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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数据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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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数据库法
COPYRIGHT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版权受1988 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管辖。在本维基教科书中,将将其称为 1988 年法案。

根据1988 年法案第 1(1)(a) 条,版权被规定为“存在”,即“原创文学作品”。

“文学作品”在1988 年法案第 3(1) 条中被定义为“任何作品,除了戏剧或音乐作品,都是书面、口头或演唱的”。

如果数据库具有足够的原创性,则会存在版权;为了成为文学作品,“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排列”必须构成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1988 年法案第 3A 条

存在

版权自动产生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作品。无需向中央机构注册数据库的版权。

原创性

第 1(1)(a) 条 要求数据库是原创的。

就版权而言,“原创”是指数据库是作者自己的作品,即不是从他人的作品中复制的。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一个想法可以受到版权保护。这是不正确的。版权保护的是一个想法的表达和形式,而不是想法本身。同样重要的是表达和形式的原创性,而不是想法本身。

最低限度的努力

文学作品不需要付出大量努力才能获得版权保护。任何写作都会吸引版权,只要它足够重要,构成作品。

已记录

为了获得版权,数据必须被记录。数据库的本质使得这一要求总是得到满足。

所有权

根据1988 年法案第 11(1) 条,最初的所有权归数据库的作者或合著者所有。

根据1988 年法案第 11(2) 条,如果数据库的作者是雇员,数据库的版权归其雇主所有。这须符合以下规定:

  • 数据库必须是在雇员工作期间创建的。
  • 雇主和雇员之间必须没有相反的协议,例如,一项授予雇员数据库版权的协议。

如果委托创建数据库,版权属于作者,而不是委托创建数据库的个人、公司或组织。委托第三方创建数据库的协议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版权作品的转让或许可。在Blair v Alan S Tomkins & Anor (1971) 21 QB 78案中,法院裁定,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通常会默示许可。

请注意,在Griggs Group Ltd v Evans (2003) EWHC 2914案中,法院裁定,委托创建数据库的一方,如果仅仅许可无法赋予他们阻止该作品被竞争对手使用所需的权利,则有权获得该数据库的衡平法上的利益所有权。

持续时间

根据1988 年法案第 12 条,版权将保护数据库的作者(或雇员)的生命加上 70 年。

权利

根据1988 年法案第 16 条,版权赋予数据库所有者阻止他人复制数据库的权利。

第 16 条 同样赋予版权所有者独家权利:

  • 复制作品(参见第 17 条)。
  • 向公众发布作品的副本(参见第 18 条)。
  • 将作品出租或出借给公众(参见第 18A 条)。
  • 在公众场合表演、展示或播放作品(参见第 19 条)。
  • 向公众传播作品(参见第 20 条)。

侵权

如果另一个未经授权方复制了数据库的“实质部分”,则侵犯了数据库的版权。

什么是实质部分的问题是定性的。

主要侵权

无论其心态如何,犯下数据库版权主要侵权行为的一方都负有责任。

复制可能是间接的——即,看到原始作品的副本的结果——第 16(3) 条

如果某人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做了或授权他人做任何受版权限制的行为,则侵犯了作品的版权——第 16(2) 条

如果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并且被告有权访问原告的作品,则存在复制的可反驳推定。

次要侵权

要求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自己正在处理侵权副本。

副本是在没有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制作的。

包括

抗辩

合理使用

补救措施

主要侵权的损害赔偿——第 97 条

  • 请注意,如果被告不知道并且没有理由相信该数据库受版权保护,则此补救措施不可用。

主要侵权的交付——第 99 条

数据库所有者可以没收违规的数据库副本——第 100 条

  • 通常,此补救措施仅用于街头小贩,因为此权利不包括营业场所。

侵权方可能会因制作或处理侵权物品而面临刑事责任——第 107 条

侵权副本的交付——第 108 条

违规副本的销毁——第 114 条

禁止进口侵权副本的命令——第 1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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