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lor.org 的比较政治/什么是民主?
民主可能是一个大多数人熟悉的词,但它是一个仍然被误解和滥用的概念,在独裁者、一党制政权和军事政变领导人都在宣称通过宣称民主的旗帜来获得民众支持的时候。然而,民主思想的力量已经经受住了漫长而动荡的历史的考验,民主政府尽管面临着持续的挑战,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和繁荣。民主源于希腊语“demos”,即“人民”,基本上定义为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的政府。在某些形式中,民主可以由人民直接行使;在大型社会中,则是由人民通过他们选举出来的代理人行使。或者,用亚伯拉罕·林肯总统那句令人难忘的话来说,民主是“人民的政府,由人民统治,为人民服务”。自由和民主经常被互换使用,但两者并非同义词。民主确实是一套关于自由的思想和原则,但它也包括通过漫长而曲折的历史塑造的实践和程序。民主是自由的制度化。最终,生活在民主社会中的人民必须成为他们自身自由的最终守护者,并必须朝着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提出的理想前进:“承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固有的尊严及其平等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和和平的基础。”
民主不仅仅是一套特定的政府机构;它建立在人们普遍理解的一组价值观、态度和实践的基础上——所有这些价值观、态度和实践在世界各地的文化和社会中可能采取不同的形式和表现。民主建立在基本原则,而不是统一的实践之上。核心民主特征 • 民主是权力和公民责任由所有成年公民直接行使,或通过他们自由选举的代表行使的政府。• 民主建立在多数统治和个人权利的原则之上。民主制度防止中央政府权力过大,并将权力下放到地区和地方一级,认识到所有级别的政府都必须尽可能地接近人民,对人民负责。• 民主制度明白,它们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保护诸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以及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组织和充分参与的机会。• 民主制度定期举行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对所有具有投票年龄的公民开放。• 民主社会中的公民不仅拥有权利,还有责任参与保护他们权利和自由的政治制度。• 民主社会致力于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用圣雄甘地的话说:“不容忍本身就是一种暴力形式,是阻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一种障碍。”
民主制度分为两大类,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在直接民主中,公民无需通过民选或任命的官员,就可以参与公共决策。这种制度显然最适合人数较少的人——例如,在社区组织、部落委员会或工会的地方单位——成员可以在一个房间里见面,讨论问题,并通过协商一致或多数票做出决定。此外,一些美国州在州级选举的投票中,将“提案”和“公投”——法律的强制性变更——或可能罢免民选官员列入投票。这些做法是直接民主的形式,表达了庞大人口的意愿。许多实践可能包含直接民主的元素。在瑞士,许多重要的政治决策,包括公共卫生、能源和就业,都由该国公民投票决定。有些人可能会认为互联网正在创造新的直接民主形式,因为它使政治团体能够通过直接向志同道合的公民呼吁,为他们的事业筹集资金。然而,今天,正如过去一样,最常见的民主形式,无论是对 50,000 人的城镇,还是对 5000 万人的国家,都是代议制民主,在这个制度中,公民选举官员来做出政治决策,制定法律,并管理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计划。
所有民主制度都是公民通过多数统治自由做出政治决策的制度。用美国散文家 E.B.怀特的话来说:“民主就是人们反复怀疑,超过半数的人口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确的。”但多数统治本身并不能自动成为民主。例如,没有人会认为允许 51% 的人口以多数的名义压迫剩下的 49% 的人口的制度是公平或公正的。在民主社会中,多数统治必须与对个人人权的保障相结合,而个人人权反过来又保护少数群体和持不同意见者的权利——无论是种族、宗教还是仅仅是政治辩论中的失败者。少数群体的权利不依赖于多数人的善意,也不能通过多数投票取消。少数群体的权利得到保护,是因为民主法律和制度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少数群体需要相信政府会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安全。一旦实现这一点,这些群体就可以参与到他们国家的民主制度中,并为之做出贡献。多数统治和少数权利的原则,是所有现代民主制度的特征,无论它们的历史、文化、人口和经济如何。
在民主社会中,政府只是众多公共和私人机构、法律论坛、政党、组织和协会组成的社会结构中的一条线索。这种多样性被称为多元主义,它假设民主社会中的许多组织和机构在存在、合法性或权力方面并不依赖于政府。大多数民主社会都有数千个私人组织,有些是地方性的,有些是全国性的。其中许多在个人和社会复杂的社会和政府机构之间发挥着中介作用,承担政府没有承担的角色,并为个人提供成为社会一部分的机会,而无需参与政府。在威权社会中,几乎所有此类组织都将受到政府的控制、许可、监督或以其他方式对其负责。在民主社会中,政府的权力在法律上被明确界定并受到严格限制。因此,私人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政府控制。在这个繁忙的民主社会私人领域中,公民可以探索和平自我实现的可能性以及属于社区的责任——不受国家潜在的干预或要求他们遵循有影响力或权力者或多数人持有的观点的压力。
权利和责任
[edit | edit source]民主制度以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这一原则为基础。换句话说,人民是民主国家的公民,而不是其臣民。因为国家保护其公民的权利,因此他们反过来对国家表示忠诚。相比之下,在威权制度下,国家要求人民对其表示忠诚并为其服务,而没有以任何方式对他们的行为征得他们的同意。
基本权利
[edit | edit source]公民和国家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民主制度的基础。用托马斯·杰斐逊在1776年撰写的美国《独立宣言》的话来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才在人们中建立起来,其正当权力来自被治理者的同意。”更具体地说,在民主制度中,这些基本权利或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保护的权利。这绝不是民主社会公民享有的所有权利的详尽清单,但它确实构成了一套任何称得上民主政府都必须维护的不可或缺的核心权利。在杰斐逊看来,由于这些权利独立于政府而存在,因此它们不能被立法取消,也不应该受到选举多数人一时兴起的支配。
言论、集会和抗议
[edit | edit source]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尤其是关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言论自由,是任何民主制度的生命线。民主政府不控制大多数书面和口头言论的内容。因此,民主社会通常充满了表达不同甚至相反思想和观点的各种声音。民主社会往往是喧闹的。民主制度依赖于受过教育、知识渊博的公民,他们能够获取信息,从而能够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并批评不明智或压迫性的政府官员或政策。公民及其选出的代表认识到,民主制度依赖于尽可能广泛地接触未经审查的思想、数据和观点。为了让自由的人民能够自决,他们必须自由地表达自己——公开、公开、反复地——在言论和写作中。言论自由是一种所谓的“消极权利”,它仅仅要求政府不要限制言论。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主社会中的当局不参与书面和口头言论的内容。抗议是任何民主制度的试金石——因此和平集会的权利是必不可少的,它在促进言论自由的使用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公民社会允许那些对问题有不同意见的人进行热烈的辩论。在现代美国,即使是国家安全、战争和和平等根本问题也都在报纸和广播媒体上自由讨论,那些反对政府外交政策的人可以轻松地公布自己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它并非绝对的,不能被用来煽动暴力。如果得到证实,诽谤和名誉损害通常通过法院界定和控制。民主社会通常要求有高度的威胁才能证明禁止可能煽动暴力、不实损害他人名誉或推翻宪法政府的言论或集会。许多民主社会禁止传播种族主义或民族仇恨的言论。然而,所有民主社会面临的挑战都是平衡:保护自由,并反对真正鼓励暴力、恐吓或颠覆民主制度的言论。人们可以强有力地公开反对公职人员的行为;然而,呼吁暗杀他(或她)是犯罪行为。
言论、集会和抗议
[edit | edit source]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尤其是关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言论自由,是任何民主制度的生命线。民主政府不控制大多数书面和口头言论的内容。因此,民主社会通常充满了表达不同甚至相反思想和观点的各种声音。民主社会往往是喧闹的。民主制度依赖于受过教育、知识渊博的公民,他们能够获取信息,从而能够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并批评言论和集会的权利,同时反驳真正鼓励暴力、恐吓或颠覆民主制度的言论。人们可以强有力地公开反对公职人员的行为;然而,呼吁暗杀他(或她)是犯罪行为。
宗教自由和宽容
[edit | edit source]所有公民都应该在宗教信仰方面自由地遵循自己的良心。宗教自由包括独自或与他人一起在公共场合或私人场合进行崇拜的权利,或者完全不崇拜的权利,以及参加宗教仪式、实践和教学的权利,而不必担心来自政府或社会其他群体的迫害。所有个人都有权崇拜或集会,以从事宗教或信仰活动,并为此目的建立和维护场所。与其他基本人权一样,宗教自由不是由国家创造或授予的,但所有民主国家都应该保护它。虽然许多民主社会可能会选择承认国家与教会分离的官方原则,但政府和宗教的价值观在根本上并不冲突。保护其所有公民宗教自由的政府更有可能保护其他宗教自由所需的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美国殖民地在 17 世纪和 18 世纪实际上是神权国家,它们几乎同时发展了宗教宽容和世俗民主的理论。相比之下,20 世纪的一些极权主义独裁者试图消灭宗教,认为它是(正确地)个人良心的自我表达形式,类似于政治言论。真正的民主社会认识到必须尊重个人的宗教差异,并且政府的一个关键作用是保护宗教选择,即使在国家批准特定宗教信仰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宗教本身可以成为对其他宗教或对整个社会进行暴力的借口。宗教在民主社会的背景下进行,但不会接管它。
公民责任
[edit | edit source]民主政治中的公民身份需要参与、礼貌、耐心——权利和责任。政治学家本杰明·巴伯指出:“民主通常被理解为多数人的统治,而权利则越来越多地被理解为个人的私人财产。……但这误解了权利和民主。” 为了使民主成功,公民必须积极参与,而不是被动,因为他们知道政府的成功或失败是他们的责任,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责任。当然,个人行使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但在另一方面,权利像个人一样,并不孤立地发挥作用。权利是在社会框架内行使的,这就是为什么权利和责任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原因。民主政府由公民选举并对公民负责,它保护个人权利,以便民主国家的公民能够履行其公民义务和责任,从而加强整个社会。最起码,公民应该了解其社会面临的关键问题,即使只是为了让他们能够明智地投票。一些义务,例如在民事或刑事审判中担任陪审员或在军队服役,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但大多数是自愿的。民主行动的本质是其公民和平、积极、自由选择的参与其社区和国家的公共生活。学者戴安·拉维奇认为:“民主是一个过程,一种共同生活和工作的方式。它是进化的,而不是静态的。它要求所有公民之间的合作、妥协和宽容。让它发挥作用是困难的,而不是容易的。自由意味着责任,而不是免于责任。” 履行这一责任可能包括积极参与组织或追求特定的社区目标;最重要的是,在民主国家中的满足感涉及一种特定的态度,一种愿意相信与你不同的人拥有类似权利的意愿。
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对于确保被统治者的同意至关重要,这是民主政治的基石。选举是将这种同意转化为政府权力的一种主要机制。
已故的杰恩·柯克帕特里克,学者和前美国驻联合国代表,给出了以下定义:“民主选举不仅仅是象征性的。……它们是竞争性的、周期性的、包容性的、决定性的选举,在这种选举中,政府中的主要决策者是由那些享有广泛的自由来批评政府、发表他们的批评意见以及提出替代方案的公民选出的。” 民主选举是竞争性的。反对党和候选人必须享有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行动自由,以便公开表达他们对政府的批评,并将替代政策和候选人提交给选民。仅仅允许反对派进入投票站是不够的。执政党可能会享有任期优势,但选举竞赛的规则和行为必须是公正的。另一方面,反对党的集会自由并不意味着暴民统治或暴力。这意味着辩论。民主选举是周期性的。民主国家不选举独裁者或终身总统。民选官员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在规定的间隔时间内返回选民那里,寻求他们继续任职的授权,并面临被投票出局的风险。民主选举是包容性的。公民和选民的定义必须足够大,以包括成年人口。由一个小的、排外的群体选择的政府不是民主的——无论其内部运作如何民主。纵观历史,民主政治的一大戏剧就是被排斥群体的斗争——无论是种族、民族或宗教少数群体,还是妇女——争取完全公民身份,以及随之而来的投票权、担任公职权和充分参与社会的权利。民主选举是决定性的。它们决定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领导层。民选代表掌握着权力的缰绳;他们不仅仅是傀儡或象征性的领导人。民主政治依靠开放和问责制,只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外:投票行为本身。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恐吓的机会,民主国家的选民必须被允许秘密投票。同时,对投票箱的保护和投票总数的统计必须尽可能公开进行,以便公民相信结果是准确的,而且政府确实建立在他们的“同意”之上。
对于一些人来说,最难以接受的概念之一,特别是在历史上权力交接发生在枪口下的国家,是“忠诚的反对派”。然而,这个想法至关重要。从本质上讲,这意味着民主中的所有各方都共同致力于其基本价值观。政治竞争对手并不一定需要相互喜欢,但他们必须彼此容忍,并承认每个人在其中都扮演着合法且重要的角色。此外,社会的规则必须鼓励在公共辩论中容忍和礼貌。当选举结束后,失败者接受选民的判断。如果执政党失败,它会和平地交出权力。无论谁获胜,双方都同意在解决社会的共同问题方面进行合作。反对派继续参与公共生活,并了解其作用在任何民主国家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不是忠诚于政府的具体政策,而是忠诚于国家的根本合法性和民主进程本身。毕竟,民主选举不是为了生存而战,而是为了服务而竞争。
民主国家中公职人员的选举方式可能大相径庭。例如,在国家一级,立法者可以选择由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代表的选区,也被称为“赢者通吃”制度。或者,在比例代表制下,每个政党在立法机构中所占席位与他们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的总票数的百分比相符。省级和地方选举可以反映这些国家模式。无论具体制度如何,选举程序都必须被视为公平和公开的,以便选举结果被认为是合法的。公职人员必须确保广泛的自由来登记为选民或竞选公职;管理一个公正的制度,以保证秘密投票以及公开、公开的计票;防止选民舞弊;并且,如有必要,制定重新计票和解决选举争议的程序。
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法律仅仅是统治者的意志。相反,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对统治者和公民都适用的法治原则。
法治保护基本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并保护公民免受暴政和无法无天的威胁。法治意味着,无论总统还是普通公民,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民主政府通过法律行使权力,并且本身也受法律的约束。生活在民主国家中的公民愿意遵守他们社会的法律,因为他们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规则和条例。当法律由必须遵守法律的人自己制定时,正义才能最好地实现。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是民族多数群体还是宗教少数群体,是国家的政治盟友还是和平的反对者——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民主国家的公民服从法律,因为他们认识到,无论多么间接,他们都是服从自己作为法律制定者的自己。当法律由必须遵守法律的人制定时,法律和民主都得到维护。
纵观历史,在每个社会中,那些管理刑事司法系统的人手中都掌握着权力,而这种权力有可能被滥用和暴政。以国家的名义,个人被监禁、财产被没收、受到酷刑、流放和处决,没有任何法律理由,而且往往没有任何正式指控。任何民主社会都不能容忍这种滥用行为。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基本义务和国家权力的限制,是任何民主国家的核心制度。
宪法界定了社会的基本目标和愿望,以维护人民的共同福祉。所有公民,包括国家领导人,都受制于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宪法。宪法通常被编纂在一个单一的书面文件中,至少应确立国家政府的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并规定政府的基本运作程序。宪法通常基于先前未编纂但被广泛接受的实践和先例。例如,美国宪法基于源自英国普通法以及18世纪哲学家对人权定义的理念。宪政主义承认,民主和负责任的政府必须与对政府权力明确界定的限制相结合。因此,所有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制定。在民主国家,政治独立的司法机构允许公民挑战他们认为违宪的法律,并寻求法院命令对政府或其官员的非法行为进行补救。尽管宪法具有持久和重要的品质,但如果它们不仅仅是令人敬佩的化石,就必须能够改变和适应。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宪法,即美国宪法,由七篇简短的文章和27项修正案组成——前十项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然而,这份书面文件也是过去200年来建立的庞大“宪法”体系的基础,该体系包括司法判决、法令、总统行动和惯例,这些都使美国宪法保持活力和相关性。每个州都必须拥有维持秩序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权力,但国家执行其法律的规则和程序必须是公开和明确的——而不是秘密的、武断的或受政治操纵的——并且对所有人必须相同。这就是正当程序的含义。为了实施正当程序,宪政民主国家已经制定了以下规则:• 未经法院命令证明有充分理由,警方不得搜查任何人的住所。秘密警察的深夜敲门在民主国家没有立足之地。• 除非有明确的书面指控说明所指控的违法行为,否则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此外,根据被称为人身保护令的原则,每个被捕的人都享有被带到法院的权利,如果法院认定逮捕无效,则必须释放。• 被指控犯罪的人不应该在被审判前被长时间关押在监狱中。他们有权进行快速公开的审判,并与指控者对质并对其进行质询。• 当局必须在审判前向被告提供保释或有条件释放,前提是该嫌疑人不太可能逃跑或犯下其他罪行。• 人员不得被强迫作证指证自己。这项针对自愿自证的禁令必须是绝对的。作为推论,警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嫌疑人使用酷刑或身体或心理虐待。• 人员不得受到双重审判;也就是说,如果他们在法庭上被无罪释放,他们就不能因同一罪行再次被指控。• 由于可能被当局滥用,因此禁止所谓的事后法。这些是事后制定的法律,以便即使某人在行为发生时该行为并非违法,也可以被指控犯罪。• 禁止残酷或不寻常的惩罚。这些限制并不意味着国家缺乏执行法律和惩罚罪犯的必要权力。相反,民主社会中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管理是否被民众认为是公平和保护个人安全的,以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一般来说,关于修改或改变国家宪法的过程,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最好采用困难的程序,需要多个步骤和多数票才能进行修正。因此,宪法很少被修改,只有在获得公众广泛支持的重大理由时才会修改。这是美国模式。许多国家使用的另一种更简单的宪法变更方法是,任何修正案都可以在立法机构批准并由选民在下次选举中通过后被采纳。以这种方式修订的宪法可能会变得很长。
联邦制:权力的分散
[edit | edit source]当自由人选择在商定的宪法框架下生活时,可以以各种方式实施。一些民主国家实行单一制行政。另一种解决方案是联邦制政府——权力在地方、区域和国家各级共享。例如,美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国,各州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独立于联邦政府。与英国和法国等单一制政治结构的国家中的政治细分不同,美国各州不能被联邦政府废除或改变。尽管美国国家层面的权力已经显著增长,但各州在教育、卫生、交通和执法等领域仍然拥有重要的责任。反过来,美国各州通常遵循联邦模式,将许多职能(例如学校和警察的运作)委托给地方社区。联邦制度中权力和权威的划分从来不是井井有条的——联邦、州和地方机构在教育和刑事司法等领域都可能存在重叠甚至冲突的议程——但联邦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为公民参与提供机会,而公民参与对民主社会的运作至关重要。美国人相信他们的联邦结构保护了他们的个人自主权。
政府的三大支柱
[edit | edit source]如前所述,通过自由选举,民主国家的公民将法律规定的权力授予他们的领导人。在宪政民主国家,政府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执行法律,司法机构独立运作。这些划分有时被描述为“权力分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划分很少是井井有条的,在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这些权力是重叠和共享的,就像它们被分离一样。立法机构可能会试图通过详细的条例来管理项目;行政部门经常参与详细的规则制定;而立法者和行政官员都在各种问题上进行类似司法听证。
行政权力
[edit | edit source]在宪政民主国家,行政权力通常以三种方式受到限制:通过权力分立,如前所述,在国家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之间,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能够制衡行政部门的权力;通过对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以及通过定期选举。对于威权主义者和其他批评家来说,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民主国家由于缺乏压迫的权力,也缺乏治理的权力。这种观点从根本上是错误的:民主国家要求他们的政府有限,而不是要求他们软弱。现代民主国家的行政权力通常以两种方式之一组织:议会制或总统制。在议会制国家,立法机构中多数党(或愿意共同执政的政党联盟)组成政府的行政部门,由首相领导。在议会制国家,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并不完全独立于彼此,因为首相和内阁成员来自议会;尽管如此,首相仍然是国家领导人。相比之下,在总统制国家,总统通常与立法机构成员分开选举。总统和立法机构都有自己的权力基础和政治选民,这些都用来相互制衡。每种制度都有自己的体制优势和劣势。议会制国家(目前占大多数民主国家)的主要主张是其反应能力和灵活性。议会政府,尤其是在通过比例代表制选举的情况下,往往倾向于多党制,即使是相对较小的政治集团也在立法机构中得到代表。因此,不同的少数群体仍然可以在政府最高级别参与政治进程。如果执政联盟崩溃或最强大的政党失去其授权,首相辞职,新政府组建或进行新的选举——所有这些通常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议会的最大缺点是灵活性和权力共享的阴暗面:不稳定。多党联盟可能很脆弱,在政治危机的第一个迹象出现时就会崩溃,导致在任时间相对较短且无法解决困难政治问题的政府。另一方面,其他议会制度通过强大的多数党来稳定。对于总统制国家来说,主要主张是直接问责制、连续性和力量。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任期固定,他们可以声称其权力源于直接选举,无论他们的政党在国会中的地位如何。总统制国家通过建立独立但理论上平等的政府部门,试图建立强大的行政和立法机构,每个机构都能声称拥有人民的授权,并且都能相互制衡。分别选举产生的总统和立法机构的弱点是潜在的僵局。总统可能在立法机构中没有足够的政治盟友来投下他们想要实施的政策的投票,但通过使用他们的否决权(在某些情况下,行政部门有权废除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的权利),他们可以阻止立法机构颁布自己的立法计划。已故政治学家理查德·纽斯特德将美国总统权力描述为“不是指挥的权力,而是说服的权力”。纽斯特德的意思是,美国总统如果想让国会颁布一项他喜欢的立法项目——或者至少避免他反对的法律被政治对手通过——必须赢得公众的政治支持,并能够在国会中建立有效的联盟。
立法领域
[edit | edit source]在代议制民主国家,无论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民选立法机构都是进行立法审议、辩论和通过的主要场所。它们不是所谓的橡皮图章议会,只是简单地批准独裁领导人的决定。议员可以就政府官员的行为和决定提出质询,批准国家预算,并确认行政部门任命的法院和部门官员。在一些民主国家,立法委员会为立法者提供了一个平台,让他们公开审查国家问题。议员可以支持执政的政府,也可以作为忠诚的政治反对派,提出替代的政策和计划。议员有责任尽可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他们必须在宽容、尊重和妥协的民主伦理中工作,以达成协议,使所有人民而不是仅仅是他们的政治支持者受益。每个议员都必须独自决定如何平衡公众利益与当地选区的需求。议会制缺乏总统制特有的权力分立,因此必须更多地依赖议会本身的内部政治动态来制衡政府的权力。这通常表现为一个“影子”政府的单一组织起来的反对党,或多个反对党之间的竞争。
独立的职业法官是公正、公平和宪法保障的法律体系的基础。这种独立性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做出决定,而是指他们可以自由做出合法的决定——即使这些决定与政府或参与案件的强大政党相矛盾。在民主国家,司法部门的保护性宪法结构和声望保障其不受政治压力的影响。因此,司法裁决可以是公正的,基于案件的事实、法律论据和相关法律——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限制或不正当影响。这些原则确保所有人的平等法律保护。法官审查公共法律并宣布其违反国家宪法的权力,是对政府潜在滥用权力的基本制衡——即使政府是由大多数人选举产生的。然而,这种权力要求法院被视为根本独立和非党派的,并且能够以法律而非政治考虑为基础做出决定。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法官都必须拥有法律保障的职位保障或任期,以便他们能够在不受权力者施加压力或攻击的情况下做出决定。为了确保其公正性,司法伦理要求法官回避(或“回避”)他们存在个人利益冲突的案件。对法院体系公正性的信任——被视为政府的“非政治”部门——是其力量和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在民主国家,法官不能因轻微的投诉或政治批评而被免职。相反,他们只能因严重罪行或违规行为而被免职,这需要通过弹劾(提出指控)和审判的冗长而困难的程序——无论是在立法机构还是在独立的法院小组面前。
随着现代社会规模和复杂性的不断增长,通信和公共辩论的领域已成为媒体主导的领域:广播和电视、报纸、杂志、书籍——以及越来越多的新媒体,如互联网和卫星电视。无论是网络日志(称为博客)还是印刷书籍,民主国家的媒体都具有许多相互重叠但又截然不同的功能,这些功能从根本上没有改变。其中之一是通知和教育。为了对公共政策做出明智的决定,人们需要准确、及时、公正的信息。然而,媒体的另一个功能可能是倡导,即使没有客观性的伪装。媒体受众可能会从各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中受益,以便获得广泛的观点。这种作用在选举活动中尤为重要,因为很少有选民有机会亲眼见到,更不用说与候选人交谈了。媒体的第二个功能是充当政府和其他社会权力机构的监督者。通过坚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标准,即使并不完美,新闻媒体可以揭露政府主张背后的真相,并让公职人员对其行为负责。媒体还可以通过社论或调查报道在公共辩论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并作为群体和个人通过信件、文章和网络上的帖子表达其意见的平台,这些意见存在分歧。评论员指出了媒体日益重要的另一个作用:“设定议程”。由于他们不可能报道所有事情,因此新闻媒体必须选择哪些问题要突出,哪些问题要忽略。简而言之,他们倾向于决定什么是新闻,什么不是新闻。这些决定反过来又影响着公众对哪些问题最重要的看法。然而,与新闻受到政府控制的国家不同,民主国家的媒体不能随意操纵或无视问题。毕竟,他们的竞争对手可以自由地关注他们自己的重要问题清单。民主国家的公民坚信,通过思想和观点的公开交流,真理最终将战胜谬误,人们将更好地理解他人的价值观,妥协的领域将更加明确,进而开辟前进的道路。这种交流越多越好。作家E.B.怀特曾这样说:“我们自由国家的新闻之所以可靠和有用,不是因为它的品行端正,而是因为它的多样性。只要有许多所有者,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真理,我们人民就有机会找到真理,并在光明中生活。……人数众多,安全感更强。”
公民不能被要求参与政治进程,但如果没有公民行动,民主就会衰弱。个人自由结社和自由组织的权利是民主的根本。
政党招募、提名和竞选公职人员;如果他们占多数,则为政府制定政策计划;如果他们处于反对地位,则提出批评和替代政策;动员不同利益集团对共同政策的支持;教育公众了解公共问题;并为社会的政治辩论提供结构和规则。在一些政治制度中,意识形态可能是招募和激励党员的重要因素。在其他制度中,经济利益或社会观点可能比意识形态承诺更重要。政党组织和程序差别很大。在一个极端,多党议会制可以是严格的纪律组织,几乎完全由全职专业人士管理。另一个极端是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这两个竞争对手是分散的组织,主要在国会和州一级运作——然后每四年融合成积极的全国性组织,进行总统竞选。民主国家的选举活动通常是精心策划的、耗时的,有时甚至是愚蠢的。但它们的功能很严肃:为人民选择领导人并决定公共政策提供和平公正的方法。
民主国家的公民可以加入许多私人或志愿者组织,包括以某种方式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并说服公职人员接受其观点的利益集团。批评者可能会谴责“特殊利益”的影响,但所有公民都认识到,每个民主国家都保护这种利益集团组织和为其事业辩护的权利。许多传统的利益集团围绕经济问题组织起来;商业和农业集团以及工会仍然在大多数民主制度中发挥着强大的影响力。然而,近几十年来,利益集团的性质和数量大幅增长,涵盖了几乎所有社会、文化和政治,甚至宗教活动。专业组织已经崛起,以及支持事业的公共利益集团——从改善贫困人口的医疗保健到保护环境——这些事业可能不会直接惠及其成员。政府本身也可能充当利益集团:在美国,州长协会、大城市市长和州议会定期游说美国国会,就他们关心的问题进行游说。利益集团政治的动态可能很复杂。人数很重要——拥有庞大全国性追随者的群体将自动引起公职人员的关注和听证会。但在许多情况下,规模较小、组织严密的群体,他们坚定地致力于自己的事业,可以发挥超出其人数比例的影响力。近几十年来最引人注目的发展之一是国际非政府组织(NGO)的出现。这些非政府组织试图满足一个社区、一个国家或一项事业的需求,这些需求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定义,它们试图通过倡导、教育和动员人们关注重大公共问题以及监督政府和私人企业的行为来补充甚至挑战政府的工作。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经常作为合作伙伴。非政府组织可以为政府资助项目的实施提供现场专业知识和人员。非政府组织可能在政治上没有归属,或者它们可能基于党派理想,并寻求在公共利益中推进特定的事业或一组事业。在这两种模式中,关键点是非政府组织在国家的最小的政治控制下运作。
战争与和平问题是任何国家都可能面临的最重大的问题,在危机时刻,许多国家求助于其军队来领导。民主国家则不然。在民主国家,国防问题和国家安全威胁必须由人民通过其选举产生的代表来决定。民主国家的军队为国家服务,而不是领导国家:军方领导人向民选领导人提供建议并执行他们的决定。只有那些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才有最终的权力和责任来决定一个国家的命运。这一关于文官对军队的控制和权力的原则,是民主的基石。文官需要指导国家军队并决定国防问题,不是因为他们比军方专业人士更明智,而是因为他们恰恰是人民的代表,因此有责任做出这些决定并对它们负责。民主国家的军队存在于保护国家及其人民的自由。它不能代表或支持任何特定的政治观点或种族或社会群体。它忠于国家更大的理想,忠于法治,忠于民主原则本身。军队的目的是保卫社会,而不是定义社会。任何民主政府都重视军方专业人士在国防和国家安全政策决策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建议。但只有民选的文官领导层应该做出关于国家国防的最终政策决定,然后由军队执行。当然,军方人物可以像任何其他公民一样,以个人身份参与其国家的政治生活。军人可以在选举中投票。但是,所有军人都必须先退役或从军队退役,然后才能参与政治;武装部队必须与政治保持距离。军队是国家的公正仆人和社会的守护者。
人类拥有各种有时相互矛盾的愿望。人们想要安全,却又喜欢冒险;他们渴望个人自由,却又要求社会平等。民主也不例外,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在每个民主社会中都存在着许多这样的紧张局势,甚至悖论。
学者兼作家拉里·戴蒙德认为,冲突和共识之间存在着一个核心悖论。民主在许多方面只不过是一套管理冲突的规则。同时,这种冲突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并导致妥协、共识或其他协议,所有方面都接受这些协议是合法的。过分强调等式的一方可能会威胁到整个事业。如果群体认为民主只不过是一个可以提出要求的论坛,那么社会可能会从内部瓦解。如果政府施加过大的压力以达成共识,压制人民的声音,那么社会可能会从上面被压垮。对于冲突与共识方程式,没有简单的解决办法。民主不是一台机器,一旦插入了正确的原则,它就能自行运行。一个民主社会需要公民的承诺,他们接受智力和政治冲突的不可避免性以及容忍的必要性。从这个角度来看,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民主社会中的许多冲突不是在明确的“正确”和“错误”之间,而是在对民主权利和社会优先事项的不同解释之间。
教育是任何社会,尤其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托马斯·杰斐逊所写:“如果一个国家期望在文明状态下既无知又自由,那么它期望的东西从未存在过,也永远不会存在。”教育与民主价值观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在民主社会中,教育内容和实践支持民主治理的习惯。这种教育传播过程在民主社会中至关重要,因为有效的民主是动态的,不断发展的政府形式,需要公民独立思考。积极的社会和政治变革的机会掌握在公民手中。政府不应该将教育体系视为灌输学生思想的一种手段,而应该投入资源用于教育,就像他们努力满足公民的其他基本需求一样。与试图灌输被动接受态度的威权社会形成对比,民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独立、质疑,但又对民主的原则和实践了如指掌的公民。胡佛研究所教育政策高级研究员切斯特·E·芬恩二世说:“人们可能天生就渴望个人自由,但他们天生并没有关于使自己及其子女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获得自由的社会和政治安排的知识。......这些东西必须获得。它们必须学习。”了解民主始于学校;它在公民参与的一生中持续下去,以及对自由社会中可获取的各种信息的好奇心。
民主宪政最终是社会通过思想、制度和个人的碰撞与妥协,无论多么不完美,都努力追求真理的基础。民主是务实的。对问题的想法和解决方案不是针对僵化的意识形态进行检验,而是在现实世界中进行检验,在那里可以对其进行争论和改变,被接受或被抛弃。学者黛安·拉维奇观察到:“结盟是民主行动的本质。它教会利益集团与他人谈判、妥协并在宪政体系内运作。通过努力建立联盟,有分歧的群体学会了如何和平地争论,如何在民主方式下追求目标,最终学会如何在多元化的世界中生活。”自治并非总是能够抵御错误,消除种族冲突,保证经济繁荣,或确保幸福。然而,它确实允许公开辩论来识别和纠正错误,允许群体见面并解决分歧,提供经济增长的机会,并为社会进步和个人表达提供条件。已故的约瑟夫·布罗茨基,俄罗斯裔诗人和诺贝尔奖获得者写道:“一个自由人,当他失败时,不会责怪任何人。”这对于民主的公民来说也是真的,最终,他们必须对他们自己选择居住的社会的命运负责。民主本身不保证任何东西。它反而提供了成功的机会以及失败的风险。用托马斯·杰斐逊响亮而精明的短语来说,民主的承诺是“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因此,民主既是一种承诺,也是一种挑战。它承诺,自由的人类,共同努力,可以以符合他们对个人自由、经济机会和社会公正的愿望的方式治理自己。它是一项挑战,因为民主事业的成功取决于其公民的肩上,而不是其他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