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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 |
主要有四种类型的法律辩护。分别是:不在场证明、正当理由、借口和程序性辩护。 |
当被告使用基于不在场证明的辩护时,他们不仅仅是在说自己无罪,而且是在宣称自己无辜。不在场证明基于这样一个理念:他们不可能犯下罪行,因为他们在罪行发生时身处其他地方。通常在刑事审判中,辩护方会试图证明不在场证明。此类证据可以来自被告行踪的记录或与被告在相关时间在一起的人的证词。 在法学院,这通常被称为“SODDI”辩护......“其他家伙干的”。律师称之为“不在场证明”。 |
正当理由辩护要求被告承认自己犯下了罪行,但他们不应被判有罪,因为犯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正当防卫是这种辩护中最著名的。 |
借口辩护基于这样一个理念:虽然该人确实犯下了罪行,并且该行为不属于正当理由,但在犯罪发生时,该人并没有控制力或精神状态,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对该罪行负有法律责任。精神错乱是借口辩护中最著名的。此外,如果有减轻罪行的情节,可能会导致无罪释放,或者如果被判有罪,则会获得更宽大的判决。 |
主要类型的辩护中的第四种也是最不常见的一种是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包括诸如诱捕、警务欺诈、检察官渎职和剥夺快速审判权等。这些类型的辩护认为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因此应该释放该人。 |
创新性辩护是有点特殊的辩护类型。它们是相对较新的,尚未经过检验,几乎没有先例可以借鉴。以前尝试过的创新性辩护包括“Twinkie 辩护”、“黑人狂怒”、“阿斯伯格综合征”和“城市生存综合征”。通常,被告使用这些辩护来在诉讼程序中引入合理怀疑。由于这一点,可能会制定先例,但可能只有在法官拒绝承认这些辩护的证据时才会出现。在这一点上,问题就变成了相关性问题,上诉法院关于此类证据是否相关的裁决几乎总是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因此,对于报告的案例很少讨论这些理论,也就不足为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