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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辩护/检察官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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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不当行为可能有多种形式,但最常见的形式有几种。首先,检察官在审判期间的旁白陈述可能构成检察官不当行为。这些可能是关于被告、其律师、证人或法官的评论。这些评论可能导致陪审团有偏见的审判无效(禁止重新起诉),假设审判法院认为这些评论是为了煽动审判无效动议。其他时候,它们只会导致无偏见审判无效。其次,检察官未能根据布拉迪诉马里兰州案(373 U.S. 83 (1963))将重要且有利于被告的证据移交给辩方,违反了他的义务。这是一种检察官不当行为,可以在几乎任何时候提出,即使在定罪后,因为这是重大的宪法错误。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检察官未能移交布拉迪材料,他通常会获得重审。第三,检察官对某人或某群人的选择性起诉可能是错误行为。此外,如果检察官因被告行使权利(陪审团审判权、上诉权等)而加重刑罚或指控,这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构成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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