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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搜查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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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和扣押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

人民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保障,他们的身体、房屋、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不得发出任何搜查令,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并经宣誓或肯定,详细说明要搜查的地方以及要搜查或扣押的人员或物品。

法院在解释该条款时认为,经搜查令进行的搜查被视为合理的,而无搜查令的搜查被视为不合理的,因此是非法的。然而,法院也确定了搜查令要求的一些例外情况。为了发出搜查令,必须满足以下五个要求:

  1. 有充分的理由
  2. 对有充分理由的宣誓或肯定
  3. 详细说明要搜查的地方,以及要搜查或扣押什么
  4. 由司法部门(基本上是法官)签署
  5. 由行政部门(一般是警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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