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数据库法
英国数据库法 COPYRIGHT |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版权受1988 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管辖。在本维基教科书中,将将其称为 1988 年法案。 根据1988 年法案第 1(1)(a) 条,版权被规定为“存在”,即“原创文学作品”。 “文学作品”在1988 年法案第 3(1) 条中被定义为“任何作品,除了戏剧或音乐作品,都是书面、口头或演唱的”。 如果数据库具有足够的原创性,则会存在版权;为了成为文学作品,“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排列”必须构成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1988 年法案第 3A 条。 |
存在版权自动产生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作品。无需向中央机构注册数据库的版权。 原创性第 1(1)(a) 条 要求数据库是原创的。 就版权而言,“原创”是指数据库是作者自己的作品,即不是从他人的作品中复制的。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一个想法可以受到版权保护。这是不正确的。版权保护的是一个想法的表达和形式,而不是想法本身。同样重要的是表达和形式的原创性,而不是想法本身。 最低限度的努力文学作品不需要付出大量努力才能获得版权保护。任何写作都会吸引版权,只要它足够重要,构成作品。 已记录为了获得版权,数据必须被记录。数据库的本质使得这一要求总是得到满足。 |
所有权根据1988 年法案第 11(1) 条,最初的所有权归数据库的作者或合著者所有。 根据1988 年法案第 11(2) 条,如果数据库的作者是雇员,数据库的版权归其雇主所有。这须符合以下规定:
如果委托创建数据库,版权属于作者,而不是委托创建数据库的个人、公司或组织。委托第三方创建数据库的协议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版权作品的转让或许可。在Blair v Alan S Tomkins & Anor (1971) 21 QB 78案中,法院裁定,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通常会默示许可。 请注意,在Griggs Group Ltd v Evans (2003) EWHC 2914案中,法院裁定,委托创建数据库的一方,如果仅仅许可无法赋予他们阻止该作品被竞争对手使用所需的权利,则有权获得该数据库的衡平法上的利益所有权。 |
持续时间根据1988 年法案第 12 条,版权将保护数据库的作者(或雇员)的生命加上 70 年。 |
权利根据1988 年法案第 16 条,版权赋予数据库所有者阻止他人复制数据库的权利。 第 16 条 同样赋予版权所有者独家权利: |
侵权如果另一个未经授权方复制了数据库的“实质部分”,则侵犯了数据库的版权。 什么是实质部分的问题是定性的。 主要侵权无论其心态如何,犯下数据库版权主要侵权行为的一方都负有责任。 复制可能是间接的——即,看到原始作品的副本的结果——第 16(3) 条。 如果某人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做了或授权他人做任何受版权限制的行为,则侵犯了作品的版权——第 16(2) 条。 如果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并且被告有权访问原告的作品,则存在复制的可反驳推定。 次要侵权要求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自己正在处理侵权副本。 副本是在没有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制作的。 包括 |
抗辩合理使用 |
补救措施主要侵权的损害赔偿——第 97 条
主要侵权的交付——第 99 条 数据库所有者可以没收违规的数据库副本——第 100 条。
侵权方可能会因制作或处理侵权物品而面临刑事责任——第 107 条 侵权副本的交付——第 108 条 违规副本的销毁——第 114 条 禁止进口侵权副本的命令——第 111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