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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人工生殖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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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36条

首次颁布于 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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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1]
任何人以欺骗或胁迫手段取得第23条第1款或第24条第1款所述同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人唆使或教唆他人犯前项罪者,亦同。
犯前项罪所得之财产,没收之;财产不能没收或部分不能没收者,追缴其价额或其他财产折抵之。
违反本条之罪,须经告诉乃论。

颁布修订于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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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2]
任何人以欺骗或胁迫手段取得第23条第1款或第24条第1款所述同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人唆使或教唆他人犯前项罪者,亦同。
违反本条之罪,须经告诉乃论。

由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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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工生殖法:第36条".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07-03-21. Retrieved 2018-01-05.
  2. 源自2007年文本,删除第3款,将第4款向上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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