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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人工生殖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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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三条

首次公布于 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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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1]
本法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卫生署。

公布修订于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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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2]
本法主管机关为卫生福利部。

由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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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工生殖法:第三条".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法务部(台湾). 2007-03-21. 检索于 2018-01-05.
  2. 源自 2007 年文本。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