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数据库法
英国数据库法 |
数据库权利是一种从属权利,自1997年以来一直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数据库提供保护。 在1997年之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观点是,数据库可以通过版权(见前文)获得充分保护。这与欧洲大陆更广泛的观点相冲突,即数据库是功能性文件,而不是文学作品,因此无法受版权保护。 欧盟通过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 96/9/EC(“数据库指令”),以标准化整个欧盟为数据库提供的法律保护。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数据库指令由1997 年版权和数据库权利条例 SI 1997/3032(“1997 年条例”)执行。1997 年条例修订了 1988 年法案,限制了版权适用于数据库的程度(第 3A 条)。 |
存在根据1997 年条例第 13 条,如果“在获取、验证或呈现数据库内容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则数据库中存在数据库权利。 为了符合英格兰法律中的数据库权利资格,数据库的创建者之一或更多必须居住在欧洲经济区,见1997 年条例第 18 条。 与版权一样,数据库权利会自动产生于符合 13 条和 18 条规定的标准的数据库中。数据库权利的创建者无需向中央机构注册该权利。 |
所有权根据1997 年条例第 15 条,数据库的制作人是其第一所有者。 制作人在1997 年条例第 14(1) 条中定义为“在获取、验证或呈现数据库内容方面采取主动行动并承担投资于该获取、验证或呈现的风险的人应被视为数据库的制作人,并视为已制作了数据库”。 条例 14(2) 规定了一个警告,即“如果数据库是由雇员在雇佣期间制作的,则其雇主应被视为数据库的制作人,但事先有相反协议除外”。这与版权的情况类似。 |
期限1997 年条例第 17(1) 条规定,“数据库权利在数据库中于制作该数据库完成之年结束后的十五年结束时到期”。 条例 17(3) 进一步规定,“对数据库内容的任何重大变更,包括由于连续添加、删除或修改的积累而产生的重大变更,这将导致数据库被视为一项实质性新的投资,将使该投资产生的数据库获得其自身保护期限”。 实际上,对于定期更新的数据库,可以无限期地获得数据库权利的滚动保护,即每个更新版本的数据库都获得 15 年的保护。 |
权利数据库权利赋予所有者阻止复制和未经授权使用数据库的权利。 |
侵权根据1997 年条例第 16(1) 条,“如果一个人在未经权利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提取或重新利用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大部分,则该人侵犯了数据库权利”。 提取、重新利用和实质在1997 年条例第 12 条中定义。 提取被定义为“通过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将[数据库]内容永久或暂时转移到另一个介质”。 重新利用被定义为“通过任何方式将[数据库]内容提供给公众”。 实质被定义为“数量或质量方面,或两者兼而有之”。 条例 16(2) 进一步规定,“对数据库内容中的非实质性部分进行反复和系统性提取或重新利用可能构成对这些内容的实质性部分的提取或重新利用”。 |
抗辩理由公平交易 - 1997 年条例第 20 条
条例 20(2) 进一步规定了针对公共管理的数据库权利的例外情况。这些内容详述在1997 年条例附录 1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