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少年:美国自由宪章/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第7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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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此页面中的联邦党人文集是
# | 标题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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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部门任期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72 | 续论同一主题,并考虑行政部门的连任问题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73 | 行政部门的经费保障条款和否决权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74 | 行政部门对军队和海军部队的指挥权和赦免权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75 | 行政部门的条约缔结权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76 | 行政部门的任命权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77 | 续论任命权以及其他行政部门权力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78 | 司法部门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79 | 续论司法部门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80 | 司法部门的权力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联邦党人文集第71号的标题是“行政部门的任期”。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任期是行政权力能量的第二个必要条件。这与两个目标有关:行政长官在行使宪法权力方面的个人坚定性;以及在他领导下可能制定的行政体系的稳定性。关于第一个目标,很明显,任期越长,获得这一重要优势的可能性就越大。人类天性的一个普遍原则就是,一个人对他所拥有的东西的兴趣,与其持有它的所有权的坚定性或不确定性成正比;他对以瞬间或不确定的所有权所持有的东西的依恋,不如他对以持久或确定的所有权所享有的东西的依恋;因此,他愿意为前者冒险的程度,超过了他为后者冒险的程度。这条评论同样适用于政治特权、荣誉或信托,就像适用于任何普通的财产一样。由此推论,一个人以行政长官的身份行事,他意识到自己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卸任,他会倾向于认为自己对这个职位没有足够的兴趣,以至于不会因为独立行使权力,或因为遭遇社会本身的相当一部分人,甚至是立法机构中占主导地位的派系中可能出现的任何短暂的不满情绪而冒险受到任何实质性的谴责或困扰。如果情况只是他可能会卸任,除非通过新选举继续任期,而如果他渴望继续任期,他的愿望与他的恐惧相结合,将更加强烈地腐蚀他的正直或贬低他的勇气。在这两种情况下,软弱和优柔寡断都将成为这个职位的特征。
有些人会倾向于将行政部门对社会或立法机构中的普遍潮流的奴性顺从视为其最佳推荐。但是这些人对政府设立的目的,以及促进公共幸福的真正手段,都抱有非常粗浅的观念。共和主义原则要求,人民对他们所委托管理其事务的人的行动进行审慎的思考;但这并不需要无条件地屈服于任何突如其来的激情之风,也不需要屈服于人民可能从那些为了背叛人民利益而迎合其偏见的人的技巧中获得的任何短暂冲动。人们普遍意图谋求公共利益,这是一个恰当的观察结果。这通常适用于他们的错误。但是他们的理智会鄙视那些假装他们总是能正确地推断出促进公共利益的**手段**的奉承者。他们从经验中知道,他们有时会犯错误;令人惊叹的是,他们犯错误的次数很少,因为他们不断受到寄生虫和阿谀奉承者的欺骗,受到野心家、贪婪者、绝望者的陷阱,受到那些比他们应得的更能赢得他们信任的人的诡计,以及那些寻求拥有而不是赢得信任的人的诡计。当出现人民利益与他们的意愿相冲突的情况时,他们所任命的这些利益的守护者有责任抵制这种暂时的错觉,以便给他们时间和机会进行更冷静和沉着的思考。可以举出一些例子,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行为拯救了人民免受他们自己错误的致命后果,并为那些有勇气和气量足以在冒犯人民的风险下为他们服务的伟人赢得了持久感激的纪念碑。
但是,无论我们多么倾向于坚持行政部门对人民意愿的无限顺从,我们都无法恰当地主张对立法机构的情绪进行类似的顺从。后者有时可能与前者相冲突,而其他时候人民可能完全中立。在任何一种假设中,行政部门都应该处于敢于充满活力和果断地表达自己意见的境地,这无疑是可取的。
同样,教导我们在政府各部门之间进行分隔的规则,也教导我们这个分隔应该以这样一种方式进行,使一个部门独立于另一个部门。如果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都如此构成,以至于完全受制于立法部门,那么将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分离有什么意义呢?这种分离只能是名义上的,无法实现其设立的目的。服从法律是一回事,而依赖于立法机构则是另一回事。前者符合,后者违反了良好政府的基本原则;无论宪法的形式如何,它都将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个手中。立法权力吸收所有其他权力的趋势,已经在前面的一些章节中通过例子充分地展示和说明了。在纯粹的共和政体中,这种趋势几乎是不可抗拒的。人民代表在人民大会中,有时似乎认为他们就是人民本身,并且在遇到任何其他方面的反对迹象时,表现出强烈的急躁和厌恶;就好像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行使自己的权利,是侵犯他们的特权,是对他们尊严的侮辱。他们常常表现出想要对其他部门施加专横的控制;而且由于他们通常有人民站在他们一边,他们总是以如此强劲的势头行动,以至于政府的其他成员很难维护宪法的平衡。
也许有人会问,除非一个部门拥有任命或解雇另一个部门的权力,否则任期短如何影响行政部门对立法机构的独立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之一可以从已经提到的原则中得出,即一个人倾向于对短命的优势兴趣不大,而且它不会让他因为这种优势而冒险遭受任何相当程度的不便或危险。另一个答案,也许更加明显,虽然不是更有说服力,将来自于考虑立法机构对人民的影响;这可能被用来阻止重新选举那些通过正直地抵制该机构的任何阴险计划而使自己不受欢迎的人。
人们也会问,四年任期是否能达到预期目的;如果不能,那么一个更短的任期,至少会因为对野心勃勃的阴谋提供更大的保障而得到推荐,那么出于这个原因,它是否优于一个既不足以激发行政长官应有的坚定性和独立性,又太短的任期呢?
无法断言四年或任何其他限定的任期能够完全实现预期目标;但它会在一定程度上促成目标的实现,并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的精神和性格产生实质性影响。在这样的一个期限的开始和结束之间,总会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消亡的可能性是足够遥远的,不会对一个拥有相当程度的坚定意志的人的行为产生不当的影响;并且,在这段时间里,他可以合理地预期自己有足够的时间来让社区认识到他可能倾向于采取的措施的正当性。虽然他可能接近公众通过新的选举来表达对其行为的看法的那一刻,他的信心以及他的坚定意志会下降;但两者都会从他在之前继续担任该职位所提供的机会中获得支持,从而在选民中建立起自己的声望和好感。然后,他可以根据他所证明的智慧和正直的程度,以及他对同胞的尊重和依恋所赢得的头衔,安全地冒险。一方面,四年任期将有助于行政部门的坚定性,使其成为构成要素中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不足以证明对公共自由的任何担忧。如果英国下议院,从最微弱的开端开始,仅仅从同意或不同意征收新税的能力开始,就以飞快的步伐将王权和贵族特权限制在他们认为与自由政府原则相一致的范围内,同时把自己提升到立法机关平等分支的等级和地位;如果他们能够在一件事上废除君主制和贵族制度,并推翻教会和国家的全部古代制度;如果他们能够在最近的一次场合,让君主对他们企图进行的创新感到恐惧,那么,一个四年任期的民选官员,拥有美国总统的有限权力,会有什么可怕之处呢?除了他可能无法胜任宪法赋予他的任务之外,还会有什么可怕之处呢?我只能补充一点,如果他的任期是让人生疑他的坚定性,那么这种怀疑与对他的侵犯的忌惮是不一致的。
PUBLIUS.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这篇联邦党人文集讨论了总统在任职期间可能花费的时间长度,以及更长或更短的任期是否会影响他对公众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它还指出,总统在任职时间越长,获得比其他潜在对手更大的优势的机会就越大。联邦党人文集第 71 号是讨论行政部门权力和限制的十一篇论文系列中的第五篇。
联邦党人文集第 72 号
[edit | edit source]联邦党人文集第 72 号的标题是“继续讨论同一主题,并考虑行政部门的可连任问题”。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文本
[edit | edit source]致纽约州人民
政府的管理,从最广义上讲,包括国家机构的所有活动,无论立法、行政还是司法;但在其最通常的,也许是最准确的意义上,它局限于行政细节,并且特别属于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实际的外交谈判,财务的准备计划,公共资金的应用和支出,符合立法机构的总体拨款,军队和海军的安排,战争行动的指挥,这些以及其他类似性质的事情构成了对政府管理的最恰当理解。因此,负责直接管理这些不同事宜的人,应该被视为首席行政官的助手或代理人,因此,他们应该从他的任命中获得职位,至少是从他的提名中获得职位,并且应该服从他的监督。这种对主题的看法将立即向我们暗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的持续时间与行政体系的稳定性之间的密切联系。推翻和撤销前任所做的事情,常常被继任者视为可以证明自己能力和功绩的最佳证据;除此之外,当这种改变是公众选择的产物时,被替代的人有理由认为,前任的解职是源于对其措施的不满;而且,他越不像前任,就越能赢得选民的青睐。这些考虑因素,以及个人信任和依恋的影响,很可能会促使每位新任总统推动更换人员来担任下属职位;而这些因素加在一起,必然会导致政府管理中令人不齿和毁灭性的变化。
我将与相当长的确定任期联系起来可连任的情况。前者对于使官员本人有积极性和决心做好自己的工作,以及让社区有时间和机会观察其措施的趋势,从而对其功绩进行实证评估是必要的。后者对于使人民在看到有理由认可其行为时,能够继续让他担任其职位,以延长其才能和美德的效用,并确保政府在明智的行政体系中获得持久优势是必要的。
在这一点上,没有比一个在某些方面得到一些受人尊敬的支持者的计划,即让首席行政官在任期内任职一段时间,然后将其排除在外,无论是一段时间还是永远。这种排除,无论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都会产生几乎相同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害的,而不是有益的。
排除的其中一个不利影响将是减少做好事的机会。很少有人不会在意识到与之相关的职位的优势必须在某个确定的时间段内放弃时,比在被允许怀有通过努力赢得其延续的希望时,在履行职责方面表现出更少的热情。只要承认对奖励的渴望是人类行为最强大的动力之一;或者说,确保人类忠诚的最佳保障是使他们的利益与他们的责任相一致,这一立场就不会受到争议。即使是名声的渴望,也是最优秀的心灵的支配激情,它会促使一个人为公众利益而计划和进行广泛而艰巨的企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来成熟和完善,如果他能够自我安慰,希望被允许完成他所开始的事情,那么,相反,当他预见到自己必须在完成工作之前退出舞台,并且必须将工作以及自己的声誉交到可能无法胜任或不友好的人手中时,他会阻止自己进行这项事业。在这种情况中,最有可能从大多数人那里期望的是不做恶的消极功绩,而不是行善的积极功绩。
排除的另一个不利影响是导致贪婪的企图、贪污,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篡权。一个碰巧担任该职位的贪婪的人,向前展望自己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放弃自己所享有的利益的时候,会感到一种倾向,这种倾向对于这样一个人来说很难抗拒,即在机会持续期间尽可能地利用自己所享受的机会,并且可能不惜使用最腐败的手段来使收获尽可能丰硕,即使是短暂的;虽然同一个人,可能在不同的前景下,可能满足于其职位上的正常酬金,甚至可能不愿意冒险滥用自己的机会。他的贪婪可能成为他贪婪的保护。除此之外,同一个人可能既虚荣又野心勃勃,也可能贪婪。如果他可以预期通过自己的良好行为来延长自己的荣誉,他可能会犹豫是否要牺牲对荣誉的渴望来满足对财富的渴望。但是,当他展望即将到来的不可避免的消亡时,他的贪婪很可能会战胜他的谨慎、虚荣或野心。
一个雄心勃勃的人,当他发现自己坐在他国家荣誉的顶峰时,当他展望他必须永远从崇高的地位上走下来的时刻,并反思他自己的努力无法将他从不受欢迎的逆境中拯救出来时;这样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会更加强烈地受到诱惑,抓住有利时机,试图以任何个人风险延长他的权力,而不是如果他有可能性通过履行职责来实现同样的目的。
让六个曾经有足够信誉被提升到最高长官职位的人,像不满意的鬼魂一样在人民中游荡,并渴望一个他们注定再也不会拥有的位置,这会促进社区的和平,或政府的稳定吗?
排除的第三个不良影响是,剥夺社区从最高长官在行使职务中获得的经验的优势。经验是智慧的源泉,这是智者和最简单的人类都认可的格言的真实性。在国家统治者中,还有什么比这种品质更可取或更重要?在国家的最高长官中,还有什么比这种品质更可取或更重要?把这种可取和必不可少的品质置于宪法的禁令之下,并宣布一旦获得,其拥有者将被迫放弃获得该品质的职位,以及适合该品质的职位,这明智吗?然而,这就是所有那些将人们排除在他们通过一系列服务使自己具备以更大效用为国家服务的能力之后,通过其同胞的选择为国家服务之外的规定的确切含义。
排除的第四个不良影响是,将人们赶出职位,在国家的某些紧急情况下,他们的存在可能对公众利益或安全至关重要。没有一个国家没有在某个时期或另一个时期经历过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人士服务的绝对必要性;也许说,对维护其政治生存来说,这并不为过。因此,所有那些禁止国家以最适合其需求和情况的方式利用其公民的自我否定的条例,是多么不明智!在不假设该人的个人本质的情况下,很明显,在战争爆发或任何类似危机时,最高长官的改变,即使是同等功绩的其他人,也总是对社区有害,因为它会用经验不足替代经验,并倾向于动摇和动摇已经确立的行政程序。
排除的第五个不良影响是,它将作为对行政稳定性的宪法禁止。通过**迫使**国家最高职位的人员发生变化,它将**迫使**措施发生变动。一般来说,不能期望人们变化而措施保持一致。相反的情况是事物的通常过程。我们不必担心会过于稳定,因为至少还有改变的选择;我们也不需要阻止人民继续保持他们认为可以安全放置的信任,以及在他们方面保持坚定,可以避免摇摆不定的议会和可变政策的致命弊端。
这些是排除原则带来的某些弊端。它们对永久排除的方案最为适用;但当我们考虑到即使是部分排除也会使该人的重新接纳成为一个遥远而不可预测的目标时,所做的观察几乎同样适用于这两种情况。
有哪些优势可以抵消这些劣势?据说是:第一,长官更大的独立性;第二,人民更大的安全。除非排除是永久性的,否则没有借口推断第一个优势。但即使在那种情况下,他也可能没有超越他当前职位以外的目标,他会为了这个目标而牺牲他的独立性吗?他可能没有联系,没有朋友,他会为了他们而牺牲它吗?当他行动时,他可能不愿意以坚定的行为制造个人敌人,因为他相信一个时间正在迅速到来,在这个时间到来时,他不但**可以**,而且**必须**平等地,甚至可能在更低的地位上暴露在他们的怨恨之中?要确定他的独立性是否会通过这种安排得到最大程度的促进或损害,并非易事。
至于第二个假定的优势,有更大的理由对它抱有怀疑。如果排除是永久性的,一个有野心的人,只有他才会在任何情况下有理由感到担心,他会极其不情愿地屈服于永远离开一个他追求权力和卓越的激情已经养成了习惯的职位的必要性。如果他足够幸运或狡猾,以赢得人民的友好,他可能会诱使他们认为,一项旨在剥夺他们给予他们心爱的人以新的证明其依恋权的规定,是一个非常可恶和不正当的约束。可以设想这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的这种厌恶,配合着这样一个心爱的人的受挫的野心,可能会对自由造成比从社区行使宪法权利自愿投票而可能在职位上永远存在更大危险。
禁止人民继续在职位上任命那些在他们看来有资格获得认可和信任的人的想法,这是一种过度的精致;这种想法的优点充其量是推测性和模棱两可的,并且被更加确定和决定性的缺点所超过。
PUBLIUS.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讨论行政部门权力和限制的十一篇论文系列中的第六篇。它谈论了总统是否有资格再任一届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公众是否认可他,以及是否认为他值得连任。它还列出了连任总统的五个潜在弊端,然后禁止他寻求任何进一步的任期,无论是暂时还是永久。
联邦党人文集第 73 篇的标题是“对行政人员的支持和否决权的规定”。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的。
致纽约州人民
构成行政权力活力第三个要素,是对其支持的充分规定。显然,如果没有适当注意这篇文章,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的分离将仅仅是名义上的和无效的。立法机构对首席长官的薪金和津贴拥有酌处权,可以将他变得像他们认为合适的听话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要么通过饥饿来减少他,要么通过施舍来诱惑他,以便毫无保留地将他的判断屈服于他们的意愿。这些表达,从所有用语的广义上理解,无疑会传达比预期的更多。有些人既无法被困扰也无法被诱使牺牲自己的责任;但这种坚定的美德是少数土壤的产物;总的来说,会发现,对一个人支持权力的控制就是对一个人意志的控制。如果有必要用事实来证实如此明显的事实,那么即使在这个国家,也会有立法机构的经济安排对行政部门进行恐吓或引诱的例子。
因此,很难过分赞赏拟议的宪法对这个问题的明智关注。该宪法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因其服务而获得报酬,**在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并且**在该任期内,不得从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成员处获得任何其他报酬**。” 不可能想象出比这更合适的规定。立法机构在任命总统时,一次性地宣布在被选举的任期内,其服务的报酬是什么。这样做之后,他们将没有权力改变它,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直到由新的选举开始一个新的服务周期。他们既不能通过影响他的需求来削弱他的坚韧,也不能通过诉诸他的贪婪来腐蚀他的正直。联邦,或其任何成员,都没有权力给予,他也无权接受,除第一次行为决定的报酬以外的任何其他报酬。当然,他没有经济上的诱因放弃或背叛宪法赋予他的独立性。
已经列出的活力要求中的最后一个是合格的权力。让我们继续考虑那些提议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权力。
我们首先注意到的是总统对立法机构两院的行为或决议的限定否决权;换句话说,就是他拥有将所有带有反对意见的法案退回,除非它们随后得到立法机构组成成员三分之二的批准,否则这些法案将无法成为法律的权力。
立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权利和吸收其他部门权力的倾向已经提出并反复提及;仅仅用纸面界定每个部门的界限也已不足;由此推断并证明了为每个部门提供宪法武器以自卫的必要性。从这些明确无疑的原则出发,推导出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行为拥有绝对或限定否决权的合理性。没有这两种权力中的一种,前者将完全无法抵御后者的侵犯。他可能会被连续的决议逐渐剥夺权力,或者被一次投票消灭。无论以哪种方式,立法和行政权力都可能很快地合并到同一个手中。即使立法机构从未表现出侵犯行政权力权利的倾向,公正的推理和理论上的正当性规则本身也会告诉我们,不应该任由一方处于另一方的支配之下,而是应该拥有宪法上的有效自卫权。
但所讨论的权力还有更进一步的用途。它不仅充当行政部门的盾牌,而且还为防止制定不当法律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它在立法机构中建立了一个有益的制衡机制,旨在保护社区免受派系、草率或任何可能影响该机构多数成员的、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冲动的影响。
在某些场合,否决权的合理性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他们认为不应假设一个人会比许多人更道德和智慧;除非存在这种假设,否则赋予行政长官对立法机构的任何控制权都是不恰当的。
但经检验,这种观点会显得更虚假而不是真实。这件事的合理性不是基于对行政部门具有更高智慧或美德的假设,而是基于对立法机构并非绝对可靠的假设:权力欲望有时会使它倾向于侵犯政府其他成员的权利;派系精神有时会扭曲它的讨论;有时,眼前的印象可能会使它采取措施,而这些措施在冷静反思后它自己会谴责。赋予行政部门该权力的主要动机是为了使他能够保护自己;次要动机是为了增加社区免受因匆忙、疏忽或设计而导致的糟糕法律通过的可能性。措施经过审查的次数越多,审查者所处情况的多样性越大,由于缺乏适当的审议而产生的错误的危险就越小,或者由于某种共同的激情或利益的感染而产生的失误的危险也越小。政府各个部分在同一时间和针对同一事物的腐败观点造成影响的可能性远小于这些观点轮流支配和误导每一个部分的可能性。
或许有人会说,防止不良法律的权力包括防止良好法律的权力;它可以用作这两种目的。但对于那些能够正确评估法律的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弊端的人来说,这种反对意见毫无意义,这些弊端构成了我们政府的性格和天才中最大的缺陷。他们会认为,任何旨在限制过度立法并使事物保持在任何给定时期所处的状态的制度,更有可能做有利的事情而不是有害的事情;因为它有利于立法体系的更大稳定性。通过阻止少数好的法律而可能造成的损害,将完全由阻止大量坏法律带来的好处所弥补。
不仅如此。在自由政府中,立法机构的优越权重和影响力,以及行政部门与该机构进行力量较量时的风险,为否决权一般会谨慎使用提供了令人满意的保障;在行使否决权时,人们更有可能指责它怯懦而不是鲁莽。英国国王,尽管拥有他所有的君主属性,以及他从无数来源获得的所有影响力,但即使在今天,他也会犹豫是否对两院议会的联合决议行使否决权。他不会不尽一切努力利用这种影响力来扼杀他不喜欢的措施,使其无法到达王位,以避免被逼到允许它生效,或者冒着因反对立法机构的意见而激怒国民的风险。他也不可能最终冒险行使他的特权,除非是在明显正当或极度必要的情况下。英国所有消息灵通的人都会同意这种观点的公正性。国王否决权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被行使了。
如果像英国君主那样强大和防御良好的行政长官都会对行使所讨论的权力犹豫不决,那么在一个完全和纯粹的共和政府中,只被赋予四年行政权的美国总统,可以合理地期待他更加谨慎。
很明显,他更有可能在必要时不使用权力,而不是使用得太频繁或太多。事实上,从这个来源得出的一个反对其可行性的论点是,它在外表上令人反感,在实践中毫无用处。但由此并不能得出结论:因为它可能很少被使用,所以它永远不会被使用。在它主要设计用于的案件中,即对行政部门宪法权利的直接攻击,或者在明显的、显而易见的牺牲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一个具有相当坚定的男子会利用他的宪法防御手段,并倾听责任的告诫。在前一种假设中,他对职位权力的直接利益会刺激他的坚韧;在后一种假设中,他的选民的认可可能性会刺激他的坚韧,尽管他们自然会倾向于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支持立法机构,但他们不太可能让他们的偏见在非常明显的情况下欺骗他们。我现在谈论的是一个只拥有普通坚定程度的行政长官。有些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有勇气不惜一切代价履行自己的职责。
但宪法会议在处理这件事时,采取了一种折衷的办法,既便于行使行政长官在这方面的权力,也使它的效力取决于立法机构相当一部分成员的意见。他们没有采用绝对否决权,而是提议赋予行政部门已经描述的限定否决权。这种权力比另一种权力更容易行使。一个可能害怕用他个人的否决权否决一项法律的人,可能不会犹豫将它退回重新审议;只有在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员同意他的反对意见足够充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最终被否决。他会受到这种想法的鼓励:如果他的反对意见占上风,那么立法机构中相当一部分成员也会参与其中,他们的影响力将与他一起支持他在公众舆论中的行为的合理性。直接和明确的否决权在某种程度上比仅仅提出需要被那些接受它的人批准或否决的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更尖刻,更容易激怒。由于它不太可能冒犯人,所以它更容易被行使;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它可能会被发现更有效。希望不会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不当的观点在同一时间支配了立法机构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而且,这是在行政部门的影响力的对冲下发生的。无论如何,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远小于这些观点会污染仅仅多数决议的可能性。行政部门的这种权力往往会有无声无息、却势不可挡的作用。当那些从事不正当行为的人意识到他们无法控制的方面可能存在障碍时,他们常常会仅仅因为害怕反对而克制自己,否则他们会急切地冲进他们想要做的事情。
正如在其他地方提到的,这种限定否决权在这个州赋予了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州长与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组成,或由其中的任何两人组成。它在各种场合都被自由地使用,并且经常取得成功。它的效用已经变得如此明显,以至于在编纂宪法时强烈反对它的人,通过经验已经成为它的公开崇拜者。
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到,在制定这项计划的这一部分时,该公约偏离了本州宪法模式,而倾向于马萨诸塞州宪法。 可以想象有两个强有力的理由支持这种偏好。 一个是,作为法律解释者的法官,可能会因为在复审能力方面事先表达过意见而受到不当的影响; 另一个是,通过经常与行政部门合作,他们可能会被诱使过分参与该行政长官的政治观点,从而逐渐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形成危险的联盟。 不可能让法官与除了解释法律之外的任何其他职业保持过分的疏远。 特别危险的是将他们置于可能被行政部门腐蚀或影响的境地。
PUBLIUS.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讨论行政部门权力和限制的 11 篇论文中的第七篇,它探讨了总统的否决权及其限制,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英国君主可以立即否决任何法案,而不受任何反对。 考虑到总统的四年任期很短,他的否决权应该受到限制。
联邦党人文集第 74 号
[edit | edit source]联邦党人文集第 74 号的标题是“军队的指挥权和海军的力量以及行政部门的赦免权”。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文本
[edit | edit source]致纽约州人民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应为“美利坚合众国陆军和海军的总司令,以及各州的民兵,当他们被召入美利坚合众国实际服役时”。 这一条款的合理性本身就很明显,同时,它也与各州宪法的一般先例相一致,因此无需多说就能解释或强化它。 即使那些在其他方面将最高行政长官与一个委员会捆绑在一起的州宪法,也大多将军事权力集中在他一个人手中。 在政府的所有职责或事务中,战争的指挥最特别地需要那些区别于单手行使权力的品质。 战争的指挥意味着共同力量的指挥; 指挥和使用共同力量的能力,是行政权的定义中常见且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总统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首席官员以书面形式对与其各自官员职责相关的任何问题提出意见。” 我认为这是计划中多余的,因为它所规定的权利本身就会从该职位中产生。
他还被授权“对违反美利坚合众国法律的罪行实行赦免和减刑,弹劾案除外”。 人道主义和良好政策都要求,宽恕的仁慈特权应该尽可能地不受束缚或妨碍。 每个国家的刑法都包含着必要的严厉性,如果没有轻易获得对不幸罪行的例外,正义将显得过于血腥和残酷。 由于责任意识总是越 undivided 就越强烈,因此可以推断,一个人最乐于关注那些可能恳求宽恕法律严厉性的动机,而最不可能屈服于那些旨在庇护其报复对象的想法。 认识到一个同类人的命运取决于他自己的裁决,自然会激发他的谨慎和谨慎; 害怕被指责为软弱或纵容,会产生同样不同类型的谨慎。 另一方面,由于人们通常从人数中获得信心,因此他们可能会经常互相鼓励做出顽固的行为,并且对因不理智或虚伪的仁慈而受到怀疑或谴责的恐惧会不那么敏感。 由于这些原因,一个人似乎比一群人更适合作为政府仁慈的分配者。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将赦免权赋予总统的必要性,只在与叛国罪有关的情况下受到质疑。 有人争论说,这应该取决于立法机构的一个或两个部门的同意。 我不会否认,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在这种情况中获得该机构或其一部分的同意。 由于叛国罪是针对社会自身存在的罪行,一旦法律确定了罪犯的罪行,将赦免他的必要性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判断似乎很合适。 而这尤其应该这样,因为不应该完全排除对最高行政长官默许的假设。 但这样的计划也有很强的反对意见。 不可否认,在微妙的关头,一个谨慎而明智的人比任何众多机构更适合平衡可能为赦免或反对赦免惩罚的动机。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叛国罪往往与煽动叛乱有关,而煽动叛乱又涉及社会中很大一部分人; 就像最近在马萨诸塞州发生的那样。 在每种情况下,我们都可能看到人民的代表受到与导致犯罪的相同精神的污染。 当各方势均力敌时,被判刑者朋友和支持者的秘密同情,利用他人的善良和软弱,可能会经常给予免罚,而这正是需要树立榜样的恐怖。 另一方面,当煽动叛乱源于激起主要政党愤怒的原因时,他们可能会经常变得固执和不屈不挠,而此时政策却要求宽容和仁慈。 但将赦免权赋予最高行政长官的主要论据是:在暴动或叛乱的时期,往往会出现关键时刻,此时及时向暴乱者或叛乱者提供赦免,可能会恢复联邦的平静; 如果任其错过,以后可能再也无法挽回。 召集立法机构或其一个分支机构,以获得其对该措施的批准,这种缓慢的过程,经常会导致错过黄金机会。 一周、一天、一小时的损失有时可能是致命的。 如果有人注意到,出于这种偶然事件,可能会偶尔授予总统一项酌处权,那么首先,可以回答说,在一个有限的宪法中,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授予这种权力是值得怀疑的; 其次,事先采取任何可能暗示免除惩罚前景的步骤通常是不明智的。 这种非比寻常的行动,可能会被解释为胆怯或软弱的论据,并会助长罪恶的胆大妄为。
PUBLIUS.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讨论行政部门权力和限制的 11 篇论文中的第八篇。
在这篇论文中,汉密尔顿为总统作为民兵指挥官的地位以及总统授予赦免权的权力辩护。
联邦党人文集第 75 号
[edit | edit source]联邦党人文集第 75 号的标题是“行政部门的条约缔结权”。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文本
[edit | edit source]致纽约州人民
总统应有权力“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缔结条约,前提是出席参议员的三分之二同意”。
尽管这项条款因不同的理由而遭到强烈抨击,但我毫不犹豫地宣称,我坚信这是该计划中最完善、最无可争议的部分之一。其中一个反对的理由是老生常谈的权力混合问题;有些人认为总统应该独自拥有缔结条约的权力;另一些人则认为这项权力应该完全赋予参议院。另一个反对的来源是缔结条约的人数过少。支持这一反对意见的人中,一部分人认为众议院应该参与其中,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仅仅将参议院所有成员的全体三分之二改为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就足够了。我相信我在前一篇论文中对该计划这部分的论述已经足以让一个有识之士对其产生好感,因此在此我将只提供一些补充说明,主要是针对刚才提到的反对意见。
关于权力混合问题,我将依赖之前在其他地方对这一反对意见所依据规则的真实含义的解释;并将把总统与参议院在缔结条约方面的联合,视作对该规则的一种推断。我冒昧地补充一点,缔结条约权力的特殊性质表明,总统与参议院在这方面的联合是十分恰当的。尽管一些政府学著作将这项权力归类为行政权力,但这显然是一种武断的安排;因为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其运作,就会发现它更像是立法权而不是行政权,尽管它似乎并不完全符合两者中的任何一个的定义。立法权的本质是制定法律,或者换句话说,是为社会制定管理规则;而执行法律和运用共同力量,无论是出于这一目的还是为了共同防御,似乎包含了行政长官的所有职能。缔结条约的权力显然既不属于前者,也不属于后者。它既不涉及执行现行法律,也不涉及制定新法律;更不涉及运用共同力量。它的目标是与外国缔结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但这种法律效力源于诚信义务。它们不是主权者对臣民制定的规则,而是主权者与主权者之间的协议。因此,这项权力似乎构成一个独立的部门,并适当地属于立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在前面提到的,管理外交谈判所不可或缺的品质,表明行政部门是处理这些事务的最合适主体;而这项信托的巨大重要性和条约作为法律的效力,强烈地主张立法机构全体或部分参与缔结条约的工作。
在行政长官是世袭君主的政府中,将缔结条约的全部权力交给他可能是恰当或安全的,但在将这项权力交予任期四年、由选举产生的长官手中则是完全不安全和不恰当的。我们曾经在另一个场合提到过,这个说法无疑是正确的,即一个世袭君主,尽管经常压迫他的子民,但他个人在政府中拥有太多利益,因此不会有受到外国势力腐蚀的严重危险。但一个从平民百姓的地位升迁到最高行政长官的人,如果拥有中等或微薄的财产,并展望着在不久的将来可能被迫回到他被提升前的职位,他有时可能会受到诱惑,为了利益而牺牲责任,这需要超凡的道德才能抵挡。一个贪婪的人可能会受到诱惑,为了获取财富而背叛国家利益。一个有野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外国势力的帮助,以背叛他的选民为代价来实现自己的扩张。人类行为的历史并不足以证明对人类美德的崇高看法,这将使国家明智地将与世界其他国家交往的如此微妙和至关重要的利益,完全交由一个像美国总统那样被创造和处境的官员处理。
将缔结条约的权力完全交予参议院,将放弃总统在外交谈判中发挥宪法作用的益处。诚然,在这种情况下,参议院可以选择让他担任这一职务,但他们也有可能选择置之不理,而个人恩怨或阴谋可能会导致后者而不是前者。除此之外,参议院的行政官员不可能像国家的宪法代表那样,享有外国势力的信任和尊重,因此也不可能以同样的分量或效力行事。由于这一原因,联盟将在处理外部事务方面失去相当大的优势,而人民将失去因行政部门的合作而带来的额外安全保障。虽然完全信任他处理如此重要的信托是鲁莽的,但毫无疑问,他的参与将大大提高社会安全。事实上,总统和参议院共同拥有这项权力,比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单独拥有这项权力,都更有可能带来安全保障。任何认真考虑总统任命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的人,都会相信,这个职位总是会吸引那些品格优良的人担任,他们的参与在制定条约方面是特别令人希望的,这既出于智慧的考虑,也出于诚信的考虑。
在一篇之前的论文中提到的,并在本文另一部分提到的论述,将以无可辩驳的力量反对让众议院参与条约的制定。这个机构成分的不断变化,以及考虑到未来的增长,其庞大而多样的构成,让我们无法期望它具备适当地执行这一信托所必需的品质。准确而全面的外交政策知识;对同一观点的坚定而系统的坚持;对国家形象的敏锐而一致的敏感;果断、保密和迅速,这些品质与这样一个变化无常、人数众多的机构的性质是不相容的。由于必须得到如此多不同机构的同意,这项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就构成了一个坚实的反对理由。众议院被召集的频率更高,而且为了获得他们在条约各个阶段的批准,经常需要将他们召集在一起的时间更长,这将造成如此大的不便和开支,单凭这一点就足以否定这一计划。
剩下的唯一需要讨论的反对意见,是将参议院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改为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我们已经在第二个调查主题中指出,所有要求任何机构在做出决议时需要超过多数成员的规定,都会直接导致政府运作受阻,间接导致多数人的意见屈服于少数人的意见。这一考虑因素似乎足以决定我们的观点,即委员会在努力确保条约制定中人数优势方面已经走到了尽头,因为这已经无法与公共议事的活力或对社会大多数人的合理尊重相协调。如果要求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那么在许多情况下,由于部分成员缺席,实际上就需要全体一致。而任何以这种原则为基础的政治制度的历史,都是无能、困惑和混乱的历史。我们可以从罗马保民官、波兰议会和荷兰议会的例子中找到证明这一点的证据,但国内的例子使外国先例变得多余。
要求全体成员的固定比例,可能不会比仅仅要求出席成员的比例,更能带来人数众多的优势。前者通过在任何时候都要求一定数量的成员才能做出决议,降低了按时出席的动机。后者通过使机构的能力取决于一个比例,而这个比例可能会因为单个成员的缺席或出席而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了相反的效果。而且,因为它通过促进准时出席来保持机构的完整性,因此很有可能,在这个情况下,机构的决议一般来说是由与其他情况下一样多的成员决定的,而延迟的机会却少得多。我们不能忘记,在现行的邦联制度下,一个州可能也经常由两个人代表;因此,现在拥有联盟所有权力的国会,其成员人数很少超过拟议中的参议院。如果我们再加上一点,由于成员按州投票,而当一个州只有一个成员出席时,他的投票将被作废,这就可以证明这样一种假设,即在参议院,成员将个别投票,因此参议院中的积极投票人数很少会少于现行国会中的积极投票人数。当我们考虑到总统的合作时,我们会毫不犹豫地推断,美国人民在新的宪法之下,对滥用缔结条约权力的防御,比他们现在在邦联制度下享有的安全保障更大。当我们再进一步,展望着随着新州的建立,参议院成员可能增加的情况时,我们不仅会发现充分的理由相信,这项权力将委托给那些具有足够能力的成员,而且我们很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一个比参议院更有可能变得更大的机构,将很难适当地履行这项信托。
PUBLIUS.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这篇文章是联邦党人文集系列的第九篇,共十一篇文章,讨论行政部门的权力和限制。
在这篇文章中,汉密尔顿讨论了参议院和行政部门共同拥有缔结条约权力的原因。
联邦党人文集第76篇
[edit | edit source]联邦党人文集第76篇的标题是《行政部门的任命权》。这篇文章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所有其他未经宪法另行规定的美国官员。但国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由总统单独任命,或由法院,或由部门首长任命他们认为合适的低级官员。总统有权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填补所有发生的空缺,授予委任状,这些委任状将在下次会议结束时失效。”
在之前的一篇论文中,曾指出“一个好政府的真正检验是它促进良好施政的能力和倾向。”如果承认这一论述的公正性,那么上述条款中关于任命美国官员的方式,经检验后,应被承认有资格获得特别的赞扬。很难想象,有比这更好的计划能促进明智地选择人选来填补联邦的职位;而且,证明这一点并不需要证据,因为联邦政府的行政管理特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点。
人们会一致同意,在一般情况下,任命权应该以三种方式之一进行修改。它应该要么赋予一个人,要么赋予一个由适度人数组成的精选议会,要么赋予一个人,并获得这样一个议会的同意。人们会很容易承认,人民整体行使这种权力是不可行的;因为,撇开其他任何考虑因素,这会让他们没有时间做其他任何事情。因此,在随后的推理中提及一个议会或一群人时,所说的话必须被理解为与已经提到的精选机构或议会有关。人民集体,由于他们的数量和分散的地理位置,无法按照阴谋和诡计的系统化精神进行行动,而这将被用作反对将权力赋予一群人的主要反对意见。
那些自己已经思考过这个问题的人,或者那些关注过这些论文中其他部分关于总统任命的观察的人,我想会同意这样的观点,即总是有很大的可能性,这个职位将由一个至少是受人尊敬的人才填补。在先前提及这一点的基础上,我继续提出以下规则:一个有洞察力的人比一群有同等甚至可能更高洞察力的人更适合分析和评估适应特定职位的特殊品质。
一个人的独一无二的责任感自然会产生更强烈的责任感和对声誉的更严格的关注。因此,他将感到自己承担着更强的义务,并更有兴趣仔细调查担任职位所需的品质,并公正地偏袒那些对职位有最大资格的人。与可以假设每个人都拥有相同数量的个人依恋的人群相比,他将拥有更少的个人依恋需要满足;并且,他不太可能被友谊和感情的情绪所误导。一个意志坚定的人,凭借他独一无二的理解力,不会被各种观点、感受和利益所分散和歪曲,而这些观点、感受和利益往往会分散和歪曲集体机构的决议。没有什么比个人考虑更能激起人类的激情,无论是与我们自己相关,还是与我们将要选择或偏爱的人相关。因此,在行使由一群人任命职位的权力时,我们必须预期看到所有个人和党派之间的喜欢和厌恶、偏爱和反感、依恋和仇恨的充分表现,这些都是构成议会的人员所感受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做出的任何选择,当然要么是某个党派战胜另一个党派的结果,要么是各方妥协的结果。无论哪种情况,候选人的内在优点都常常被忽视。在第一种情况下,最适合团结党派投票的资格将比那些适合候选人担任职位的人更受重视。在最后一种情况下,联盟通常会以某种利益交换为基础:“给我们想要的人担任这个职位,你将得到你想要的人担任那个职位。”这将是协议的通常条件。而且,公共服务的进步很少会成为党派胜利或党派谈判的首要目标。
这里提出的原则的真实性似乎已经被那些最聪明的人所感受,他们对公约在这方面做出的规定提出了批评。他们声称总统应该被单独授权在联邦政府下进行任命。但很容易证明,从这种安排中所期望的每一个优势,实际上都可以从提名权中获得,而提名权是建议赋予他的;而一些可能伴随着该官员手中绝对任命权的弊端将被避免。在提名行为中,只有他的判断力会被运用;并且,由于他的唯一职责是指出那个人,在参议院的认可下,这个人将担任一个职位,因此他的责任将与他进行最终任命一样完整。从这个角度来看,提名和任命之间没有区别。在一种情况下会影响适当履行职责的相同动机,也会存在于另一种情况下。而且,由于只有在他事先提名的情况下,才可能被任命,因此,任何可能被任命的人,实际上都是他的选择。
但他的提名可能被否决吗?我承认它可能会被否决,但这种情况只会为他自己的另一次提名让路。最终被任命的人必须是他偏爱的人,尽管可能不是第一选择。他的提名也很可能不会被否决。参议院不会因为他们可能更喜欢另一个人而拒绝提议的人,因为他们无法确保他们可能希望的人会在第二次或任何后续提名中被提出。他们甚至无法确定,未来的提名是否会提出一个在任何程度上更令他们满意的候选人;而且,由于他们的反对可能会给被拒绝的个人蒙上某种污点,并且可能看起来是对首席行政长官判断力的反驳,因此,他们不太可能经常拒绝他们的同意,除非存在特殊且充分的理由进行拒绝。
那么,为什么需要参议院的合作呢?我回答说,他们同意的必要性将产生一个强大的,尽管通常是无声的运作。它将是对总统任人唯亲精神的极好制衡,并将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因州的偏见、家庭关系、个人依恋或对名望的追求而任命不合格的人选。除此之外,它将成为行政管理稳定的有效来源。
人们很容易理解,一个人如果自己完全支配着职位,就会比他被迫将自己选择是否得当提交给另一个独立机构(并且这个机构是立法机构的一个完整部门)的讨论和决定时,更多地受其个人喜好和利益的支配;并且,被拒绝的可能性将成为在提名时认真考虑的强大动机。他自己的声誉受到损害的危险,以及对于一位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来说,他政治生涯受到损害的危险,因为他在一个对其意见将对公众意见形成有重大影响的机构的观察下暴露了任人唯亲的精神或对名望的不恰当追求,这将不可避免地成为阻止两者发生的障碍。他会感到羞愧和害怕,不会为那些除了来自他特别所属的州,或以某种方式与他个人有联系,或拥有必要的无足轻重和柔顺,使他们成为他快乐的顺从工具的人选,推荐他们担任最显赫或最赚钱的职位。
有人反对这种推理,认为总统可以通过提名权的影响力来确保参议院对他观点的顺从。这种认为人性普遍腐败的假设,在政治推理中与认为人性普遍正直的假设一样错误。委托权力制度意味着,人类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德行和荣誉,这可以作为信赖的合理基础;经验证明了这种理论。它在最腐败政府的最腐败时期都被发现存在。英国下议院的腐败一直是人们对该机构的指责,无论是他们所属的国家还是我们国家;毫无疑问,这种指责在很大程度上是有根据的。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该机构中始终有一大部分是由独立而公正的成员组成,他们在国家政务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因此(包括现任国王在内),该机构的意见常常被发现能够控制君主的意愿,无论是在人员方面还是在措施方面。因此,虽然可以假设行政部门偶尔会影响参议院中的一些个人,但假设他可以普遍地购买整个机构的正直,那就显得牵强和不可能。一个愿意将人性看作它本来的样子,既不吹捧它的美德也不夸大它的恶习的人,会看到足够的理由相信参议院的正直,并相信,不仅行政部门不可能腐败或引诱其大多数成员,而且参议院在任命事务中合作的必要性,将成为对该官员行为的一个相当大的、有益的约束。
PUBLIUS.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关于行政部门权力和限制的十一个论文系列中的第十篇,讨论了总统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宪法未另有规定的所有其他美国官员的权力,由参议院根据建议和同意任命。
联邦党人文集第 77 篇的标题是“继续讨论任命权和其他行政权力”。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人们已经提到,参议院在任命事务中的合作所带来的一个预期优势是,它将有助于行政管理的稳定。参议院的同意对于撤换和任命都是必要的。因此,首席行政长官的更换不会导致政府官员出现像他独自掌管职位时那样剧烈或普遍的变革。如果某人在任何职位上都表现出适合该职位的充分证据,新总统将因为害怕参议院的反对可能会挫败他的企图并给自己带来一定程度的声誉损失,而被阻止试图更换一个更合他心意的人。那些最能估计稳定管理价值的人,将最乐于珍惜一项规定,该规定将公职人员的任期与该机构的赞成或反对联系在一起,该机构由于其组成部分的持久性,在所有可能性中,比政府的任何其他成员都更不容易发生变化。
在任命方面,有人建议参议院与总统的联合,在某些情况下会助长总统对参议院的不正当影响,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会产生相反的影响,这充分证明了两种说法都不正确。
将第一个说法以其适当的形式陈述出来,就是反驳它。它等同于:总统会对参议院施加不当影响,因为参议院有权约束他。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毫无疑问,完全的任命权将使他比仅仅拥有提名权、但受参议院控制的权力更有效地建立对该机构的危险统治。
让我们看一下命题的逆命:“参议院会影响行政部门”。正如我在其他几个例子中已经提到的那样,反对意见的模糊性禁止给出明确的答案。这种影响将以何种方式发挥作用?针对什么目标?在本文中使用的意义上,影响某人的权力,必然意味着赋予他一种赋予他利益的权力。参议院如何在行使对总统提名的否决权时,赋予总统利益?如果有人说他们有时会通过同意总统喜欢的选择来取悦他,而公共动机可能决定采取不同的行为,我回答说,总统在结果中可能存在个人利益的例子太少,无法让他受到参议院的顺从的实质性影响。能够决定荣誉和报酬分配的权力,更有可能吸引而不是被吸引能够阻碍他们分配的权力。如果影响总统的意思是约束他,那么这正是其本意。而且已经表明,这种约束将是有益的,同时它也不会破坏从该官员不受控制的代理机构中寻求的任何优势。提名权将产生任命权的所有好处,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其弊端。将拟议政府官员任命计划与本州宪法确立的计划进行比较,前者必须得到明确的优先考虑。在该计划中,提名权明确地授予行政部门。而且由于有必要将每个提名提交立法机构的一个完整部门的判断,因此,由于实施方式,与任命相关的事件自然会成为众所周知的事情;公众不会对不同行动者所扮演的角色感到困惑。糟糕的提名的责任将完全落到总统身上。拒绝一个好提名的批评将完全归咎于参议院;加剧了他们抵制行政部门良好意愿的考虑。如果任命不当,那么提名者行政部门和批准者参议院,将或多或少地参与到谴责和耻辱之中。
所有这一切的反面都体现了本州的任命方式。任命委员会由三到五人组成,其中州长始终是其中之一。这个人数不多的机构,在一个不受公众关注的私人房间里,着手执行委派给他们的职责。众所周知,州长根据宪法中一些模棱两可的表述,声称拥有提名权;但人们不知道他行使提名权的程度、方式以及他被反驳或反对的具体情况。由于任命者身份不明确,以及缺乏明确的目标,糟糕的任命的谴责既没有尖锐性也没有持久性。在一个无限的阴谋和诡计的领域敞开时,所有关于责任的概念都消失了。公众所能知道的最多的是,州长声称拥有提名权;四个人中,只有两个人,经常很容易被控制,而且没有太多困难;如果某个特定委员会的一些成员碰巧具有不屈服的性格,那么通过调整会议时间,使他们的出席变得不便,通常不难摆脱他们的反对;而无论从何种原因开始,大量的非常不合适的任命总是会不时地出现。本州州长是否利用他在行政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优势,在任命职位时优先考虑最合格的人选,还是将这种优势滥用到提拔那些以完全服从他的意志和支持一个可鄙而危险的个人影响力体系为主要优点的人身上,这些问题不幸的是,对于社区来说,只能是推测和猜测的主题。
任何单纯的任命委员会,无论其构成如何,都将是一个密室,阴谋和诡计将在其中充分发挥作用。除非不必要地增加开支,否则他们的数量不可能大到足以排除结盟的可能性。而且由于每个成员都将有自己的朋友和关系需要照顾,因此相互满足的愿望会导致投票的丑陋交易和对职位的讨价还价。一个人的私人感情很容易得到满足;但是为了满足十几个或二十个人的私人感情,将导致政府的所有主要职位在少数几个家庭中形成垄断,并比任何能想到的措施更直接地导致贵族统治或寡头政治。如果为了避免职位的积累,需要经常更换构成委员会的人员,这将使不稳定管理的弊端发挥到极致。这样的委员会也更容易受到行政部门的影响,因为他们人数较少,而且没有直接受到公众的监督。总之,这样的委员会,作为对公约计划的替代方案,将导致开支增加,加剧由公职荣誉分配中的徇私舞弊和阴谋造成的弊端,降低政府管理的稳定性,并减少抵御行政部门不正当影响的保障。然而,这样一个委员会却被热烈地争论为提议的宪法中一项重要的修正案。
我不能在不注意到一项似乎有一些,但很少有拥护者的计划的情况下,结束我对任命主题的观察;我的意思是将众议院与任命权结合起来。不过,我只会简单地提一下它,因为我无法想象它有可能得到社区任何相当一部分人的支持。一个如此不稳定且人数众多的机构永远不能被认为适合行使该权力。当人们回想起它在半个世纪内可能由三、四百人组成时,它的不适合性将变得显而易见。行政部门和参议院的稳定性所带来的所有优势都会因这种结合而消失,并且会导致无限的延迟和困扰。大多数州在其地方宪法中的例子鼓励我们谴责这种想法。
行政部门剩下的唯一权力包括向国会通报国家状况;向他们推荐他认为可行的措施;在特殊情况下召集他们或其中任何一个分支机构;在他们自己不能商定休会时间时休会;接受大使和其他公使;忠实执行法律;以及委任美利坚合众国的全体官员。
除了对召集立法机构的任何一个议院的权力和接受大使的权力的一些异议之外,没有对这一类权力提出任何异议;它们也不可能有任何异议。事实上,需要对提出异议的这些部分,提出异议的贪婪,才能提出异议。关于召集立法机构任何一个议院的权力,我将简单地指出,至少关于参议院,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一个充分的理由。由于该机构在条约方面与行政部门拥有共同的权力,因此可能经常需要召集它以达到这个目的,而召集众议院则没有必要也不合适。至于接受大使,我在前一篇论文中说的话将提供一个充分的答案。
我们现在已经完成了对行政部门结构和权力的调查,我已经努力证明,该部门在共和党原则允许的范围内,结合了所有必要的活力。剩下的问题是:它是否也结合了共和党意义上的安全要求,即对人民的适当依赖,适当的责任?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对其其他特征的调查中已经得到了预料,并且可以从以下情况中令人满意地推论出来:总统每四年由人民直接选举的代表选举一次;以及他随时可能受到弹劾、审判、免职、失去担任任何其他职务的资格,以及随后在普通法律程序中没收生命和财产的风险。但是,这些预防措施,尽管很大,但并不是公约计划为公共安全提供的唯一预防措施。在行政权力滥用的唯一可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例中,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将根据该计划,受到立法机构一个分支机构的控制。一个开明和理性的民族还能要求什么呢?
PUBLIUS.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这篇联邦主义者论文是讨论行政部门权力和局限性的十一篇论文系列中的最后一篇。
在这篇论文中,汉密尔顿讨论了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的权力。
联邦主义者第 78 号
[edit | edit source]联邦主义者第 78 号名为“司法部门”。这篇联邦主义者论文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文本
[edit | edit source]致纽约州人民
我们现在开始考察拟议政府的司法部门。
在揭示现有邦联的缺陷时,联邦司法机构的效用和必要性已得到明确指出。由于从抽象角度来看,该机构的适当性没有争议,因此没有必要重复说明在那里提出的考虑因素;提出的唯一问题是关于其构成方式和范围。因此,我们的观察将局限于这些要点。
构成方式似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任命方式。2.他们担任职位的任期。3.司法权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分配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关于法官的任命方式;这与任命联邦官员的普遍方式相同,并且在最后两期中已经充分讨论,因此在这里说任何话都是无用的重复。
第二,关于法官担任职位的任期;这主要关系到他们在职的时间长短;为他们提供支持的条款;对他们责任的预防措施。
根据公约的计划,所有可能由美利坚合众国任命的法官都将终身任职;这符合大多数州宪法,包括本州的宪法。它的适当性已经被该计划的反对者质疑,这绝不是反对狂热扰乱他们想象力和判断力的轻微迹象。为司法部门的持续任职而确立的良好行为标准,无疑是政府实践中现代改进中最有价值的之一。在君主制中,它是抵御君主专制的有效屏障;在共和国中,它是抵御代表机构侵犯和压迫的同样有效的屏障。而且,它是在任何政府中都能想到的,以确保法律得到稳定、公正、公正的执行的最佳措施。
任何认真审视权力不同部门的人都会意识到,在一个权力部门相互分离的政府中,司法部门由于其职能的性质,将始终是最不危险的政治权利的宪法;因为它最不可能有能力伤害或损害他们。行政部门不仅分配荣誉,而且掌握着社会之剑。立法机构不仅控制着钱包,而且制定了规范每个公民义务和权利的规则。相反,司法部门对剑或钱包没有影响力;对社会的实力或财富没有指导权;并且无法做出任何积极的决议。它可以说既没有力量,也没有意志,只有判断;最终必须依靠行政部门的力量来执行其判决。
对这个问题的简单看法暗示了几个重要的后果。它无可辩驳地证明,司法部门是三个权力部门中最弱的部门;它永远无法成功地攻击其他两个部门中的任何一个;并且需要尽一切努力使它能够抵御他们的攻击。它同样证明,尽管个别压迫可能偶尔会来自司法机构,但人民的整体自由永远不会受到来自该方面的威胁;我的意思是,只要司法部门真正独立于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因为我同意,“如果判断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就没有自由”。最后,它证明,由于自由在只有司法部门的情况下没有可畏之处,但在它与其他任何部门结合的情况下却有可畏之处;由于这种结合的所有后果都必须来自前者对后者的依赖,尽管名义上和表面上是分开的;由于司法部门天生薄弱,它总是处于被其协调部门压倒、恐吓或影响的危险之中;由于没有什么能比任期稳定更能促进其坚定和独立,因此,这种品质可以被认为是其组成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正义和公共安全的堡垒。
司法机构的完全独立在一个有限的宪法中尤为重要。我理解有限的宪法是指包含对立法权的特定规定的例外情况的宪法;例如,它不得通过任何追溯法,任何追溯法律,等等。只有通过司法机构才能在实践中维护这种限制,司法机构的职责是宣布所有违反宪法明确内容的行为无效。没有这个,所有对特定权利或特权的保留将一文不值。
关于法院是否有权宣布立法行为无效,因为它们违反了宪法,一直存在着一些困惑,这种困惑源于一种想象,即这种学说意味着司法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有人主张,能够宣布他人行为无效的权力,必然要高于可能被宣布无效的行为者。由于这种学说在所有美国宪法中都非常重要,因此简要讨论其依据是不可接受的。
没有哪种立场比以下立场更依赖于更清晰的原则:委托权力行使的任何行为,只要违背其行使该权力的委任状,都是无效的。因此,任何违反宪法的立法行为都是无效的。否认这一点,就等于断言,代理人比委托人更大;仆人高于主人;人民的代表优于人民本身;以权力为名行事的人,不仅可以做他们的权力未授权的事情,而且可以做他们禁止的事情。
如果有人说,立法机构本身是他们自己权力的宪法法官,他们对权力的解释对其他部门具有约束力,那么可以回答说,在没有从宪法的任何特定条款中推断出来的情况下,这不可能是自然推测。否则,不能假设宪法打算使人民的代表能够用他们的意愿代替其委托人的意愿。更合理的假设是,法院被设计为人民和立法机构之间的中间机构,以便在其他事项中,将后者限制在其被赋予的权限范围内。法律的解释是法院的适当和独特的职责。宪法实际上是,而且必须被法官视为根本法。因此,他们有权确定其含义,以及来自立法机构的任何特定行为的含义。如果两者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差异,那么具有更高义务和效力的内容理应得到优先考虑;或者,换句话说,宪法应优先于法律,人民的意愿应优先于其代理人的意愿。
这种结论绝不意味着司法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它只意味着人民的权力高于两者;以及当立法机构在其法律中宣布的意志与人民在宪法中宣布的意志相抵触时,法官应受后者而不是前者的约束。他们应根据根本法而不是非根本法来规范他们的决定。
这种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法律之间进行裁决的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在一个熟悉的例子中得到了体现。通常发生的情况是,有两个法律同时存在,它们在全部或部分内容上相互冲突,而它们都没有任何废止条款或表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职责是确定和确定它们的含义和运作方式。只要他们能够通过任何合理的解释将它们相互协调,理性与法律都一致地要求这样做;如果这样做不可行,则必须排除另一个,使其中一个生效。法院在确定其相对效力时采用的规则是,时间顺序上的最后一个优先于第一个。但这仅仅是一个解释规则,不是来自任何成文法,而是来自事物的性质和理由。这不是由立法规定强加于法院的规则,而是由他们自己采纳的,符合真理和适当性,作为他们作为法律解释者的行为指导。他们认为,在平等权力的相互干预行为中,最后一个意志表示应优先考虑。
但是,对于上级和下级权力、原始权力和派生权力的相互干预行为,事物的性质和理由表明相反的规则更适合遵循。它们教导我们,上级的先前行为应优先于下级和下级权力的后续行为;因此,每当特定法律违反宪法时,司法机构的职责就是坚持后者,而忽略前者。
说法院以违反宪法为借口,可以将自己的意志代替立法机构的宪法意图,这是毫无意义的。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法律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或者,它也可能发生在对任何单一法律的任何裁决中。法院必须宣布法律的含义;如果他们倾向于行使意志而不是判断,那么其结果将同样是将他们的意志代替立法机构的意志。这种观察,如果证明了任何事情,就证明不应该有与该机构不同的法官。
因此,如果司法法院被认为是有限宪法抵御立法侵犯的堡垒,那么这种考虑将为司法职位永久任期提供强有力的论据,因为除了这一点之外,没有什么比这更能促使法官具有独立精神,而这种独立精神对于忠实履行如此艰巨的职责至关重要。
这种法官的独立性同样需要保护宪法和个人权利,使其免受那些阴谋之人的技巧或特定事件的影响,这些技巧或影响有时会散布在人民本身中,尽管这些技巧或影响很快就会让位于更好的信息和更慎重的思考,但同时它们倾向于导致政府的危险创新,以及对社会中少数群体的严重压制。尽管我相信提议宪法的支持者永远不会与反对者一道质疑共和政府的基本原则,即承认人民有权在发现现行宪法与其幸福不一致时改变或废除现行宪法,但不能从这一原则推断出人民的代表,每当一种瞬息万变的倾向碰巧抓住大多数选民时,这种倾向与现行宪法中的规定不符,因此,他们有权违反这些规定;或者法院有义务纵容这种形式的违反,而不是完全来自代表机构的阴谋。在人民通过某种庄严和权威的行为废除或改变既定的形式之前,它对他们集体而言具有约束力,对个人而言也具有约束力;没有任何推测,甚至对他们情绪的了解,可以保证他们的代表在采取这种行动之前偏离它。但很容易看出,法官需要非凡的勇气才能履行他们作为宪法忠实守护者的职责,尤其是当立法机构侵犯宪法是由社区中的大多数人的声音煽动的。
但是,法官的独立性不仅仅是为了防止违反宪法,也是为了防止社会偶尔出现的消极情绪的影响。这些有时仅限于通过不公平和偏袒的法律损害特定公民阶层的私有权利。在这里,司法长官的坚定也至关重要,可以减轻这些法律的严酷性并限制其运作范围。它不仅有助于缓和那些可能已通过的法律的直接危害,而且还能对立法机构的通过起制约作用;他们看到,法院的顾虑会阻碍他们不义意图的成功,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由于他们所冥想的非正义的动机,他们被迫限定他们的企图。这是一个能够比许多人意识到的更大地影响我们政府的特征的因素。司法廉洁和中庸的益处已经在不止一个州得到体现;尽管他们可能惹恼了那些因为他们的阴险期望而失望的人,但他们一定赢得了所有正直和无私之人的尊重和赞赏。所有类型的人,有思想的人,都应该珍惜任何有助于培养或加强法院这种气质的东西:因为没有人能确定自己明天是否会成为不公正精神的受害者,而今天却能从中获利。而且现在每个人都必须认识到,这种精神不可避免的趋势是破坏公众和私人信任的基础,并代之以普遍的不信任和苦难。
我们认识到,在司法法院中,坚定不移地坚持宪法和个人权利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坚定不移的态度当然不可能来自那些通过临时委任获得职位法官那里。定期任命,无论如何规定,也不管由谁做出,都会以某种方式损害他们必要的独立性。如果任命权掌握在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手中,那么就会有讨好拥有该权力的部门的危险;如果掌握在两者手中,那么就不愿意冒险激怒任何一方;如果掌握在人民手中,或者掌握在人民为特殊目的选出的人手中,那么就会有过于倾向于迎合民意的倾向,因此不能指望除了宪法和法律之外,其他任何东西都会得到考虑。
司法官职的永久性还有一个更进一步、更重要的理由,这可以从他们所需的资格的性质推断出来。人们经常恰当地指出,一部庞大的法律法规是自由政府的优势带来的必然弊端之一。为了避免法院的任意裁决,法院必须受到严格的规则和先例的约束,这些规则和先例用于在提交给他们的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定义和指明他们的职责;不难想象,从人类的愚蠢和邪恶中产生的各种争议,这些先例的记录不可避免地会膨胀到相当大的规模,并且需要长时间的艰苦学习才能获得对它们的充分了解。因此,社会中只有少数人会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来胜任法官的职位。考虑到人类本性的普遍堕落,将正直与必要的知识结合在一起的人数将更少。这些考虑告诉我们,政府在适合的候选人之间没有太多选择;而任期制,它会自然地阻止这些候选人放弃有利可图的执业生涯而去接受法官的职位,它会倾向于将司法权交给能力较弱、资质较差的人,他们无法以有用和尊严的方式进行司法权的管理。在这个国家的当前环境下,以及在它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所处的环境中,在这方面的劣势可能比表面上看起来更大;但必须承认,它们远远不如在主题的其他方面所呈现的劣势。
总而言之,毫无疑问,宪法会议在效仿那些已将“良好行为”确立为其司法官职任期的模式方面,在任期方面做出了明智的决定;并且,他们在这个方面绝非可责,如果他们的计划缺少这种良好政府的重要特征,那么他们的计划将是不可原谅的缺陷。大不列颠的经验为该制度的卓越性提供了光辉的注脚。
PUBLIUS.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为了解释和证明拟议宪法下的司法机构结构;这是汉密尔顿关于这个问题的六篇论文中的第一篇。特别是,它回应了反联邦党人对联邦司法机构的范围和权力的担忧,该机构将由终身任命的、未经选举的、政治上孤立的法官组成。
汉密尔顿认为,拟议政府的司法部门将是三个部门中最弱的。汉密尔顿认为,由于司法机构既没有“力量”也没有“意愿”来执行其判决,因此很少有人担心司法机构能够压制政治部门。政治部门具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制度能力:国会控制着资金流,总统控制着军队。另一方面,法院从宪法设计的角度来看,没有同样的影响力。司法机构依赖于政治部门来维护其判决。法律学者经常争论汉密尔顿对司法机构为“最不危险”部门的描述。汉密尔顿还解释了联邦法官应该如何保留终身任期,只要这些法官表现良好。
联邦党人文集第79篇
[edit | edit source]联邦党人文集第79篇名为《司法部门继续》;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文本
[edit | edit source]致纽约州人民
除了任期制之外,没有什么比固定法官的薪酬更能促进法官的独立性了。关于总统的评论同样适用于此。在人类本性的普遍规律中,控制一个人生存的权力等于控制他意志的权力。在任何使前者依赖于后者偶尔拨款的制度中,我们永远无法希望在实践中实现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完全分离。每个州的开明的朋友都看到有理由为州宪法在这一点上的缺乏精确和明确的预防措施而感到惋惜。其中一些确实声明应为法官设立永久的薪金;但经验在某些情况下表明,此类表述不够明确,无法排除立法上的逃避。更有力的、明确的东西已经被证明是必要的。因此,宪法会议的计划规定,美国法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他们的服务的报酬,该报酬在他们任期内不得减少”。
考虑到所有情况,这是最优的选择。不难理解,货币价值和社会状况的波动使得宪法中固定薪酬率不可接受。今天可能过高的薪酬,在半个世纪后可能变得贫困和不足。因此,有必要留给立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根据情况的变化来改变其规定,但在这种限制下,该机构无权改变个人的处境变坏。这样一来,一个人可以确信他所站立的基础,并且永远不会因害怕被置于一个不太有利的位置而被吓退。上面引用的条款将两种优势结合在一起。法官的薪酬可以根据需要不时调整,但前提是永远不会减少任何特定法官入职时的津贴。需要注意的是,宪法会议在总统和法官的薪酬之间做出了区别。前者的薪酬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后者的薪酬只能不减少。这可能是由于各自任期的不同造成的。由于总统的任期不会超过四年,因此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即在这一任期开始时确定的适当薪金不会一直维持到其结束。但对于法官来说,如果他们行为得体,他们将终身保持其职位,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尤其是在政府的早期阶段,最初任命时足够高的薪金,在任期内会变得太低了。
这项为法官提供支持的规定具有审慎和有效性的所有特征;可以肯定地说,连同法官的终身任期一起,它提供了比我们自己宪法中对我们自己法官的规定更能保证他们独立性的前景。
关于他们责任的预防措施包含在有关弹劾的条款中。他们可能因不当行为被众议院弹劾,由参议院审判;如果被判有罪,他们可能会被解职,并被取消担任任何其他职位的资格。这是唯一与司法角色的必要独立性相一致的规定,也是我们在自己宪法中关于我们自己法官的唯一规定。
由于缺乏一项关于因能力不足而解雇法官的规定,这一直是人们抱怨的主题。但所有深思熟虑的人都会明白,这样的规定要么不会被执行,要么更容易被滥用,而不是为了达到任何好的目的而设计。据我所知,对思维能力的衡量不在已知艺术的目录中。试图确定能力与无能之间界限的尝试,往往会为个人和党派的爱憎提供范围,而不是促进正义或公共利益。除了精神错乱之外,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任意的;精神错乱,即使没有正式或明确的规定,也可以被安全地认定为实际上的取消资格。
纽约州宪法为了避免永远模棱两可和危险的调查,将特定的年龄作为能力不足的标准。没有人可以超过六十岁担任法官。我相信现在很少有人不反对这项规定。与法官的职位相比,没有哪个职位更不适合这项规定。思考和比较的能力通常会持续到这个年龄段,甚至会持续到更长时间;当我们考虑到有多少人活过了智力活力的季节,以及无论法官人数多少,法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同时处于这种状态的可能性有多小,我们将乐于得出结论,这种限制没有什么可取之处。在一个共和国里,财富不富裕,养老金也不合时宜,从长期为国家服务、依靠其维持生计的职位中解雇人们,以及从他们将无法再从事任何其他职业谋生的职位中解雇人们,应该有比从一个想象中的老迈法庭那里得到的更好的理由来证明人性。
PUBLIUS.
分析
[edit | edit source]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讨论司法部门权力和局限性的六篇论文中的第二篇。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汉密尔顿认为,“任期制”,正如终身任命所体现的那样,是司法独立最重要的保证。在这篇论文中,他指出,这种独立性的另一个主要保证是美国拟议宪法中关于法官财务独立的规定。汉密尔顿还认为,国会弹劾法官的能力,尽管法官相对独立,但还是能防止他们不当行为。
联邦党人文集第80篇标题为“司法权”。这篇联邦党人文集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撰写。
致纽约州人民
为了准确判断联邦司法权的适当范围,首先必须考虑它的适当对象是什么。
似乎几乎无需争论,联邦的司法权应该延伸到以下几种案件:第一,所有源于美国法律的案件,这些法律是根据其正当和合宪的立法权力通过的;第二,所有涉及执行联盟条款中明确规定的条款的案件;第三,所有以美国为一方的案件;第四,所有涉及联邦和平的案件,无论这些案件是涉及美国与外国之间的交往,还是涉及各州之间的交往;第五,所有起源于公海的案件,属于海事管辖权的案件;最后,所有州法院不可能被认为是公正和无偏见的案件。
第一个要点取决于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考虑:应该始终有一种宪法方法来使宪法条款生效。例如,如果州立法机关的权力受到限制,但没有一种宪法方法来强制执行这些限制,那么这些限制有什么用呢?根据宪法,各州被禁止做各种事情,其中一些与联邦的利益相冲突,另一些则与良好政府的原则相冲突。对进口商品征税和发行纸币就是每种情况的典型例子。没有理智的人会相信,如果没有政府的有效权力来约束或纠正这些违反行为,这样的禁令会受到严格遵守。这种权力要么是对州法律的直接否定,要么是联邦法院有权推翻那些明显违反联邦条款的州法律。我无法想象第三种途径。大会似乎认为后者比前者更可取,我相信,这也将最令各州满意。
关于第二个要点,任何论证或评论都无法使其比本身更清晰。如果政治公理确实存在,那么政府的司法权与其立法权相一致的合理性可以列入其中。国家法律解释的统一性仅仅是决定此问题的必要条件。在同一法律下,针对同一诉讼案件的十三家独立的终审法院,是政府中的一个多头怪,只会导致矛盾和混乱。
关于第三个要点,更不用多说。国家与其成员或公民之间的争议只能适当地提交给国家法庭。任何其他方案都将违反理性、先例和礼仪。
第四个要点基于这样一个明确的命题,即整个的和平不应该被置于一部分的处置之下。联邦无疑将对外国势力负责其成员的行为。而对伤害的责任始终应该伴随着防止伤害的能力。由于法院判决的拒绝或曲解,以及任何其他方式造成的伤害,都被合理地归类为战争的正当理由,因此,联邦司法机构应该审理所有涉及外国公民的案件。这对于维护公众信任和维护公共安宁同样至关重要。也许可以想象条约和国际法产生的案件与仅仅基于国内法的案件之间的区别。前者可以被认为适合联邦管辖,后者适合州管辖。但至少存在一个问题,即如果针对外国人的不公正判决未得到纠正,即使争议的主题完全是关于地方法律,是否会构成对他主权的侵犯,以及违反条约或国际法的普遍规则。对这种区别的更大反对意见将源于在实际区分一种性质的案件和另一种性质的案件的巨大困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在涉及外国人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国家问题,因此,将所有涉及外国人的案件提交给国家法庭是最安全和最方便的。
决定两个州之间、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以及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诉讼的权力,对于联邦的和平来说,可能与我们刚刚考察的权力一样重要。历史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可怕的画面,即在 15 世纪末麦西米兰建立帝国法院之前,德国因内部分裂和私人战争而陷入混乱和荒凉;同时,它也告诉我们,该机构在平息混乱和确立帝国安宁方面的巨大影响力。这是一个被赋予最终裁决德意志联邦成员之间所有分歧的法院。
即使在各州迄今为止一直维持在一起的不完善制度中,也并非没有关注到在联邦首领的权威下解决各州之间的领土争端的方法。但除了边界相互冲突的索赔之外,还有许多其他来源会导致联邦成员之间发生争吵和仇恨。我们过去已经目睹了其中的一些。人们很容易推测我指的是在许多州通过的欺诈性法律。虽然提议的宪法建立了特殊的保障措施,以防止过去出现的那些事件再次发生,但可以有把握地预计,产生这些事件的精神将以无法预见或无法具体规定防范的新形式出现。任何有可能扰乱州际关系的做法都是联邦监管和控制的适当对象。
可以认为,联盟的基础是“每个州的公民有权享有所有其他州公民的权利和特权”。如果每个政府都应该拥有通过自己的权力来执行自己规定的手段是一个正确的原则,那么,为了不可侵犯地维护联盟公民有权享有的这种权利和特权的平等,国家司法机构应该主持所有一个州或其公民与另一个州或其公民对抗的案件。为了确保这项基本条款的全面效力,防止任何规避和诡计,有必要将它的解释权交由这样一个法庭,该法庭没有地方偏袒,很可能对不同的州及其公民公正,并且由于其官方存在归功于联邦,因此不可能产生任何对它所建立原则不利的偏见。
第五个要点无需多加评论。到目前为止,最狂热的州权力崇拜者都没有表现出否认国家司法机构对海事案件的管辖权。这些案件通常取决于国际法,并且经常影响外国人的权利,因此,它们属于与公共和平相关的考虑范围。根据目前的邦联,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已提交给联邦管辖。
国家法院在州法院不可能被认为是公正的案件中发挥作用的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审判者,也不能成为自己有丝毫利益或偏见的情况下任何案件的审判者。这一原则在指定联邦法院作为不同州及其公民之间的争议的适当法庭方面具有相当大的意义。它也应该在关于同一州公民之间的一些案件方面发挥同样的作用。根据不同州的赠予而提出的土地索赔,其基础是边界相互冲突的索赔,就是这种情况。任何一个授予州的法院都不能指望是公正的。法律甚至可能已经预先判断了这个问题,并强制法院做出有利于其所属州的赠予的判决。即使没有这样做,作为人,法官也自然会强烈倾向于他们自己的政府的索赔。
现在我们已经制定和讨论了应该规范联邦司法机构组成的原则,我们将根据这些原则来检验根据大会计划,它将由哪些具体权力构成。它将包括“根据宪法、美国法律和根据其权力缔结或将要缔结的条约产生的所有法律和衡平法案件;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案件;所有海事管辖权的案件;所有美国是当事方的争议;所有两个或多个州之间的争议;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同一州的公民之间因不同州的土地和赠予而产生的争议;以及一个州或其公民与外国国家、公民和臣民之间的争议”。这构成了联邦司法权的全部内容。现在让我们详细回顾一下。因此,它将延伸到
第一。所有涉及法律和衡平法,并且**根据宪法和美利坚合众国法律**而产生的案件。这与已经列出的两类诉讼相对应,这两类诉讼是美国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适当案件。有人问,“根据宪法产生的案件”与“根据美国法律产生的案件”有何区别?这种区别已经解释过了。对州立法机关权力的一切限制都提供了这种区别的例子。例如,州立法机关不能发行纸币;但这种禁止源于宪法,与美国任何法律都无关。然而,如果州立法机关还是发行纸币,与之相关的争议将是根据宪法产生的案件,而不是根据美国法律产生的案件,按照这些词语的通常含义,这可以作为整个问题的一个样本。
还有人问,为什么需要“衡平法”这个词?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律,哪些衡平法案件可以产生?几乎没有个人之间的诉讼主题不会涉及**欺诈、意外事故、信托或困难**这些因素,这些因素会使该诉讼成为衡平法管辖范围的对象,而不是法律管辖范围的对象,正如在美国的几个州所知和建立的那样。例如,衡平法院的特殊权限是解除所谓的“苛刻交易”:这些交易虽然可能没有直接的欺诈或欺骗行为足以使其在普通法院失效,但可能存在对一方当事人的需要或不幸的过度和不公正的利用,而衡平法院是不会容忍的。在这些案件中,如果双方都涉及外国人,联邦法院将无法在没有衡平法管辖权的情况下进行公正的审判。根据不同州的授予而声称的土地转让协议,可以作为联邦法院需要衡平法管辖权的另一个例子。这种推理在那些没有像本州一样维护法律和衡平法之间正式和技术区别的州,可能没有那么明显,在本州,这种区别体现在每天的实践中。
联邦的司法权将延伸至
第二。根据美国政府签订或将要签订的条约产生的所有案件,以及所有影响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所有案件。这些属于列举案件中的第四类,因为它们与维护国家和平有着明显的关系。
第三。所有涉及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这些构成了列举的案件类别中的第五类,适合国家法院审理。
第四。美国是当事方之一的争议。这些构成了那些类别中的第三类。
第五。两个或多个州之间、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这些属于那些类别中的第四类,在某种程度上与最后一类类似。
第六。同一州的公民之间,**根据不同州的授予声称土地**的案件。这些属于最后一类,**并且是提议的宪法直接审理同一州公民之间争议的唯一实例**。
第七。州与本州的公民之间,以及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案件。这些已经解释过属于列举的类别中的第四类,并且已经被证明是国家司法机构的适当对象。
从对联邦司法机构在宪法中规定的具体权力的回顾可以看出,这些权力都符合应该指导该部门结构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完善该体系是必要的。如果在将这些权力中的任何一个纳入计划时出现了一些局部的不便,我们应该记住,国家立法机关将有充分的权力做出例外,并制定出能够消除或消除这些不方便的规定。任何一个明智的人都不会把特定弊端的可能性视为一个普遍原则的可靠反对理由,而这个普遍原则是为了避免普遍的弊端并获得普遍的优势。
PUBLIUS.
这篇联邦党人文集是讨论司法部门权力和限制的六篇论文中的第三篇,它讨论了司法权力的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