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第四章
外观
- 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
- 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上不得超过五个代表。
大会可以讨论本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或者与本宪章规定的任何机关的权力和职能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且,除第十二条规定外,可以就任何此类问题或事项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两者提出建议。
- 大会可以审议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合作的一般原则,包括关于裁军和军备规制的原则,并可以就这些原则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两者提出建议。
- 大会可以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出的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并且,除第十二条规定外,可以就任何此类问题向有关国家或安全理事会或两者提出建议。任何需要采取行动的此类问题,均应由大会在讨论之前或之后提交安全理事会。
- 大会可以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局势。
- 本条规定的大会权力不限制第十条的一般范围。
- 安全理事会正在履行本宪章赋予其关于任何争端或局势的职能时,大会不得就该争端或局势提出任何建议,除非安全理事会要求这样做。
- 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同意,应在每届会议上向大会通报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的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何事项,并且如果大会没有开会,应立即以同样方式向大会或联合国会员国通报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这些事项的情况。
大会应发起研究并提出建议,以促进以下目的:
a. 促进政治领域的国际合作,并鼓励国际法的逐步发展及其编纂;
b. 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领域的国际合作,并协助实现所有人的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大会关于上述第1(b)款所述事项的进一步责任、职能和权力载于第九章和第十章。
在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大会可以建议采取措施,和平解决任何它认为可能损害一般福利或国家之间友好关系的局势,无论其起源如何,包括违反本宪章中关于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规定的情况。
- 大会应接受并审议安全理事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这些报告应包括安全理事会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决定采取或已采取的措施的说明。
- 大会应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其他机关提交的报告。
大会应履行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赋予其关于国际托管制度的职能,包括批准非战略地区托管协议。
- 大会应审议并核准本组织的预算。
- 本组织的费用应由会员国按照大会分配的比例承担。
- 大会应审议并核准与第五十七条所述的专门机构达成的任何财务和预算安排,并审查这些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以便向有关机构提出建议。
- 大会每个会员国有一票。
- 大会关于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作出。这些问题包括:关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根据第八十六条第1(c)款选举托管理事会成员;接纳联合国新会员国;暂停会员国权利和特权;开除会员国;与托管制度运作有关的问题;预算问题。
- 除决定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其他类别问题外,其他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并投票的多数成员作出。
联合国会员国拖欠其对本组织的财政款项,其拖欠款项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财政年度应缴款项总额时,在大会无投票权。但是,如果大会认为拖欠缴款系由于会员国无法控制的原因,则大会可准许该会员国投票。
程序
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定期会议,并根据需要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应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大多数会员国的请求召开。
大会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它选举每届会议的主席。
大会可设立其认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附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