须在与职位相关的附带付款和与政策相关的报酬之间取得平衡。任何政府只能追求一种很少能满足执政联盟中所有伙伴的政策。组建联盟的政党必须赢得其较小伙伴的支持。分配给他们附带付款以弥补他们对政府整体决定追求的政策的不满。这种不满往往导致联合政府瓦解,因为与职位相关的附带付款不再补偿不同联盟伙伴在政策方面的妥协(Mershon 1996;Sened 1996)。
新的选举法
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一个草根运动“以色列宪法公共委员会”成立,倡导政治和选举改革。该组织的领导人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改革提案,其中包括关于个人权利问题的具体建议;政府立法和行政部门之间正式的制衡结构,以及一项新的选举法。尽管大多数以色列政治学家和代表不同政党的大量立法者公开反对,但议会在经过相当多的政治思考、操纵和拖延策略之后,修改了最初的运动提案,并改变了选举法。该运动的成功归因于其在范围、资源和可见性方面的杰出公共运动,以及两大党领袖的支持。
新的选举法包括两项主要规定,旨在加强总理在普选后组建联盟过程中的权力。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总理由符合资格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民在投票中填写两张选票。在第一张选票上,他们投票给他们选择的政党,在第二张选票上,他们投票给他们最喜欢的总理候选人。根据旧的选举法,选举后,以色列总统召集所有新当选的议会成员,与他们协商,然后要求他们中的一人尝试组建联盟。实际上(除了一个例外),总统要求议会中最大党的领导人尝试组建联合政府。根据新法律,获得超过 50% 投票的总理候选人将以民意和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如果没有任何候选人获得超过 50% 的投票,则将举行第二轮投票。空白票和无效票不计入投票总数。
因此,两名竞争者中的一名一定会获得超过 50% 的投票。根据此程序,总理可能不是议会中最大党的领导人。事实上,在 1996 年的选举中,内塔尼亚胡赢得了总理选举,而他的利库德党在议会中获得了 32 个席位。比工党少两个席位,工党获得了 34 个席位,而其领导人和内塔尼亚胡的总理选举对手西蒙·佩雷斯在总理选举中失利。
为了进一步加强总理的权力,确保联合政府的稳定,新法律大大削弱了长期存在的议会制度“不信任投票”的效力。根据新法律,必须有议会成员的绝对多数(61 名成员)才能通过不信任投票,而根据旧规则,只需在全体会议中出席的成员的简单多数就足以通过这种投票。然而,最重要的是,根据新法律,如果绝对多数支持不信任投票,不仅政府将被解除权力,而且议会也将被解散。这种变化构成了对立法者支持不信任投票的强烈威慑。为了在不解散议会的情况下推翻联合政府,不信任投票必须至少获得 80 名议会成员的支持。
立法规则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有三个原因可以预期制度性变革将无法实现立法的主要目的。第一个原因是众所周知的,在改革之前,学者和一些杰出的当选官员已经指出了这一点。新的选举法使小党能够在三个回合中向大党施加压力,以适应它们的政策偏好:在第一轮选举之前,在第二轮选举之前,以及在组建联合政府的谈判过程中。
根据旧法律,小党只能在联盟组建过程中向大党施加压力,而且只有当它们真正处于关键地位时才能这样做。根据新规则,小党,尤其是宗教党,实际上保证了他们在第二轮中的关键地位。如果取消第二轮,它们将在第一轮中成为关键力量。这种制度性变化大大增加了小党,尤其是宗教党真正成为关键力量,从而增强其议价能力的可能性。
预期新法律无法实现其目的的第二个原因与另一个预期的结果直接相关:大党注定会失去议会席位,而小党则会获得这些席位。由于工党失去了主导地位,以色列政党体系已转变为两极体系,其中两个主要政党及其卫星党的支持,争夺议会控制权,进而争夺联合政府。通常,最大党的领导人首先有机会组建执政联盟。选民充分了解这种制度惯例,因此经常战略性地投票,以增加他们喜欢的议会集团中最大党的领导人获得组建联盟第一机会的可能性。选民在意识形态倾向或政策偏好方面可能更接近议会集团中的一个小党,但他们仍然会投票给该集团中最大的政党,以增加该党获得组建执政联盟第一机会的可能性。
新的选举法消除了投票给集团中最大党的动机。根据新法律,选民可以投票给领导他们喜欢的议会集团的政党领导人,然后真诚地投票给他们选择的政党。不可避免地,这会导致议会进一步分裂,因为它引导选民将票投给小党,而不是其中一个大党。这种额外的碎片化以不同的方式加剧了联合政府固有的治理问题。
■首先,正如 Schofield (1995) 所证明的那样,在像以色列政策空间这样的二维政策空间中,非空核心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一个中心的主导党必须在规模上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并在议会中占据中心位置。由于选举法的改变,大党的选举规模缩小,中小党的权力不可避免地增强,实际上消除了议会政策空间中稳定核心的可能性。一个主导的、核心的政党可以向其联盟伙伴支付的与职位相关的附带付款明显少于那些可能试图组建联盟的不太中心的较小政党。核心主导党在联盟组建过程中所具有的优势使其能够追求相对一致的、长期的政策,并以次要职位奖励联盟伙伴,以获得他们对政府及其政策的支持。新选举法下主导党出现的可能性很小,这损害了政府维持一致政策的能力。同时,这也增加了组建联盟的政党为了确保政府伙伴的支持而必须支付的价格。
■另一个导致两个联盟领导人失去议会席位而导致较小政党获得更多职位的原因是简单的算术。为了将联盟提交给信任投票,联盟组建政党必须获得至少 61 名议员的支持,信任投票是多党议会制度中的核心机构,也是联盟成为正式政府的必要条件。多党议会制度中的谈判单位是政党。每个加入联盟的政党都会在联盟组建过程中提出其政策要求以及与职位相关的偏好。鉴于政府只能采取一种政策立场,联盟组建政党必须用职位来补偿联盟伙伴,以弥补他们对政策偏好的妥协。这意味着联盟伙伴的数量应该与联盟组建的成本呈正相关,而联盟组建的成本是指联盟组建政党必须给予其伙伴的职位数量。由于新法律,预计潜在的联盟组建政党将减少议会席位数量,为了组建一个最小的获胜联盟并在议会中通过信任投票,必须增加联盟伙伴的数量。因此,预计新规则将增加联盟组建者分配给其伙伴的职位数量。
■预计新法律无法达到其目的的第三个原因是它在议会制度的不信任投票中引入的显著侵蚀。从有效的治理角度来看,Huber(1996:279)已经很好地解释了不信任投票作为议会实践的重要性:“通过允许总理提出最终的政策提案,信任投票程序使总理对最终结果拥有重大影响力,即使这些程序没有被调用。”换句话说,通过调用不信任投票程序,总理可以约束联盟伙伴与政府一起投票,即使他们不同意所讨论的特定政策。由于新法律下议员缺乏通过任何不信任投票的动机,总理失去了重要的治理资源。此外,不信任投票不再是一个可信的威胁,即较小的联盟伙伴过度要求预算和政策可能会导致执政联盟垮台。这反过来又导致较小的政党提高了他们对联盟组建政党的政策相关回报的要求。
总之,有三个有理论基础的理由来预期制度变革会起到与预期相反的作用。新选举法预计不会减少政府的碎片化和削弱小政党的议价能力,反而会加剧碎片化并增强小政党的权力,尤其是宗教政党。首先,新法律为小政党提供更多机会与总理候选人谈判,然后与当选总理谈判。为了提高赢得选举的机会,候选人将承诺向小政党提供各种回报,以换取他们在第一轮和第二轮以及联盟组建过程中的支持。其次,新规则逆转了选民在议会选举中战略性投票给大政党的动机。不可避免地,大政党将失去议会席位,大大降低了主要核心政党夺取议会核心并执行相对一致政策的可能性。此外,联盟组建政党将不得不依靠更多伙伴来组建和维持执政联盟。这将加剧政府的碎片化并增加对小政党的联盟回报。最后,通过危及信任投票程序的作用,新法律将损害联盟的治理能力和议会反对派的效力。
ACE,选举知识网络
1993 年底,以色列与巴解组织(PLO)达成了原则宣言或奥斯陆协议,其中包含一项条款,要求成立一个由巴勒斯坦人选举产生的议会。奥斯陆协议的实施需要谈判一项更详细的协议,即临时协议。该协议于 1995 年 9 月在塔巴完成,其中包含有关举行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选举的详细条款,以及分别选举其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巴勒斯坦权力机构主席(Raees)和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于 1996 年 1 月 20 日举行选举。
选举准备工作始于 1994 年,与临时协议的谈判同步进行。选举法和选举的进行完全由巴勒斯坦人负责,尽管选举安排的一些细节需要与临时协议的条款一致。选举法的最终版本和主要法规直到 1995 年底才制定完成。
选举的政治背景强烈影响了选举制度的选择。没有人怀疑亚瑟·阿拉法特会当选总统,总统选举采用了单轮简单多数制,几乎没有讨论。这一假设在实践中得到了证实,阿拉法特以 80% 以上的得票率击败了另一位候选人。
立法委员会选举制度的选择则要复杂得多。首先,巴勒斯坦社区内部对接受和参与临时协议进程并非一致。新生的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在幕后与哈马斯和其他伊斯兰运动的成员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其中包括他们是否参与选举的问题。其次,政党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法塔赫具有民族解放运动的特征,这种政治形式被认为仍有必要,因为需要团结一致,以便与以色列进行“最终地位”谈判(这些谈判并不成功)。一些其他小政党已经组建,但许多潜在候选人正在考虑以独立于法塔赫的身份参选。第三,有一些先例可以参考:20 世纪 40 年代在加沙举行了地方选举,使用埃及程序;20 世纪 70 年代在西岸的城市和城镇举行了地方选举,使用从英国托管时期继承而来的约旦程序。特别是在遵循约旦的做法方面存在压力。
因此,候选人制选举制度的选择是为了应对三种压力:希望为与正式拒绝该进程的运动有关的非正式候选人提供一个渠道;一些知名人士希望以独立身份参选;以及对历史选举的回忆。对简单性、透明度、计票速度和对结果的信心的重视也导致了在投票站进行计票的决定,从而排除了诸如替代投票 (AV) 或单一可转移投票 (STV) 等优先系统。对自然边界所在位置的认识导致了选择块票制 (BV),其中各区的规模差异很大,从加沙城的 12 个到耶利哥、萨尔菲特和图巴斯等小镇的 1 个。
进一步的讨论集中在少数民族的代表权上,特别是基督教社区(占选民的 10% 左右)和撒玛利亚人(在纳布卢斯附近的一个集中社区,只有几百人)。在块票制中为基督教徒设立了六个保留席位,分配给基督教徒比例最高的四个区(伯利恒和耶路撒冷各两个,拉马拉和加沙城各一个),并为纳布卢斯的撒玛利亚人设立了一个保留席位。基督教候选人可以选择申报为基督教徒。如果块票计数显示,在排名前列的候选人中,申报为基督教徒的候选人数量不足,则排名最低的候选人(否则会当选)将被申报为基督教徒的下一个得票率最高的候选人取代——正如在所有四个地区都发生的那样。这意味着立法委员会的一些代表是通过比其他未当选的候选人更少的票数当选的。尽管对此有一些争论,但在广泛的代表权和成功选举之后,它被认为是合法的。
实际上,BV 选举制度实现了人们对其的大部分期望。在加沙城,有 87 名候选人提名,但选民很好地应对了一米长的选票。虽然与拒绝和平进程的人有关的候选人很少,但至少有一名成员当选,这可以被认为是与这些运动之间的桥梁。法塔赫名单上的候选人获得了优势,但选民在更受欢迎和不太受欢迎的个人之间做出了明确的区别。领先的独立人士当选,少数民族代表也当选。拥有强烈独立身份的小镇获得了自己的代表。总统和立法委员会于 1996 年就任,在巴勒斯坦社区内获得了广泛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