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lor.org 的早期全球化:东西方相遇(1200 年代至 1600 年代)/封建主义和庄园制度
庄园制度是封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组织原则,起源于罗马帝国晚期的别墅制度,在中世纪的西欧和中欧部分地区广泛实行,并随着货币市场经济的出现和新的农业契约形式而逐渐被取代。
庄园制度的特点是将法律和经济权力赋予庄园领主,其经济来源来自其在庄园(有时称为封地)上的直接土地所有权,以及受其及其庄园法院管辖的农民人口的义务性贡献。这些义务可以通过几种方式支付,包括劳力(通常使用法语术语 corvée)、实物,以及在极少数情况下,货币。
在考察修道院寺院的起源时,沃尔特·霍恩发现,“作为一种庄园实体,加洛林王朝的修道院……与封建庄园的结构几乎没有区别,只是为了维持这种组织而存在的男性集体社区是由在赞美诗中侍奉上帝的僧侣组成的,他们把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了阅读和写作上。”
庄园制度与其在景观中最鲜明的特征——开阔田地系统一起,慢慢地、零碎地消亡。它比农奴制和封建制都持续的时间更长:“它主要是一种经济组织,可以养活一个战士,但也可以养活一个资本主义地主。它可以自给自足,为市场生产产品,也可以产生货币租金。”法国最后一次封建义务是在法国大革命中被废除。在东德的部分地区,容克的 Rittergut 庄园一直持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
该术语最常用于指代中世纪的西欧。该制度的先例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后期的农村经济。随着出生率和人口的下降,劳动力成为生产的关键因素。历届政府试图通过将社会结构固定下来来稳定帝国经济:儿子继承父亲的行业,议员被禁止辞职,而 coloni,土地耕作者,不能离开他们所依附的土地。土地的劳动者正在成为农奴。
几个因素共同导致了前奴隶和前自由农民的地位合并为这样一群依赖的 coloni:有可能被描述为 servus et colonus,“奴隶和 colonus”。君士坦丁一世大约在 325 年的法律既强化了 coloni 的半奴隶地位,又限制了他们在法庭上起诉的权利;在狄奥多西二世统治下颁布的《西奥多西法典》扩大了这些限制。adscripti,“被束缚在土地上”的法律地位与被允许在帝国边界内定居的蛮族 foederati 形成对比,他们继续服从自己的传统法律。
随着日耳曼王国在 5 世纪取代了西部的罗马统治,罗马地主经常被哥特人或日耳曼人简单地取代,而底层情况或人口流离失所却几乎没有变化。
农村自给自足的过程在 8 世纪得到了突然的促进,当时地中海地区的正常贸易被破坏。中世纪史学家亨利·皮伦提出的论点,虽然受到广泛争议,但假设阿拉伯人的征服迫使中世纪经济更加农村化,并导致了以不同程度的农奴制农民为基础的经典封建模式,这些农民支撑着一个地方权力中心的等级制度。
第一个类似于庄园制度的已知方案出现在公元前 365 年的古代中国,在战国时期,正如法家学派学者商鞅在其著作 商君书 中所描述的那样。
“庄园制度”一词源于乡村传统的继承划分,重新分配为称为庄园或法语 seigneuries 的地方管辖区;每个庄园都受一个领主(法语 seigneur)的管辖,通常是为了履行对更高领主的承诺而担任他的职位。领主拥有一个庄园法院,由公法和当地习俗管辖。并非所有领地领主都是世俗的;主教和修道院长也拥有需要类似义务的土地。
在谢泼德的 历史地图集 中对中世纪庄园的通用规划中,开阔田地制度中独立耕作的土地带立即显而易见。在这个规划中,庄园房屋与村庄略微分开,但同样经常发生的是,村庄围绕着庄园的前院发展起来,以前有围墙,而庄园土地则延伸到外面,正如在皮特沃斯庄园依然可见的那样。随着 18 世纪对隐私的关注增加,庄园房屋往往位于距离村庄更远的地方。例如,当林肯郡哈拉克顿庄园的新主人在 19 世纪 30 年代需要一座宏伟的新房子时,他们在村庄边缘现有的庄园房屋的所在地被废弃,而选择了一个新的地点,被孤立在它的公园里,村庄不可见。
在农业社会中,土地所有权的条件是所有社会或经济因素的基础。土地所有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最常见的,即“独立所有”地权制度。另一种是使用 precaria 或 benefices,其中土地是有条件地持有的(英语“precarious”的词根)。
在这些制度的基础上,加洛林王朝的君主增加了第三种制度,即 aprisio,它将庄园制度与封建制联系起来。aprisio 首次出现在查理大帝位于法国南部的塞普蒂马尼亚省,当时查理大帝必须安置西哥特难民,他们在查理大帝 778 年进军西班牙北部的萨拉戈萨战役失败后与撤退的军队一起逃离。他通过分配属于皇帝直接控制的皇家 fisc 的未开垦的“荒凉”土地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 aprisio 占有权带来了具体的条件。已确定的最早的特定 aprisio 授予位于纳博讷附近的丰琼库斯。在以前罗马的定居点,从晚期古代开始的别墅制度被中世纪世界继承。
每个庄园都包含多达三类土地
- 领主地,领主直接控制的部分,用于领主及其家属和依赖者的利益;
- 附庸(农奴或佃农)土地,他们有义务向领主提供指定的劳务或其产出的一部分(或用现金代替),受土地附带的习俗的约束;以及
- 自由农民土地,没有这种义务,但受庄园管辖和习俗的约束,并支付在租赁时确定的货币租金。
领主的额外收入来源包括对使用其磨坊、面包房或榨酒机,或对捕猎权或让猪在树林里觅食的权利的收费,以及法院收入和每次租户更换时的单次付款。另一方面,庄园管理涉及大量开支,这可能是较小的庄园倾向于较少依赖佃农土地的原因。
附庸土地名义上是通过领主和佃农的安排而持有的,但实际上,土地所有制几乎普遍地成为世袭的,每次家庭成员继承土地时都要向领主支付费用。佃农土地不能被放弃,至少在人口和经济状况使逃亡成为可行选择之前不能;他们也不能在未经领主许可且没有支付惯例费用的情况下转让给第三方。
尽管不是自由的,但佃农的地位绝非与奴隶相同:他们在当地习俗的约束下享有法律权利,并且有权寻求法律救济,但需要支付法院费用,这又是庄园收入的另一个来源。佃农土地的转租很普遍,在领主地上劳作可能转换为额外的货币支付,这种情况从 13 世纪开始越来越多地发生。
这份关于英格兰埃塞克斯郡钦福德庄园房屋的描述记录在一份文件中,该文件是在 1265 年将该庄园授予罗伯特·勒·莫恩时为圣保罗大教堂教区编制的。
- 他還得到了一個寬敞而漂亮的禮堂,用橡木天花板裝飾。西側有一張值得一體的床,地上有石頭壁爐、衣櫃和一個小房間;東側是食品儲藏室和酒窖。禮堂和禮拜堂之間有一間側室。禮拜堂很雅致,鋪着瓦片,有一個便攜式祭壇和一個小十字架。禮堂里有四張放在馬鞍架上的桌子。此外,還有一個鋪着瓦片的廚房,配有爐子和烤箱,一個大烤箱,一個小烤箱,用於烘焙蛋糕,兩張桌子,以及廚房旁邊的一個小烘焙房。還有一個新的穀倉,用橡木瓦片覆蓋,以及一個存放乳製品的建築物,儘管它被分開了。同樣,還有一個適合牧師的房間和一個必要的房間。還有一個雞舍。這些都在內門之內。同樣,在那個門的外面,還有一座供僕人使用的舊房子,一張好桌子,又長又分開,以及主建築的東側,小型馬厩的外面,一個供僕人使用的陽台。還有一座建築物,裡面有一張床,還有兩座穀倉,一座用於存放小麥,一座用於存放燕麥。這些建築物被護城河、圍牆和樹籬圍起來。在中間大門的外面,還有一個好的穀倉,一個牛欄,還有一個牛欄,這些都很舊,而且破敗不堪。在外面大門的外面,還有一個豬圈。
与封建制度一样,封建制度与庄园制度共同构成了封建社会的法律和组织框架,庄园结构并不统一。在中世纪后期,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不完全或不存在庄园化的现象,而庄园经济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发生了重大发展。
并非所有庄园都包含所有三种土地:通常,领主地大约占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而农奴地则更多;但一些庄园仅由领主地组成,另一些则仅由农民地组成。无地和有地租佃的比例也可能相差很大,庄园领主在领主地上的农业工作中更多或更少地依赖雇佣劳动。
领主地中耕地面积的比例在较小的庄园中往往更大,而农奴地的比例在较大的庄园中更大,为后者的领主提供了更大的义务劳动力来源,用于领主地的工作。自由土地的比例一般变化较小,但在较小的庄园中往往略大。
庄园在地理位置上的排列方式也存在着类似的差异:大多数庄园不与单个村庄重合,而是由两个或多个村庄的部分组成,其中大部分村庄也包含至少另一个庄园的部分。这种情况有时会导致那些住得离领主庄园最远的农民的领主地劳动义务被现金支付或等价的实物支付所取代。
与农民地块一样,领主地不是一个单一的领土单位,而是由一个中心房屋、附近的土地和庄园建筑组成,加上分散在庄园中与自由地和农奴地并存的条带:此外,领主可能会租赁属于邻近庄园的自由土地,以及拥有其他位于一定距离之外的庄园,以提供更广泛的产品。
庄园也不一定是由世俗领主持有,世俗领主向他们的上级提供军事服务(或者同样,用现金代替):相当大的一部分(据估计,在 1086 年的英国,按价值计算,占 17%)直接属于国王,而更大的一部分(超过四分之一)由主教区和修道院持有。教会庄园往往更大,农奴地要比附近的世俗庄园大得多。
环境对庄园经济的影响是复杂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高地条件往往保留了农民的自由(尤其是牲畜饲养的劳动强度较低,因此对农奴服务的依赖较小);另一方面,欧洲的一些高地地区显示出一些最压迫性的庄园条件,而英格兰东部的低地地区则以拥有数量异常多的自由农民而闻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斯堪的纳维亚人定居的遗产。
同样,货币经济的蔓延刺激了劳动服务被货币支付所取代,但 1170 年后货币供应的增长以及由此产生的通货膨胀最初导致贵族收回租赁的庄园,并重新实施劳动义务,因为固定现金支付的价值按实际价值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