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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市场/盗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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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是指任何违反版权所保障的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而从事版权所有者独享的任何行为。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传输、分发或存储任何信息、数据或材料。

另一个术语,私下录制也用于版权侵权的背景下,该术语最初来自将酒精的腰带酒壶藏在靴筒里,后来被用于美国规避酒精控制和税收的隐蔽行动,后来在数字时代之前被广泛用于现场音乐会的录音(音频或视频),这些录音在其他情况下是无法获得的(与创作者没有同时性,主要是基于粉丝的活动),后来扩展到放映,如今在盗版一词之外没有特殊的区分,只是继续暗示隐蔽或秘密的活动。

伪造另一方面,仅限于未经授权的复制或拷贝,目的是替换正版,主要针对不知情的消费者。

什么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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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书的知识产权章节所述,知识产权 (IP) 指的是某人拥有某项发明或创作的权利。换句话说,它是对实用作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鼓励创造新的思想、产品和服务。如果没有财产权,人们就可以随意复制任何东西而无需承担责任,并且创造新发明和技术的激励措施就会减少。知识产权是一种可以买卖、交换和许可的资产,类似于任何其他财产。所有者拥有,除其他权利外,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或出售该财产的权利。与其他财产的区别在于,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也就是说,人们无法实际看到它。但是,知识产权包括四种受保护的不同类型: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

版权是某人对其原创作品表达所有权的专有权利。版权的存在不仅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为了保护所有者和消费者以及公众利益,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艺术和某些其他知识作品,无论已出版还是未出版。

专利是社会与个体发明者之间的一种合同,由专利商标局颁发。新专利的期限为自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 20 年。该合同赋予某人排他性权利,以防止他人使用或销售专利发明一段固定时间。

商标是在贸易中与商品一起使用的文字、名称、符号或装置,用于指示商品的来源并将其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商标权可用于防止他人有意或无意地使用类似的商标,但不能防止他人制造相同的商品或以明显不同的商标出售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通过专利、商标和版权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权利并非旨在或打算提供对创作的完全和不受限制的控制。分享想法是大多数人类互动核心的,也是文化发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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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现代版权法称为《安妮法令》,于 1710 年在英国颁布。该法律仅适用于书籍,并规定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书籍。最初,该法律规定了 28 年的期限,在此期间,未经同意不得复制作品,之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

自美国诞生以来,版权法一直在不断扩展。美国宪法中规定,作者对其著作拥有专有权。从那时起,该法律经过多次修订,最值得注意的是 1909 年和 1976 年。1909 年的美国版权法赋予了未出版作品的保护权,但也允许任何没有版权声明的出版作品进入公共领域。该法律最终在 1976 年再次发生变化。这次修订是版权法扩展中最戏剧性的步骤之一。1976 年的美国版权法不仅涵盖了文学作品,还包括音乐作品、编舞作品、电影和录音。除了赋予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之外,这是迄今为止版权法中最大的变化。但是,这仅在美国有效。

1967 年,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作为在全球范围内监管知识产权的一种手段。它目前是最大的国际版权执法机构。WIPO 对世界版权法最重要的贡献是在 1996 年提出的《版权公约》,该公约为复制和分发印刷媒体和数字媒体制定了国际准则。

数字千年版权法是在 1976 年法律之后制定的,其基础是 WIPO 签署的条约。DMCA 的创建是为了对数字媒体进行保护并控制在线复制。该法律于 1998 年签署成为立法,彻底改变了数字媒体中版权的概念,并成为我们今天所知的现代版权法的基础。它涵盖了网站、网页代码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数字知识产权。

谁是“盗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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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盗版”和“盗版行为”可能会让人联想到海盗在七大洋上寻找战利品的景象,但当应用于信息商品的复制时,这种形象却与现实相去甚远。知识产权盗版者可以从路边兜售盗版 DVD 的可疑人物到在互联网上分享歌曲的五口之家。侵犯版权的行为和制裁措施是相同的。更成问题的是法律上的修改,它取消了明确标示版权所有权的义务。所有作品都必须被视为受版权保护,这侵蚀了公共领域内知识和艺术商品的使用、传播和价值。

盗版行为存在于两个层面:私人小规模层面和更大规模的有组织犯罪层面。小规模、非营利性的盗版行为占娱乐版权侵权行为的大部分。这主要是通过点对点 (P2P) 网络和互联网上进行的文件共享来完成的。大多数针对个人的案件都涉及非法下载或分享受保护的材料。大多数出版和娱乐行业认为,像海盗湾这样的索引 BitTorrent 的大型网站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犯罪组织。然而,也有一部分作者和版权所有者,以及很大一部分公众并不认同这种观点。他们认为这些行业的欺诈行为和不合理的利润率、版权缺乏合理的限制以及保证信息自由获取的必要性,是针对版权法和知识产权规则采取政治行动和公民不服从行为的充分理由。这也导致了几个国家出现了海盗党,试图与行业在治理方面难以置信且迄今为止未受到反对的游说力量相抗衡,因为公共产品永远不会有经济利益来为其辩护。

盗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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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语境下,这个术语是不完整的,因为盗版引发了武力夺取某些东西的概念,并暗示了对所有者的直接减损,即盗窃。事实上,现实情况是,这个术语并不能正确反映版权侵权是什么。所有者并没有失去商品,而只是对其创作及其分发的控制权被滥用,这可能会导致经济损失,但这取决于目标市场的规模以及原始产品或复制品的质量和可用性。例如,软件可能无法像原始软件一样运行,或者电影可能无法反映所有者打算分发的产品的状态。盗版最终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执法成本高昂以及无法改变消费者行为。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种现象背后存在着几个原因。

使用“盗版”一词也掩盖了关于规模、盈利意图和版权侵权方法的差异。在审查主题时,我们希望针对特定的方面。这些方面包括一般方面、行业方面、法律方面和国际方面。重要的是,我们要从所有相关人员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盗版是如何运作的,它影响了谁,为什么它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以及国内外政府和其他法律机构正在采取哪些措施来制止它。

由于版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与检测到的未经授权的副本数量直接相关,除非涉及媒体的实体仿冒,而实体仿冒本身又与市场需求相关,并产生生产和分销成本。这通常被称为**工业盗版**,并且由于其复杂性和资金需求,与有组织犯罪相关。

受版权侵权影响最大的作品是数字商品,因为技术使得复制和分发变得容易且几乎没有成本。按流行程度排序,这些商品包括音乐、电影、照片或电子书。在互联网上,这些版权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各种形式:从非法上传或下载音乐的个人开始,使用未经授权的内容,一些在线公司已经发展出可以怂恿用户违法的商业模式。

谁是利益相关者,盗版对他们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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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行为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客户、各个行业(音乐、电影、软件开发商等)、特定国家的政府以及该国的经济。行业因盗版而遭受销售损失,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上升,这些成本转嫁给客户。美国政府因盗版而遭受税收损失和与盗版相关的执法成本增加。

盗版行为的负面影响在各种研究和政府及各个行业估算的损失中是众所周知且有据可查的。但是,如果存在负面影响,那么必然会有一些人感受到盗版的积极影响。问题变成了:谁从盗版中受益?在审查盗版对信息商品的影响时,似乎一些客户感受到了盗版的积极影响。客户不必再等待数月才能在 DVD 上观看电影,尤其是在地区受限的发行情况下,他们可以在电影上映前以盗版形式购买。更重要的是,他们不必支付通常为 19.99 美元或更高的全新 DVD 价格,盗版电影的售价低至 1 至 5 美元。CD 和各种软件应用程序也是如此。盗版信息商品的客户也不像其他盗版商品的客户那样面临那么高的安全和健康风险。盗版者以极低的价格将高需求产品带给有需求的客户,让客户可以省钱,忽略 DRM、注册或格式限制。

盗版为客户做了另一件重要的事情:降低体验商品的成本。一些信息商品可以被视为体验商品,这意味着一个人从中获得价值的唯一方法是亲身体验。这可能很昂贵,有时会导致一个人不喜欢该商品,从而浪费金钱。盗版商品的售价通常远低于其合法产品,因此尝试的成本足够低,以至于那些原本不会尝试的人也会尝试。对于所有行业来说,这可能是一个巨大的好处,因为他们的产品接触到了一些新的潜在客户。诀窍最终在于能够提供一种合法产品,这些潜在客户必须购买这种产品,因为盗版商品质量较差,甚至不值得免费使用。

音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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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家往往对他们的音乐被盗版持爱恨交加的态度。一方面,由于他们的音乐被盗版,可能会导致利润损失。这种利润损失不仅对唱片公司而言,对艺术家而言也是如此。另一方面,由于简单的点对点网络、社交媒体和新的媒体渠道(如 YouTube),音乐家获得的曝光度比以前仅由唱片公司推广时要多得多。由于合法 CD 销量下降导致的利润损失被演唱会门票销量的增加所抵消,这是由于音乐家通过分享和下载音乐获得了更多曝光度。这对于那些在小型唱片公司或尚未成为家喻户晓的音乐家来说尤其有用,可以让他们获得曝光度。

电影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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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盗版允许电影观众观看他们可能因观看电影的成本或电影发行问题而无法观看的电影。盗版 DVD 为人们提供了广泛的品种,以及无需等待 DVD 发行即可将刚在影院上映的电影带回家的能力。对于客户来说,盗版电影的一个问题是产品的质量。盗版 DVD 以在电影院用手持摄像机拍摄而闻名,这会导致质量差。

动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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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复制以供分发的目的下,它可以通过复制和分发未经授权的数据或媒体来表示巨大的利润。根据产品的分发方式,制作和分发未经授权的副本可能几乎没有固定成本,并且边际成本非常低。这使得盗版者能够享受很高的利润率,尤其是在这些销售中不会获得任何收入的情况下。
  2. 许多人认为,从互联网下载未经授权的媒体以供个人使用不会损害任何人。此外,有些人根本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许多人宁愿使用廉价甚至免费的盗版版本,也不愿为正版支付全价。
  3. 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和欠发达国家的低收入鼓励使用未经授权的数字音乐和媒体。许多人根本负担不起购买正版副本的费用,尤其是在价格占个人收入很大一部分的国家。例如,在美国,购买一首 iTunes 歌曲 1 美元、一款游戏 5 美元或一部电影 10 美元,占个人收入的比例相对较低,但在中国、印度和非洲的大多数国家,它占个人收入的比例相对较高。
  4. 反对现有知识产权法的政治声明,文化是公共产品,信息应该尽可能地免费。大多数支持这种观点的人反对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工业盗版或侵权行为,并支持作者应该因其作品获得应有的补偿和认可。

为什么它会持续发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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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乃至在某种程度上全球范围内盗版猖獗的原因在于,自二战以来,美国已成为内容的最大生产国,而且英语目前是这个互联世界的通用语。再加上全球化以及通信和运输技术的进步(包括互联网)通过促进同质化侵蚀了地方文化。

  • 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线文件共享网站和P2P软件(如Scour、Morpheus、Audiogalaxy、Kazaa和Napster)的兴起,使公众能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更快地在互联网上共享数字媒体和音乐文件。P2P网络技术的使用者,特别是自Napster出现以来(2000年约有2000万用户),并不认为在互联网上共享数字文件是一种盗版行为,这与音乐行业公司的看法相反。
  • 音乐和电影行业的逻辑是:“我们向你收取一定的价格,仅供私人使用。我们不收取共享费用。因此,你无权共享你购买的数字文件。”然而,用户的逻辑推理却不同:“我可以通过互联网与朋友和家人共享我自己的数字音乐和电影。”实际上,他们认为自己有权与任何人共享。归根结底,他们认为这是共享而不是盗窃。
  • 互联网盗版持续增长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当局很难追踪和识别犯罪行为、涉案各方或任何物证。例如,使用“代理切换”之类的软件,盗版者可以使用匿名IP地址在互联网上进行任何活动,并且借助Ram-cleaner之类的软件,他们可以清除其RAM和缓存内存。换句话说(销毁证据再容易不过了)
  • 查尔斯·W·摩尔撰写的一篇关于版权法的论文表明,盗版如此普遍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大多数人从未举报过盗版行为。

不幸的是,尽管付出了打击盗版的努力并提供了替代方案,但互联网盗版仍然猖獗。据估计,每个月通过P2P网络下载的音乐文件约有26亿个,每天下载的电影超过40万部。随着计算机功能越来越强大以及宽带互联网接入越来越普及,这些数字可能会上升。

行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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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和数字商品的创作成本可能非常高,但一旦产生了最初的固定生产成本,分发成本就会极低,并且可以在没有许多其他产品所产生的中间商的情况下进行。

购买商品并决定未经适当同意复制商品的消费者只为一个单位的商品付费。如果他或她选择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重新分发该商品,他们可能会压低生产商的价格,并可能导致其利润下降,同时应认识到市场准入受到限制,因为在大多数地方,侵犯版权是非法的。未经许可的复制品的消费者不会为高昂的初始生产成本做出贡献,因此他们的价格足以成为在互联网上非法复制书籍、电影或音乐的诱因。因此,公司正在采取许多不同的方法,使侵犯版权的过程尽可能困难,即使这对合法消费者不利,因为一些方法包括使用数字版权管理(DRM),这不仅增加了商品的价格,还使其使用更加困难且容易出现技术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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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是获取利润,并迫使人们将创作归功于其创作者并给予其认可。管理知识产权的公司专注于最大化其知识产权价值的条款和条件,这需要执行最大化保护分销和衍生作品权利的条件,因为这些权利往往会削弱“原创”产品的价值。

但内容或概念等非物质产品的经济学完全不同,因为它直接与需求、可见性和独特性相关。非物质产品具有独特的特性。例如,除非通过控制分销人为地制造稀缺性,否则它不可能变得稀缺。它们也是规模经济的产物,不是在生产方面,而是在消费方面。由于复制和分发很容易,因此最重要的因素就变成了需求和潜在消费者的数量。作为这种范式转变的一个例子,我们可以看看好莱坞对录像带销售和租赁的恐惧,但它们现在已成为它们的一大盈利来源,但这需要对分销量进行控制。DVD的分销区域的创建也证明了这一点,人为地设置了内容使用障碍。

管理数字技术带来的较低分销成本的一个好方法是利用它来更有效地推广你的产品,并使用诸如免费赠送产品样品之类的技巧,而不是惩罚那些能够找到免费获取你产品方法的人。例如,书店发现,通过允许顾客浏览其藏书,他们可以销售更多书籍。公司应专注于最大化其知识产权价值的条款和条件,而不是专注于最大化保护的条款和条件。好莱坞曾经害怕录像带销售和租赁,但现在已成为它们的一大盈利来源。

对需求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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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市场的统一创造了更广泛的内容销售基础。如果我们以电视内容的销售方式或电影行业如何控制美国电影院的电影发行为例,就会发现,对发行渠道和内容访问要求的控制可以帮助控制和塑造需求。

受影响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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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二十年里,人们选择消费音乐产品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主要的两种选择是收音机、唱机和磁带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形式的个人消费音乐真正存在。在激光唱盘出现后,整个音乐行业转向使用这项新技术。第一张CD专辑于1983年初在美国发行,同时还发行了第一批CD播放机。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代中期,几乎所有主要厂牌录制的专辑都以CD格式发行,从而导致音乐行业蓬勃发展。

但正如音乐拥有形式的首选方式从磁带转向CD一样,随着MP3播放器的发明,它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始于1997年的Audio Highway的Listen Up个人音频系统。Listen Up播放器是第一款能够将MP3音乐文件从计算机下载到设备上的便携式MP3播放器。这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更便捷的存储和收听音乐的方式。

除了作为携带音乐的新手段的设备外,获取音乐的新平台也变得可用。Napster和Limewire等点对点应用程序使得几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松下载音乐而无需付费,因为它们在互联网上创建了分散式网络,从而降低了侵权者的风险。

在过去的十年里,CD销量稳步下降,主要唱片公司的收入也随之减少,当然,这种下降不能仅仅归因于版权侵权,自2001年以来,世界经济一直极其不稳定,而且CD作为音乐媒介正在迅速让位于可下载内容和黑胶唱片的复兴。另一个有趣的现象可能是音乐的过度商业化,这降低了整体质量,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共领域的资源开始变得可用,一些作品开始在更自由的许可下制作。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了一项研究,以支持他们的理论,即盗版音乐导致2009年全球音乐销量下降10%,2004年至2009年全球音乐销量下降30%。大多数将盗版与经济损失联系起来的报告和论文都引用了不切实际的数字,其来源是行业内部,通常被创建和用作向政府施压以加强对违规行为制裁的杠杆。出于这个原因,一些人相信盗版对音乐发行商有直接影响,忘记了音乐行业与广播之间存在的历史关系,这种曝光(及其控制)保证了销量并促进了产品的销售。


Napster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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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pster开发于1999年,由于音乐行业缺乏替代方案,发展成为第一个大型在线公共版权侵权引擎之一。通过允许选择单个曲目,它允许用户在线共享音乐文件而无需为文件本身付费。用户可以在互联网上共享歌曲,任何有权访问Napster(免费下载)的人都可以搜索和下载它。Napster持续了大约两年,并于2001年因大规模版权侵权而被关闭。

Napster 向公众开放了之前仅存在于暗网中的现实,这是一个改变游戏规则的事件,它发展成为如今仍然允许人们在线免费非法下载音乐、视频和软件的技术。即使 Napster 导致人们认识到免费且常常非法的在线下载现象,并且是分发方式的演变,但也迫使行业缓慢地发生改变。

当人们想到电影盗版时,脑海中会浮现出一些想法。有些人可能会认为“邪恶的海盗,靠着艺术家的辛勤劳动赚钱”,而另一些人则可能认为“我能够免费观看电影”。盗版如何影响电影行业是一个广泛的争论话题,原因之一是它对电影制作行业产生了双重影响,“负面和正面”并存。另一个原因是从技术上讲,“并非每个盗版副本都会导致行业损失一笔销售”。

关于盗版影响的第一个论点如下:一方面,毫无疑问,电影盗版会减少合法收入来源,因为盗版电影用户可能不会观看影院电影,也不会在DVD发行时购买/租借电影,甚至不会通过Netflix等合法渠道观看。它对艺术家的影响也存在争议,因为大部分利润都被制片方获得,艺术家(不仅仅是演员)通常拥有有保障的固定合同收入。事实上,美国电影行业(1995-2010年)的回报有所增加,即使扣除了一些通常被贴上好莱坞会计法标签的创意会计手段,而这种手段本身也损害了艺术家和公众利益,因为它减少了税收。

另一方面,然而,盗版通过网络外部性和信息传播的影响增加了电影产品的合法销量,并迫使整体质量提高。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那些免费观看电影的人可以被视为其他消费者的测试群体,他们还可以扩大网络并使电影能够非常迅速地达到临界质量。由于电影也属于体验型商品,我们知道人们必须“体验”一部电影才能判断自己是否喜欢。如果一个免费观看电影的人认为它非常有趣,他们很可能会将其传播给朋友,从而扩大其受欢迎程度。

由于盗版对电影产品销量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同时存在,盗版对销量的整体影响将取决于哪种影响占主导地位。Hui 和 Png 开发了一个数学模型,用于估算电影盗版对影院电影行业的整体影响,该模型利用了25个国家5年的电影销量、入场价格、视频普及率、电影盗版率和互联网普及率数据,通过“两阶段最小二乘模型分析”。虽然没有估计电影盗版对影院电影行业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但是估计了由于盗版两种影响之间的替代而产生的整体盗版影响。令人惊讶的结果表明,盗版对电影的整体影响略微积极。这导致了一个违反直觉的结论,即影院电影的销量至少从电影盗版中获得了微小的收益。

另一个论点是“并非每个盗版副本都是行业损失的一笔销售”,其最简单的理由是,许多使用盗版副本或免费观看电影的人要么无法,要么不愿意为正版副本支付全价。换句话说,这些人本来就不会购买电影票或正版DVD,他们观看电影的唯一方式是免费获得。因此,如果本来就没有需求,则不能将其视为“损失的销售”。

BSA/IDC 在2003年进行的关于盗版经济影响的研究表明,虽然并非所有以前盗版的软件在盗版率下降后都会被购买,但有些会被替代,而有些则不会被使用。同时,较低的盗版率会产生更多的经济活动,从而刺激更多的软件生产和购买。这两种相互抵消的力量似乎相互抵消了。收集的数据表明,1个盗版商品=1个损失单位的旧假设从根本上是错误的,实际发现是1个盗版CD=0.42个销售损失单位。

在线文学在过去十年中已成为一个蓬勃发展的行业。一些公司推出了电子阅读器,即人们可以在旅途中使用的书籍的数字副本,这彻底改变了人们看待文学和信息媒体的方式。然而,随着这种增长,版权作品的盗版也随之增加。

电子书诞生以来,年轻读者数量的增加让学者们感到非常高兴,但作者们却感受不到同样的喜悦。他们认为,大量未经授权和盗版的作品的存在导致了收入来源的减少。对于知名作家来说,这不是一个大问题,尽管他们的作品被盗版,但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其精装作品获得可观的收入。盗版最严重地影响了小型出版商和诗人;它影响了那些依靠一小部分人群作为作者谋生的人。即使一小部分作品被非法分发,他们的收入也会大幅减少。英国作家协会代表超过8500名作家,该协会认为,如果短期内不采取任何措施,作者将停止写作。当写作不再作为收入来源在经济上可行时,作者的供应将大幅减少。

这种困境是一个两难境地,因为出版商运营着一个双边网络。作者越多,人们找到自己喜欢的书籍并购买书籍的可能性就越大,阅读的人越多,作者找到愿意购买书籍的读者的可能性就越大。随着网络盗版的出现,双边网络正在被破坏,作者不再从中获益。数字时代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情况,出版成本接近于零,并且免费文学的数量和可用性都很大。

国际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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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知识产权出口国,美国正在尽其所能保护其公民的知识产权及其内容产业的利益。通过与外国政府和美国机构协商版权保护方面的所有事宜,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安全和保障,美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盗窃及其所有表现形式的政策和程序。向其他国家施压,要求其采取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国会国际反盗版核心小组被定义为“一个致力于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和减少海外盗版祸害的双党和两院议员小组”。3这个核心小组公布了一个违反知识产权盗版法的国家观察名单。该名单列出了明知故犯地违反反盗版法的臭名昭著的网站,并在其网站上发布版权作品。“这些网站以及全球数千个其他网站被用于即时交换被盗电影、音乐、书籍、软件和其他版权作品。”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强大的知识产权法律或未能执行这些法律,那么向其运送假冒商品就完全说得通了。版权、商标侵权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比专利侵权更为严重。它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黑市产业。

他们正在寻找阻止盗版传播的方法,因为盗版者似乎占据了上风,并且能够比预期更快地向公众发布内容,例如新电影发行。在当前的经济状况下,盗版产品在黑市上成为了抢手货。因此,他们正在举行旨在减少盗版的会议,以解决这个问题。他们正在部署诸如编码等策略,以抑制音乐、数字视频光盘和其他版权材料的复制。投资者需要为知识产权提供资金支持,但为了获得资金,行业需要能够表明他们正在执行版权法,并激励各国紧急对侵犯版权行为处以严厉的惩罚。


2007年,商业软件联盟(BSA)发布的最新全球软件盗版数据显示,中国的PC软件盗版率为82%,此后这一数字一直在增长,软件盗版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它目前是亚太地区第五大盗版软件的国家。

在中国和香港,由于实行半共产主义法律,它们成为被盗版权知识产权的主要出口国。除了长城之外,中国的众多热门景点之一就是游客和当地人可以以惊人的低价购买假冒的昂贵设计师品牌商品,例如劳力士手表、手提包、鞋子、光盘、电影、服装以及各种形式的技术和软件,这些商品通常用于出口到其他国家。

如果一家公司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其产品,那么中国作为制造中心和消费市场的吸引力,就有可能导致其产品以低于最初计划的零售价出现在市场上。电影DVD尚未离开影院发行,就已经以1至2美元的价格在中国街头(以及大多数起源于中国的亚太国家)以DVD形式包装出售,这是很常见的现象。微软办公产品和其他流行的软件产品也是如此。

明智的做法是认为,如果中国受到来自国外的监督,它会遵守版权法,但是如果没有必要保护自身利益,中国将不会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特别是如果中国希望成为一个强大的经济体,并保持其经济实力的领先地位。

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允许盗版如此猖獗。答案很简单,中国政府对解决盗版问题缺乏兴趣,尤其是在其境内涉及外部产品的问题上。最近,微软、大型电影制片厂等软件开发商开始采取措施,打击海外盗版,并对中国政府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要求其开始执行盗版法律,并对盗版采取零容忍态度。

为了避免制裁或保护日益增长的国家知识产权,中国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已经开始采取必要的措施打击盗版,但盗版问题的规模庞大,加上资金和人力不足,使得该国难以有效解决盗版问题。


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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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软件联盟提供的最新全球软件盗版数据显示,俄罗斯目前的盗版率为80%(截至2006年)。这一比例低于前几年,这是俄罗斯政府开始慢慢处理其境内盗版问题的结果。美国贸易代表将俄罗斯列入其“优先观察名单”,与中国并列。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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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尤其是在加拿大,盗版和版权侵权行为猖獗。国际盗版者用来侵犯知识产权(用于指代被盗版材料的术语)的方法非常狡猾。中国和香港是侵犯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例如数字媒体)的版权法的重大违法者。但他们并非唯一试图通过盗版媒体和其他商品来赚钱的国家。俄罗斯、西班牙和墨西哥也是国际上的侵权行为贡献者。但法律执行不力才是滋生违法者的源头。加拿大也存在不执行这些版权法的过错。“‘加拿大仍然是互联网盗版的国际避风港,’”该核心小组在5月9日的一份新闻稿中表示。“它是非法文件共享网站商业运营商的主要所在地。”1 因此,持有被盗版权材料并没有真正的惩罚。

加拿大目前的准确百分比评级与105个国家一起“为33%”2,而中国的百分比为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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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普通消费者的盗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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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贾米·托马斯
    • 来自明尼苏达州德卢斯的贾米·托马斯被发现下载了24首歌曲,导致222,000美元的罚款。尽管没有证据表明她下载了这些歌曲,但她被认定有罪,因为她使这些歌曲可供他人下载。美国唱片业协会最初联系她,要求停止下载并支付几千美元的罚款。在托马斯拒绝后,她被唱片公司起诉,声称她下载了超过1,702首歌曲。Arista唱片、Capitol唱片、Interscope唱片、Song BMG和华纳兄弟唱片都获得了部分罚款。这些唱片公司重点关注了24首歌曲,她被认定对这些歌曲负有责任。由于24首歌曲的罚款为222,000美元,每首歌曲花费了托马斯9,250美元。审判发生在2007年10月4日。这是美国唱片业协会首次赢得针对被指控的文件共享者的案件。
    • 2009年6月,托马斯被发现犯有故意侵犯版权罪,并被判处支付近200万美元的罚款。这是针对她被发现可供下载的同一24首歌曲。原案被撤销,因为美国地区法官迈克尔·戴维德认为自己在指导陪审团时犯了一个错误。
    • 2010年1月,法官将针对托马斯的192万美元罚款降低至54,000美元。美国地区法官迈克尔·戴维德表示:“威慑的需要不能为仅仅为了获得免费音乐而盗窃和非法分发24首歌曲的判决提供200万美元的理由。”托马斯的律师希望获得0美元的罚款,并且仍在决定是否对新价格提出上诉。最初,美国唱片业协会不想将托马斯告上法庭,但在她拒绝支付最初判给她的罚款后,他们决定以此为戒,表明未付费下载是非法的。
  • 索尼 BMG诉特南鲍姆案
    • 2003年,乔尔·特南鲍姆下载了7首歌曲,现在Song BMG正在起诉他100万美元。该案最初打算庭外和解;然而,特南鲍姆的拒绝促使Song BMG起诉了他,第一起诉讼于2007年提出。特南鲍姆的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查尔斯·内森被美国唱片业协会女发言人卡拉·达克沃斯在电子邮件中点名批评,称:“此案是关于一位哈佛教授的破坏旨在帮助保护创作者的法律的运动,以及他试图将法庭变成一些观察家所说的‘三环马戏团’。内森教授抵制了我们以对双方都公平的方式解决此案的努力。他想要一场运动,而不是解决。”特南鲍姆被指控违反了1976年版权法,对此,特南鲍姆提出反诉,称在超过其损失利润之外寻求利润违反宪法。截至目前,双方均未达成协议,也未设定开庭日期。

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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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唱片业协会
    • 美国唱片业协会是试图监管盗版活动的参与者之一。美国唱片业协会是唱片公司的信托机构,他们声称“发行大约85%在美国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合法录制音乐”。他们的首要任务是制作和销售其成员标签的音乐,这些标签包括EMI、索尼音乐娱乐、环球音乐集团、华纳音乐集团。为了防止盗版,美国唱片业协会已对个人、互联网广播电台以及互联网文件共享网站提起诉讼。为了进一步防止盗版,美国唱片业协会正在研究一项三振出局制度,该制度将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合作实施。三振出局制度将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终止个人互联网服务而告终。不幸的是,对于美国唱片业协会来说,他们一直无法让任何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成为合作伙伴。
  • 美国电影协会
    • 美国电影协会是另一个致力于防止盗版的协会;然而,他们的重点是电影盗版。美国电影协会的一些大型成员包括派拉蒙影业、索尼影业、二十世纪福克斯、环球影业、华特迪士尼影业和华纳兄弟娱乐公司。为了防止电影盗版,美国电影协会关注与录像机相关的版权侵权问题,并且现在显然已经扩展到互联网文件共享。美国电影协会警告任何违反其版权法的人,他们可能会受到“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和/或250,000美元罚款”的处罚。

摘自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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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非法使用被称为盗版。要将一项作品认定为盗版,其非法使用必须发生在一个拥有国内版权法的国家和/或遵守双边条约或既定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国家。盗版主要针对软件、电影和音乐。但是,书籍和其他文本作品的非法复制仍然很普遍,尤其是在教育领域。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以及最近社交媒体的兴起,盗版问题日益严重。这些媒介使得这些作品能够非常容易地传播给大量人群。为了打击互联网盗版的传播,政府试图制定新的立法。这些法案包括《停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IPA)。这些法案将扩大美国执法部门打击在线贩运受版权保护的知识产权和假冒商品的能力。这些法案遭到强烈反对,因此从未生效。版权侵权和盗版的处罚可以在刑事或民事法庭上进行。版权侵权的法律处罚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罚款、200美元至150,000美元的罚款、没收非法使用材料以及监禁。最近的一个盗版案件的例子是,MegaUpload的创始人金·多特康姆于2012年初被捕。他的网站允许人们上传和共享受版权保护的媒体,全球注册用户超过1.5亿。该网站估计使娱乐行业损失了5亿美元,导致他被捕,以及没收了他的财产和从该网站获得的数百万美元。

关于版权法规,由于互联网作为一种通信手段的快速发展,仍然存在争议。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复制新产品的成本大幅下降,接近于零,导致竞争异常激烈,足以吞噬任何开发利润。这种持续的法律斗争可以在音乐录音行业(拥有签约乐队制作音乐的知识产权)和全球各地运营的各种盗版者之间看到,这些盗版者复制这些相同签约乐队创作的音乐,并以复制成本或接近于零的价格分发这些复制品。在18世纪后期的德国,版权法的起源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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