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和政府/权力下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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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下放管理
权力下放
权力下放是指将行政、执行或立法权力移交给仅在英国特定地区运营的新机构。 权力下放机构已为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威尔士设立。
权力下放不同于联邦制,它正式上是一个可以随意撤销的单方面过程;正式的主权仍然保留在中心。 因此,虽然美国国会无法减少州立法机构的权力,但议会拥有法律上的权力,甚至可以废除权力下放的立法机构。
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最初仅限于行政/管理领域,而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权力下放扩展到广泛的立法权力。
苏格兰
苏格兰的立法机构是苏格兰议会。 苏格兰议会是一个由 129 名成员(称为苏格兰议会议员,或 MSP)组成的单院制机构,他们被选举产生,任期固定为四年。 73 名成员中的每一名成员都由一个选区选举产生。 其余的成员由八个地区选举产生,每个地区选举七名成员。 每位选民有一张选区票(投给一个人)和一张地区票(投给一个政党或独立候选人)。 地区成员的分配方式应允许一个政党在地区投票中的份额与其在苏格兰议会中的席位份额成正比。
苏格兰政府是苏格兰的行政机构;它由首席部长领导。 苏格兰内阁的其他成员通常被称为部长。 首席部长必须保持苏格兰议会的信任才能继续执政。
苏格兰对几个主要领域负责,包括税收、刑事司法、卫生、教育、交通、环境、体育、文化和地方政府。 然而,威斯敏斯特议会保留对某些保留事项的权力。 保留事项包括外交事务、国防、移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就业以及一般经济和财政政策。
威尔士
威尔士国民议会是威尔士的立法机构。 它与苏格兰议会一样,是一个单院制机构;它也使用类似的选举制度。 它的 60 名成员中有 40 名来自单一成员选区,其余 20 名来自地区成员。(有五个地区。)威尔士政府由首席部长领导,包括其他部长,他们必须保持议会的信任。
第三届威尔士议会可以使用一种名为“议会措施”的制度进行立法。 该制度是类似于议会法案的较低形式的主要立法。 它们可用于废除法律、制定条款和修改法律。 “议会措施”与“议会法案”的区别在于,措施不附带大量权力,每项措施都将附带一项 LCO,即立法能力令,它将权力从英国议会转让给威尔士议会政府。 自 1999 年以来,威尔士的权力下放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让国民议会拥有全部立法权力,他们需要通过议会和英国议会两院触发公投。 完成后,威尔士将首次能够制定法律并制定自己的法案。(称为议会法案,或威尔士国民议会法案)。 2011 年初,威尔士举行的一场公投批准将所有权力下放事项的全部立法权限转让给国民议会。
北爱尔兰
北爱尔兰是英国第一个在 1921 年获得权力下放的地区。 然而,从那以后,它一直经历着动荡的历史,这是由主要联盟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社区之间的冲突造成的。 由于这种历史背景,目前的权力下放制度要求权力在代表不同社区的政党之间共享,并且有复杂的程序性检查到位,以确保跨社区对立法和行政行动的支持。
北爱尔兰议会由 108 名成员组成,他们被选举出来代表 18 个六人选区。
行政部门(政府)由议会中最大政党的成员组成,部长职位按政党实力分配。 行政部门由首席部长和副首席部长共同领导,他们由议会共同选举产生。
议会的立法权力很广泛,与苏格兰议会相似(最显著的例外是税收)。 从英国中央政府向北爱尔兰政府移交刑事司法系统的责任一直存在争议,直到最近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