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和政府/司法
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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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结构
英国由三个独立的司法管辖区组成,每个管辖区都有独立的法律和法院等级制度: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英格兰和威尔士
英格兰和威尔士是一个普通法管辖区。
下级法院
英格兰和威尔士最低级别的法院是治安法庭。治安法官,也称为和平法官,是由君主任命的非专业人士。该法院审理“简易程序”罪行(可判处不超过六个月监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三名治安法官组成一个小组,没有陪审团。在某些大都市地区,例如伦敦,没有治安法官;相反,简易程序案件由一名受过法律培训的地区法官单独审理。
严重刑事案件由刑事法庭审理,由一名法官和十二名陪审员组成。被告也可以选择将某些简易程序罪行从治安法庭转到刑事法庭,以便由陪审团审理;刑事法庭还审理来自治安法庭的上诉。虽然刑事法庭在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构成一个单一实体,但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多个地点永久举行。
刑事法庭和治安法庭在民事司法体系中的对应机构是郡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有 200 多个郡法院。
高等法院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受理来自郡法院的上诉,并且在某些事项上也拥有初审管辖权。
高等法院由三个部门组成:家庭事务部门、衡平法部门和女王御座法院。
家庭事务部门由家庭事务部门主席主持,审理涉及家庭事宜的案件,例如婚姻破裂、子女监护和福利以及收养。
衡平法部门由高等法院大法官(以前称为副大法官)主持,审理涉及土地、公司、破产和遗嘱认证的案件。
女王御座法院由女王御座法院主席主持,审理涉及侵权行为(民事错误)的案件。女王御座法院还包括四个下属法院:海事法院(处理航运)、商业法院(处理保险、银行和商业)、技术与建筑法院(处理复杂的科技问题)和行政法院(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女王御座法院还监督下级法院。
上诉法院
在民事案件中高于高等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高于刑事法庭的是上诉法院,由上诉法院院长领导,包括 35 名上诉法官以及其他法官。
上诉法院分为民事部门(由上诉法院院长主持)和刑事部门(由首席大法官主持)。一般来说,上诉只能在“获准”的情况下进行;也就是说,在获得上诉法院或其裁决受到质疑的法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跳过”高等法院,直接从郡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法庭、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共同构成高级法院(以前称为最高法院)。因此,由于它们在理论上是一个机构,因此一个法院的法官可以坐在其他法院。来自高级法院的上诉将送至最高法院;也可以从高等法院跳过,但不能从刑事法庭跳过。通常情况下,除非案件具有重大的法律或宪法意义,否则不会授予向最高法院上诉的许可。
北爱尔兰
北爱尔兰的制度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制度为基础,具有类似的治安法庭、刑事法庭(用于刑事审判)、郡法院(用于民事审判)、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等级制度。
来自北爱尔兰的上诉将送至最高法院。
苏格兰
与英国其他地区不同,苏格兰使用的是普通法和民法的混合体。其法院体系是在与英格兰的体系独立发展起来的。《联合法案》(1707 年)保证了苏格兰不同法律体系的延续。
下级法院
简易程序由治安法官法院行使,由三名治安法官(非专业治安法官)组成小组审理,或者由一名治安法官与一名具有法律资格的书记员一起审理。与英格兰和威尔士一样,专业法官可以在某些大都市地区担任法官。
高于治安法官法院的是郡法院,大约有 50 个。郡法院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由一名被称为治安官的法官审理,并由 15 名陪审员组成。郡法院被分组到六个不同的郡法院,由一名负责审理未经陪审团裁决案件的上诉的郡首席法官领导。
最高刑事法院
苏格兰最高的刑事法院是最高刑事法院。该法院的法官也是最高民事法院的法官(见下文);作为最高刑事法院的法官,他们被称为刑事法院法官。该法院的负责人是首席大法官(也是最高民事法院的院长),他的副手被称为首席刑事法官(在最高民事法院中担任相同的职位)。最高刑事法院共有 32 名法官。
最高刑事法院在严重罪行(例如谋杀或贩毒)方面拥有专属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一名法官与 15 名陪审员一起审理。最高刑事法院还审理来自治安法官法院的上诉,以及来自郡法院的刑事案件的上诉。
针对最高刑事法院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裁决进行的上诉将由两名(针对判决的上诉)或三名(针对定罪的上诉)最高刑事法院法官审理。没有高于最高刑事法院的上诉。
最高民事法院
苏格兰最高的民事法院是最高民事法院。其法官也担任最高刑事法院的法官(见上文);作为最高民事法院的法官,他们被称为枢密院议员或司法学院参议员。该法院由院长领导,由首席刑事法官担任副手。最高民事法院共有 32 名法官。
最高民事法院分为外庭(由 19 名法官组成)和内庭(由其余法官组成)。外庭拥有初审管辖权,而内庭拥有上诉管辖权。内庭进一步分为第一和第二部门,分别由院长和首席刑事法官领导。有时,当法院有许多案件时,可能会设立额外部门。每个部门可以作为一个小组审理来自郡法院或外庭的上诉。
来自最高民事法院的上诉将送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是所有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除苏格兰以外)的最终上诉法院,并且在权力下放案件方面也拥有初审管辖权。
最高法院取代了以前由上议院在其现已废除的司法能力中行使的管辖权。英国最高法院不可与最高法院混淆,最高法院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a)高级法院和(b)北爱尔兰的最高法院的旧名称。
最高法院由一位院长领导,有一位副院长。另外还有十位普通法官。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以前在英国的权力下放案件中拥有初审管辖权,并且继续对英格兰教会的宗教法庭拥有上诉管辖权。作为最高上诉法院,对枢密院的上诉也来自王室属地、英国海外领土以及某些英联邦国家。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英格兰和威尔士或北爱尔兰的上诉法官,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内庭成员,以及某些其他英联邦国家的精选高级法官。成员在 75 岁时退休。
对女王陛下御前会议的上诉将转交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委员会正式向女王陛下御前会议报告,女王陛下御前会议随后正式确认报告。根据协议,来自某些英联邦国家的上诉将直接送交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本身。
女王陛下御前会议还审理来自某些医疗机构(例如皇家外科医师学会)的纪律委员会的上诉。此外,针对教会专员(负责管理英格兰教会的财产)的案件也可能会被审理。某些宗教法庭(坎特伯雷大主教法庭和约克大法官法庭)在不涉及教会教义的案件中可以进行上诉。某些休眠法院也可以进行上诉,包括战时法庭(审理与海上敌军舰船的俘获以及从被俘获舰船中没收的财产的所有权有关的案件)和五港海事法院。最后,女王陛下御前会议决定一个人是否符合《下议院取消资格法》的规定,有资格被选为下议院议员。
欧洲人权法院和欧盟法院
除了上述国内法院之外,还有另外两个法院可以被认为对英国行使管辖权。
欧洲人权法院处理涉及对欧洲人权公约的侵犯指控的案件。
欧盟法院处理涉及对欧盟法律的侵犯指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