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世界:从法律角度看什么是 P2P
这类网络上最常分享的文件是流行音乐的 MP3 文件和 DivX 电影文件。这导致许多观察者,包括大多数媒体公司和一些点对点倡导者,得出结论,这些网络对传统媒体公司的商业模式构成严重威胁。因此,点对点网络已成为 RIAA 和 MPAA 等行业贸易组织的目标,被视为潜在威胁。Napster 服务被 RIAA 的诉讼关闭;RIAA 和 MPAA 两家团体都花费巨额资金试图游说立法者制定法律限制。迄今为止(截至 2003 年 1 月),这些努力最极端的表现是加利福尼亚州众议员伯曼提出的一项法案,该法案将赋予版权所有人合法权利,让他们可以侵入被认为正在非法传播受版权保护材料的计算机系统,并破坏点对点网络的运行。该法案在 2002 年的委员会中被否决,但伯曼众议员表示,他将在 2003 年的会议期间重新提出该法案。
随着媒体公司的攻击不断升级,这些网络似乎以惊人的速度适应,并且在技术上变得更难拆除。这导致使用这些系统的人成为目标。有些人预测,开放网络可能会让位于封闭的、加密的网络,在这些网络中,共享方身份不会被请求方知道。对媒体公司免疫的其他趋势似乎出现在无线自组织网络中,在这些网络中,每个设备都以真正的点对点方式连接到其周围的设备。
虽然历史上 P2P 文件共享一直被用于非法传播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如音乐、电影和软件),但未来的 P2P 技术肯定会发展,并被用于改善材料的合法传播。
正如我们现在应该清楚的那样,P2P 技术给内容所有者、分销渠道的控制以及对用户(消费者)权利的限制带来的问题是巨大的,这项技术正在打破控制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标准意识形态,一些新的模式已经被提出(例如,参见 “P2P 问题的解决方案” - http://groups.sims.berkeley.edu/pam-p2p/)。
2007 年,一些最富有的国家(美国、欧盟委员会、日本、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开始秘密谈判,旨在创建一个新的知识产权权利执法全球标准,即 反假冒贸易协定 (ACTA),最初计划在 2008 年 7 月的第 34 届 G8 峰会上通过,现在希望在 2010 年达成。
有人认为,该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为服务提供商提供安全港,以便他们不犹豫提供有关侵权者的信息;例如,这可能用于在确认其身份后快速识别和阻止侵权者。
同样,它规定了对版权侵权的刑事定罪,赋予执法部门进行刑事调查、逮捕以及对可能侵犯版权的嫌疑人进行刑事传票或起诉的权力。
更令人担忧的是,作为一项国际条约,它允许这些条款——通常通过公共立法管理并接受司法监督——通过签署方行政机构成员之间的闭门谈判得以推进,一旦批准,可以使用贸易激励等手段说服其他国家采用其条款,而没有太多谈判空间。
点对点本身并不新鲜。我们可以说 FTP 传输或任何其他一对一传输都是 P2P,比如 IRC 用户将 DCC 文件发送给另一个用户,甚至电子邮件,唯一可能违法的是人们可以使用特定工具进行的操作。
P2P 的合法用途包括分发开放或公共内容,如电影、软件分发(Linux、更新)甚至 维基百科 DVD 可以在 P2P 网络上找到。它还可以用于绕过审查制度,例如 迈克尔·摩尔的电影“西科”通过 P2P 泄露 的方式,或作为宣传机器来推广产品和想法,甚至用作市场分析师工具。
但是,在大多数国家,未经许可交易受版权保护的信息是非法的。您可以自由分发您最喜欢的 Linux 发行版、您自己拍摄的视频或图片、您获得许可在线发布的本地乐队的 MP3 文件,甚至可能还有开源软件或书籍的副本。合法性的观点主要建立在文化和道德基础上,在全球互联的世界中,没有确定的界限,您应该避免跨越它,有一点可以肯定,大多数人不会制作受限制的内容,大多数人认为他们的创作是给予全球社区的,因此,从数学上可以明显地看出,少数人受到对一般想法、概念和文化的使用和自由流通的限制的“保护”。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P2P 不仅仅与文件共享有关,更广泛地说,它与内容/服务分发有关。
分享您无权分享的内容不是偷窃。它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不曾是偷窃。任何说它是偷窃的人都是错误的。分享您不拥有(或没有分发权)的内容属于版权侵权。复制数字产品不会降低原始产品的价值,也不会意味着从所有者那里减去相同的东西。另一方面,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将该数字产品提供给其他人可能会产生一个众所周知的效应,即提高所述产品的知名度,从而导致产品的免费广告和讨论,这通常会导致对产品的需求增加,这一点已在对数字书籍、音乐和视频发布进行的测试中得到验证。
使用“盗版”一词来描述版权侵权是一种比喻启发式,是代表版权所有人或拥有可商业化文化产品版权的大公司的游说者的公关噱头,目的是误导公众和立法者。导致直接损害社会和文化的做法(参见 索尼·博诺版权期限延长法案或米老鼠保护法案)。
我们现在习惯听到的法律斗争主要围绕控制,其次是权利保护。对分发方式进行存档的控制(谁以什么方式获取什么)导致了人为的稀缺性。这与金钱有关,因为由于格式以及时间和空间限制,控制和限制访问的价值会增加。
另一个需要区别的是内容分发(尤其是侵犯版权的内容)和对这些内容的索引。索引的方式和目的似乎很重要,如果仅仅因为版权持有者更愿意起诉那些可能因侵犯其权利而需要付费的服务。但索引可能并不构成非法活动,因为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直接影响的权利并不存在,问题似乎是索引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该侵犯行为,以及它本身是否构成非法行为,这可能是一个非常难以证明的观点。无论如何,到 2015 年,大多数公开的 BitTorrent 跟踪器都将公开遵守 DMCA 请求并实施下架程序,即使经常抱怨请求有时过于广泛,甚至涵盖了请求者没有权利的作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WIPO 成立于 1967 年,其宗旨是“鼓励创造活动,并在世界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于 1967 年 7 月 14 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
2007 年 8 月,欧洲音乐行业在文件共享识别方面遭到拒绝,德国奥芬堡的一家法院拒绝要求 ISP 识别订阅者,而音乐行业怀疑特定账户被用于侵犯版权的文件共享,拒绝的依据是法院认为要求 ISP 交出详细信息将是“不成比例的”,因为音乐行业代表没有充分解释订阅者的行为将构成“与犯罪相关的损害”,这可以作为要求访问数据的依据。
这并非德国的孤立事件,同样在 2007 年,策勒首席检察官办公室以没有证明造成重大损害为理由拒绝了数据请求,并遵循了欧洲法院 (ECJ) 检察长 Juliane Kokott 两周前发布的建议,支持这一立场,因为该建议指出,法律限制向刑事案件提供识别数据的国家符合欧盟指令。所发布的建议针对的是西班牙的一个案件,版权持有者集团希望从 ISP Telefónica 获取订阅者的详细信息。ECJ 没有义务遵循检察长的建议,但实际上在超过四分之三的案件中都采纳了建议。
在大多数欧洲国家,版权侵犯只有在商业规模上进行时才构成刑事犯罪。这种区别很重要,因为公共资金不会被用于调查和起诉个人(通常是私人)版权侵犯行为,这些行为的经济影响有限。
2007 年 6 月 12 日,法国唱片制作人协会 (SPPF - http://www.sppf.com/ ),一个代表法国独立音频作品的合法利益并代其收取版权费的实体,公开宣布,他们已对巴黎初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下令终止 Morpheus(由 Streamcast 发布)、Azureus 的分发和运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7 年 9 月 18 日,对 Shareaza 提起了类似的诉讼,2007 年 12 月 20 日,SPPF 宣布了对 Limewire 提起的新诉讼。所有这些法律行动似乎都是基于对国家版权法的修正,该修正规定,如果软件创建者/发行者不采取措施阻止用户访问非法内容,则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FACT 是一个英国贸易组织,旨在代表其成员在电影和广播行业中在版权和商标问题上的利益。FACT 成立于 1983 年,与执法机构合作处理版权侵权问题。
FACT 制作了多部广告,在英国发行的视频和 DVD 的开头以及电影院放映电影前的预告片中出现。虽然 FACT 与美国电影协会 (MPAA) 具有相同的功能,但 FACT 通过将其大部分行动集中在打击涉及版权侵权的严重有组织犯罪,避免了公众的强烈抗议。
在类似商业组织之间跨境相互支持的一个有趣的案例中,2008 年,FACT 帮助 MPAA 对流媒体链接网站 SurfTheChannel 展开了突击行动。MPAA 不仅参与了问询,还带来了自己的调查员,并被允许检查被扣押的设备,并成功找到了该网站的一名美国程序员,让他在法律诉讼中作证。该程序员没有在美国受到起诉,但同意向 MPAA 支付他在 SurfTheChannel 工作期间的收入(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MPAA 探员揭露电影盗版嫌疑人)。
2009 年 7 月,在西班牙巴塞罗那。法官 Raul N. García Orejudo 在驳回西班牙作家及出版者协会 (SGAE) 关闭 eD2K 链接网站 elrincondejesus.com 的诉讼时宣称,“P2P 网络作为互联网用户之间简单的数据传输,原则上不会侵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任何权利”。
2009 年 8 月,葡萄牙文化活动总局 (IGAC) 向葡萄牙最大的 ISP,葡萄牙电信 (PT) 发出通知,要求其删除包含指向外部页面上未经许可下载的版权材料的链接的页面。该通知是在互联网反盗版公民运动 (Movimento Cívico Antipirataria na Internet, MAPINET) 报告该情况后发布的,该组织最主要的成员是葡萄牙视听商业协会 (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Audiovisual de Portugal, ACAPOR)、葡萄牙唱片协会 (Associação Fonográfica Portuguesa, AFP)、权利管理与分发协会 (Associação para a Gestão e Distribuição de Direitos, AUDIOGEST)、视频编辑联合会 (Federação de Editores de Videogramas, FEVIP)、艺术家权利管理合作社 (Cooperativa de Gestão dos Direitos dos Artistas, GDA)、作者权利管理协会 (Associação para a Gestão de Direitos de Autor, GEDIPE,是AGICOA 联盟 的一部分)、葡萄牙作家协会 (Sociedade Portuguesa de Autores, SPA) 以及其他一些制作人和编辑以及一些翻译。由于葡萄牙电信控制的服务器上没有托管任何真正的非法内容,因此这些链接似乎并未违反用户在所识别博客门户服务上的使用条款,并且目前尚未采取任何行动。 葡萄牙语文章中提供了 28 个违规页面的列表。
挪威
[edit | edit source]挪威的个人数据法 (PDA) 规定该国 ISP 必须删除所有超过三周的客户 IP 地址日志,因为这些信息被视为个人信息。 这是个人数据保护法的一大进步,但也将使“盗版猎手”的工作更加困难。 Simonsen 律师事务所就是一个例子,该事务所以律师 Espen Tøndel 闻名,他是这方面的领军人物,并且从 2006 年起(现已终止)获得挪威数据保护办公室的临时许可,可以在没有法律监督的情况下监控可疑的 IP 地址。
美国
[edit | edit source]根据美国法律,“Betamax 判决”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一案认为,如果可以对复制“技术”进行大量的非侵权使用,那么复制“技术”本身并非非法。 这个判决早于互联网 的广泛使用,适用于大多数数据网络,包括点对点网络,因为可以合法分发一些文件。 这些非侵权使用包括发送 开源 软件、知识共享 作品和 公共领域 作品。 其他司法管辖区往往以类似的方式看待这种情况。
美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签署国,这些条约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数字千年版权法 (DMCA) 的制定和通过。
如 美国版权法 所述,必须牢记有关合理使用、许可、版权滥用和诉讼时效的规定。
米高梅诉格洛克斯特
美国唱片业协会 (RI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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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AA 和唱片公司在在线音乐文件共享流行后立即采取了强硬立场。 他们在 2001 年取得了早期胜利,关闭了具有开创性的音乐共享服务 Napster。 该网站是一个容易的目标,因为 Napster 在物理上维护着存储非法音乐文件的计算机服务器,这些文件通常采用高保真、压缩、易于下载的 MP3 格式。 [在 P2P 网络中,文件存储在单个用户的计算机上; 特殊软件让用户可以“看到”这些文件并将它们下载到自己的硬盘驱动器上。] |
美国唱片业协会 (RIAA) ( http://www.riaa.com/ ) 是代表美国录音行业的贸易团体。 RIAA 的资金来自四大主要音乐集团 EMI、华纳、索尼 BMG 和环球以及数百家小型独立唱片公司。
美国电影协会 (MPAA)
[edit | edit source]美国电影协会 (MPAA) 是一个代表六大好莱坞电影制片厂的美国贸易协会。 它成立于 1922 年,最初名为美国电影制片人和发行商协会 (MPPDA)。 它专注于推进其成员的商业利益,并管理 MPAA 电影分级制度。
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该协会以版权为由反对录像机 (VCR)。 在 1982 年的一次国会听证会上,瓦伦蒂谴责了“这台机器的野蛮和破坏”,并将它对电影行业和美国公众的影响比作波士顿扼杀者。
MPAA 作为游说团体,倡导更严格的版权保护立法,包括保护扩展和制裁,并积极追查 版权侵权,包括通过法律和技术破坏的方式打击通过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络共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MPAA 已经推出了各种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对版权侵权的认识,包括 谁制作电影?; 你可以点击,但你无法隐藏; 以及 你不会偷车,这是一则 2004 年的广告,出现在许多 DVD 的节目内容之前。
MPAA 的英国同行是 反版权盗版联合会 (FACT)。
加拿大
[edit | edit source]加拿大对空白录音介质征收税费,该税费于 1998 年 3 月 19 日通过新的联邦版权立法而建立。 加拿大引入这项税费是为了私复制录音,其他拥有类似版权制度的国家包括大多数 G-7 成员国和欧盟成员国。 有关此税费的详细信息可以在加拿大空白录音介质版权税费常见问题解答中找到 ( http://neil.eton.ca/copylevy.shtml )。
加拿大与邻国有着密切的联系,历史上不太倾向于服务于企业利益,其政策在社会方面与美洲大陆上的任何其他国家都形成了对比。 事实上,加拿大在法律、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受到其最强大的邻国美国的很大影响,甚至受到美国的压力(经济和政治)。 最近(2007 年 11 月),加拿大政府试图推动通过一项类似 DMCA 的版权法,以履行该国 1997 年签署的 WIPO 条约的义务,这与美国类似,这导致了公众对该立法的强烈反对,并可能导致该立法发生改变。 这次尝试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渥太华大学法学教授迈克尔·盖斯特博士的努力,他被认为是版权和互联网方面的专家,他担心该法律会照搬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弊端。
暗网与明网
[edit | edit source]由于拒绝根据公众的需要和愿望立法。 通过延长版权期限(美国、英国)并积极推动在其他国家颁布类似于 DMCA 的法律,便会创造一种单一文化,在这种文化中,对文化产品的虚拟垄断得以建立,从而产生某种文化帝国主义。
这种现实促使人们将对透明分发系统(明网)的支持转移到更加封闭的系统(暗网)中,这些系统越来越依赖社会关系来进入,就像禁酒令期间出现的地下酒吧一样,再次立法反对人民只会证明是一种失败。
一个用于内容分发的 P2P 明网,在这个网络中,没有人违反法律,因此没有人需要躲在黑暗中,只有在围绕无所有者媒体/系统构建或像旧的集中式系统一样被严格控制、拥有媒体/系统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 这可能围绕一个中央实体,该实体应保证控制并管理内容,甚至可能要求使用某种 DRM 方案,这是一个总体上失败的系统。
这些类型的网络已经过测试并失败,因为内容也是信息,开放系统上对隐私的需求或缺乏隐私总是会创造一个更加分层的系统,最终会退化为暗网以逃避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