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产/房地产经纪人
您作为房地产经纪人的工作是协助那些帮助买卖房地产的人,如房地产中所述。
然而,您和想要买卖房地产的人可以签订几种形式的代理关系。
在这种形式的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对想要购买房地产的个人或团体负有信托责任。
作为代理人,您必须忠实地提交客户提出的所有报价,尽您所能为客户提供建议,绝不泄露可能损害客户议价地位的信息。
在这种形式的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对房地产卖方负有信托责任,基本上与买方代理的义务相呼应(不损害卖方的议价地位,通知卖方所有报价,向潜在买方推销房产等)。
直到最近,卖方代理一直被传统地认为是房地产经纪人“所做的事情”,基本上只是营销侦察。
通常,卖方在从一个住所搬到另一个住所时也会成为新房产的买方,这在口语中有时被称为“双重打击”[1]
在美国各地,在未通知双方的情况下同时担任买方代理人和卖方代理人是违反道德的,在某些州,即使通知双方也是违反道德的。
然而,在大多数州,这种行为是合乎道德的,代理人代表买卖双方的协议被称为公开双重代理。在公开双重代理中,代理人的职责变为例行公事,信托责任从客户转移到确保交易顺利、中立地完成,同时不泄露从先前代理协议中获得的任何信息。
当两名来自同一办公室的代理人完成交易时,从技术上讲这也属于公开双重代理,因为同一办公室的代理人从技术上讲对从该办公室签订合同的所有客户负有信托责任,尽管直接与特定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客户通常是该代理人关注的重点。
在这种形式的代理关系中,或缺乏这种形式的代理关系中,想要买卖房地产的人被称为客户而不是委托人。
由于许多想要买卖房地产的个人和团体的顾虑,这可能是最常见的代理关系形式,尽管它有这样的名称。非代理人没有任何信托责任。
理论上,分代理人,即由其他代理人委托完成特定任务以换取佣金分成的人,也被归入这一类。
与普遍认为的相反,并非所有房地产经纪人都是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仅仅是美国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的成员,该协会是美国范围内的一个房地产经纪人团体。
^ 弗洛伊德·威克曼,“汗血宝马”(参考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