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第二章
外观
联合国最初的成员国应为参加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的国家,或先前签署了1942年1月1日的联合国宣言,并签署本宪章并根据第110条批准本宪章的国家。
- 所有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只要接受本宪章所载义务,并且在本组织认为能够而且愿意履行这些义务,就可以加入联合国。
- 任何此类国家加入联合国,应由大会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作出决定。
对联合国成员国,安全理事会已对其采取了预防或强制行动,大会可以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暂停其行使成员国权利和特权。这些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可以由安全理事会恢复。
持续违反本宪章所载原则的联合国成员国,可以由大会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将其开除出本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