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人工生殖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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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1]
- 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殖细胞或胚胎买卖或仲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 前项犯罪所得财产,没收之;所得财产不能没收或部分不能没收者,追缴其价额或以其他财产折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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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2]
- 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殖细胞或胚胎买卖或仲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 ↑ "Artificial Reproduction Act: Article 31".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7-03-21. Retrieved 2018-01-05.
- ↑ 源于2007年文本,删除了第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