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税收/遗产税
在英国,死亡税首次于 1796 年作为对英格兰和威尔士超过一定价值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当时称为遗产税、继承税和财产税。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遗产税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到 1857 年,价值超过 20 英镑的遗产需要缴税,但价值低于 1500 英镑的遗产很少征税。死亡税于 1894 年引入,并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里有效地分解了大型遗产。
遗产税在 1975 年被资本转移税取代,1986 年又被遗产税 (IHT) 取代。由于存在简单且广泛使用的避税方法,遗产税是英国政府一项微不足道的,但并非不重要的收入来源,在 2001 年筹集了约 20 亿英镑。
在 2008 年 4 月 6 日至 2009 年 4 月 5 日的纳税年度,遗产税税率为个人去世时其应税遗产超过 312,000 英镑部分的 40%。该数字被称为免税额度,并每年增加。
应税遗产包括
- 死者所有的资产,无论是房地产还是个人财产,甚至包括家中价值较小的物品,如其家中的物品;
- 去世前七年的任何赠予;
- 一些死者未拥有的,但受死亡影响的资产(最常见的例子是对信托的终身利益,技术上称为占有利益);
- 附有利益保留的赠予。这些是法律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的赠予。然而,捐赠人在租金免除或以优惠价格的情况下,继续享受该资产的利益。上述七年期限在赠予被视为附有利益保留的情况下,不会开始倒计时。
对某些信托的“终身应税转让”也征税(如果赠予人在七年内死亡,则会重新计算这些税款),信托本身也拥有遗产税制度。参见信托的税收(英国)。
有以下扣除额
- 所有遗赠给配偶或民事伴侣的资产。然而,如果死者在英国的某个地方有住所,而幸存的配偶/民事伴侣在英国境外有住所,则免税额限制在 55,000 英镑 [1];
- 所有遗赠给在英国注册的慈善机构的资产;
- 一些政治捐款;
- 在给定年份中,向一个人或分配给多个人,总计不超过 3000 英镑的赠予;
- 每年每位受赠人不超过 250 英镑的无限赠予。此减免不适用于对已申报 3000 英镑减免的人员的赠予;
- 一些商业资产(根据商业财产减免或“BPR”);
- 一些农田(根据农业财产减免或“APR”)。
- 从不会影响个人生活水平的收入中赠予的礼物。
- 在结婚或民事伴侣关系的预期中赠予的礼物。此扣除额的水平根据捐赠人与结婚或缔结民事伴侣关系的人的关系而有所不同。
为了避免遗产税,许多处于遗产税范围内的个人会实行以下一些或所有避税措施
- 一个人在生前赠予他人的直接赠予被称为“可能免税转让”或 PET。如果该人在七年内死亡,则需要缴税,但一旦赠予人存活七年,则有可能从税收中免除。如果赠予人生存三年,则 PET 的应税价值减少 20%,然后在随后的每个周年纪念日,再减少原始价值的 20%,七年后降至 0%。这是一种阶梯减免。由于原始 PET 价值在构成免税额度时优先于任何其他资产,因此减免仅对超过此金额的赠予有效。例如,当免税额度为 275,000 英镑时,PET 为 575,000 英镑将看到应税价值在第三和第六周年纪念日之间的每个周年纪念日减少 60,000 英镑(300,000 英镑的 20%)。赠予在赠予后的七年后完全免税
- 在死亡之前将资产赠予信托基金。(然而,这种赠予中的某些赠予是不利的,因为它们相当于终身应税转让,需要立即缴纳遗产税。这适用于 2006 年预算中宣布的法规下比以前更多的信托。参见信托的税收(英国)。)
- 慈善捐赠,免征遗产税。
- 在一定限额内的终身赠予完全免税。这些包括任何数量的“小额赠予”(最高 250 英镑)、每年 3,000 英镑的金额、来自剩余收入的所有定期赠予以及一些婚礼赠予。
- 在死亡时,将不可税资产传给下一代(或传给整个家庭受益的自由裁量信托),而不是传给配偶。对于许多人来说,这似乎不合常理,因为他们知道赠予配偶是免征遗产税的,因此应该最大化。然而,如果在第一次死亡时某些东西是不可税的,则它不应该转给配偶,因为它只会增加他们在以后死亡时的应税遗产。(下面讨论的免税额度自由裁量信托,就是这个原则在实践中的例子。)
如果个人应税遗产低于免税额度,则可能认为自己不在遗产税范围内。自 2007 年 10 月起,未使用的免税额度可以在配偶和民事伴侣之间转移。也就是说,如果在第一次死亡时,免税额度没有被完全使用,那么剩余部分可以在第二次死亡时使用。
对于未婚夫妇和未处於民事伴侣关系的夫妇,确保使用两个免税额度最常见的方法叫做免税额度自由裁量信托。这是一种在两份遗嘱中都有的安排,说明谁先去世,就把他们的免税额度留给家庭的自由裁量信托,而不是留给幸存者。幸存者仍然可以从这些资产中受益,如果需要的话,但它们不是幸存者应税遗产的一部分。
如果赠予人从赠予中保留了任何利益,则该赠予在遗产税目的上无效。有一些非常复杂和严格的规则来确定赠予人是否保留了利益,如果有利益保留,则赠予的所有遗产税优势实际上都将丧失。
有关自由裁量信托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本模块:自由裁量信托。
2004 年财政法引入了一种称为预先持有的资产税的所得税制度,旨在减少使用常见的遗产税避税方法。 [2]
- ↑ 1984 年遗产税法第 18 条
- ↑ REV BN 40:二手资产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