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lor.org 的比较政治/司法部门的作用
英国司法机构和美国司法部门
英国由三个独立的司法管辖区组成,每个管辖区都有独立的法律和法院等级制度: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英格兰和威尔士是普通法管辖区。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低级别法院是治安法庭。治安官,也称为太平绅士,是君主任命的普通民众。该法院审理“简易”罪行(最高可判处六个月以下监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三名治安官会组成一个小组,没有陪审团。在伦敦等一些大都市地区,没有治安官;相反,简易案件由受过法律训练的单一地区法官审理。
严重刑事案件由刑事法院审理,该法院由一名法官和 12 名陪审员组成。被告也可以选择将某些简易罪行从治安法庭移交到刑事法院,以便由陪审团审理;刑事法院还审理对治安法庭的判决进行上诉的案件。虽然刑事法院作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单一机构组成,但它在其司法管辖区内永久地在多个地方开庭。
与刑事法院和治安法庭在民事司法体系中的对应机构是郡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有 200 多个郡法院。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受理来自郡法院的上诉,并且在某些事项上具有原审管辖权。
高等法院由三个部门组成:家庭部门、衡平法部门和女王法庭部门。
家庭部门由家庭部门主席主持,审理涉及家庭事项的案件,例如婚姻破裂、子女监护和福利以及收养。
衡平法部门由高等法院大法官(以前称为副大法官)主持,审理涉及土地、公司、破产和遗嘱认证的案件。
女王法庭部门由女王法庭部门主席主持,审理涉及侵权行为(民事错误)的案件。女王法庭部门还包括四个下属法院:海事法庭(处理航运)、商业法庭(处理保险、银行和商业)、技术和建筑法庭(处理复杂的科技事项)和行政法庭(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女王法庭部门还监督下级法院。
在民事案件中的高等法院和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法院之上是上诉法院,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主席领导,包括 35 名上诉法官以及其他法官。
上诉法院分为民事部门(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主席主持)和刑事部门(由首席大法官主持)。一般来说,上诉只能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也就是说,在得到上诉法院或其裁决受到争议的法官的许可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跳过”高等法院,并将案件直接从郡法院提交到上诉法院。
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共同构成了高级法院(以前称为司法最高法院)。因此,由于理论上它们是一个机构,因此一个法院的法官可以坐在其他法院。来自高级法院的上诉将提交到最高法院;也可以跳过高等法院,但不能跳过刑事法院。通常,除非案件具有重大法律或宪法意义,否则不会获准向最高法院上诉。
北爱尔兰的制度基于英格兰和威尔士采用的制度,具有类似的治安法庭、刑事法院(刑事审判)、郡法院(民事审判)、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等级制度。
来自北爱尔兰的上诉提交到最高法院。
与英国其他地区形成对比的是,苏格兰使用普通法和民法的混合制度。它的法院系统是独立于英格兰发展的。联合法案(1707 年)保证苏格兰不同法律制度的延续。
简易审判由太平绅士法庭执行,由三名太平绅士(非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或由一名太平绅士与一名合格法律书记员共同审理。与英格兰和威尔士一样,职业法官可以在某些大都市地区任职。
在太平绅士法庭之上是治安法庭,大约有 50 个。治安法庭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由一名被称为治安官的法官审理,并设有 15 人陪审团。治安法庭分为六个不同的治安区,由一名负责审理非陪审团判决案件的上诉的首席治安官领导。
苏格兰最高刑事法院是最高刑事法院。该法院的法官也是最高民事法院的法官(见下文);作为最高刑事法院法官,他们被称为最高刑事法院法官。该法院的负责人是首席大法官(也是最高民事法院院长),其副手被称为首席刑事法院法官(在最高民事法院中担任相同职务)。总的来说,最高刑事法院最多拥有 32 名法官。
最高刑事法院对严重罪行具有专属管辖权,例如谋杀或贩毒,在这种情况下,一名法官与 15 名陪审员共同审理。最高刑事法院还审理对太平绅士法庭的判决进行上诉的案件,以及审理来自治安法庭的刑事案件的上诉。
对最高刑事法院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裁决进行上诉,将由两名(对判决的上诉)或三名(对定罪的上诉)最高刑事法院法官审理。没有超出最高刑事法院的上诉。
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是会议法庭。其法官也担任高等刑事法院的法官(见上文);作为会议法庭的法官,他们被称为议会和会议的诸位勋爵和女士,或司法学院的参议员。法院由首席法官领导,司法书记担任副手。会议法庭总共有 32 名法官。
会议法庭分为外庭(由 19 名法官组成)和内庭(由剩余法官组成)。外庭拥有初审管辖权,而内庭拥有上诉管辖权。内庭进一步分为第一和第二法庭,分别由首席法官和司法书记领导。有时,当许多案件在法院审理时,可能会任命一个特别法庭。每个法庭都可以组成一个小组审理来自治安法庭或外庭的上诉。
来自会议法庭的上诉将提交最高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是所有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除苏格兰外)的最终上诉法院,并且在权力下放案件中也拥有初审管辖权。
最高法院取代了之前由上议院在其现已废除的司法职能中行使的管辖权。英国最高法院不要与高级法院(即 (a) 英国和威尔士的高级法院和 (b) 北爱尔兰的司法法院)的旧称混淆。
最高法院由一位院长领导,院长有一位副院长。还有另外 10 名下级法官。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过去在英国拥有权力下放案件的初审管辖权,并且继续对英格兰教会的宗教法院拥有上诉管辖权。作为最高法院的上诉也来自王室属地、英国海外领土以及某些英联邦国家。
司法委员会成员由最高法院法官、英格兰和威尔士或北爱尔兰上诉法院法官、苏格兰会议法庭内庭成员以及某些其他英联邦国家的精选高级法官组成。成员在 75 岁时退休。
向女王在议会的上诉提交给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正式向女王在议会报告,女王在议会正式确认报告。根据协议,来自某些英联邦国家的上诉直接提交给司法委员会本身。
女王在议会还审理来自某些医疗机构(如皇家外科医学院)纪律委员会的上诉。此外,针对教会专员(管理英格兰教会的财产)的案件也可以被审理。可以从某些宗教法院(坎特伯雷的大主教法院和约克的衡平法院)上诉到案件中不涉及教会教义的案件。还可以从某些休眠法院上诉,包括奖金法院(审理与海上敌方船只的俘获以及从俘获船只中没收财产的所有权有关的案件)和辛克港海军法院。最后,女王在议会决定个人是否有资格根据下议院资格法案被选入下议院。
除了上述国内法院外,还有两个法院可以被认为对英国拥有管辖权。
欧洲人权法院处理涉及涉嫌侵犯欧洲人权公约的案件。
欧洲法院处理涉及涉嫌侵犯欧盟法的案件。
美国司法系统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和下级联邦法院。总统提名某人担任法官,然后参议院必须对其进行建议和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法官。法官在“良好行为”期间任职,这通常被解释为终身任期。
宪法设立了最高法院,但允许国会设定法官人数。目前,最高法院包括美国首席大法官和 8 名副大法官。最高法院对有限类别的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例如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案件。它通过上诉管辖权审理大部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它审理来自下级联邦和州法院的上诉。它选择性地行使上诉管辖权;9 名大法官中的 4 名必须批准调卷令,案件才能被审理。
美国被划分为 12 个地区巡回区,每个巡回区都有一个上诉法院。此外,还有一个联邦巡回区,负责审理来自某些特别法庭和法院的上诉。地区巡回区(正式仅用数字表示,除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外)如下所示。
- 哥伦比亚特区
- 第一巡回区 - 新英格兰北部(缅因州、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和罗德岛州,以及波多黎各联邦)
- 第二巡回区 - 新英格兰南部(佛蒙特州、纽约州和康涅狄格州)
- 第三巡回区 - 中大西洋(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和新泽西州,以及美国领土美属维尔京群岛)
- 第四巡回区 - 上东南(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和南卡罗来纳州)
- 第五巡回区 - 深南部(德克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
- 第六巡回区 - 东大湖区(密歇根州、俄亥俄州、肯塔基州和田纳西州)
- 第七巡回区 - 西大湖区(威斯康星州、伊利诺伊州和印第安纳州)
- 第八巡回区 - 中西部(明尼苏达州、爱荷华州、密苏里州、阿肯色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和内布拉斯加州)
- 第九巡回区 - 西部(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华盛顿州、俄勒冈州、加利福尼亚州、蒙大拿州、爱达荷州、内华达州和亚利桑那州,以及美国领土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
- 第十巡回区 - 西南(怀俄明州、犹他州、科罗拉多州、堪萨斯州、俄克拉荷马州和新墨西哥州)
- 第十一巡回区 - 下东南(阿拉巴马州、佐治亚州和佛罗里达州)
每个上诉法院成员数量不同。第一巡回区最少,只有 6 名成员,而第九巡回区最多,有 28 名成员。
每个州被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地区法院(与国会选区不同)。地区总数为 94 个。
每个地区法院成员数量不同。肯塔基州东区和西区、俄克拉荷马州东区以及俄克拉荷马州北区、东区和西区,每个法官人数最少,只有 1 名,而加利福尼亚州中央区法官人数最多,有 27 名。
国会设立了专门的破产法院和其他法院来裁决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