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人工生殖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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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有与之相关的原文 |
- 第36条[1]
- 任何人以欺骗或胁迫手段取得第23条第1款或第24条第1款所述同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任何人唆使或教唆他人犯前项罪者,亦同。
- 犯前项罪所得之财产,没收之;财产不能没收或部分不能没收者,追缴其价额或其他财产折抵之。
- 违反本条之罪,须经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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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生殖法:第36条".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07-03-21. Retrieved 2018-01-05.
- ↑ 源自2007年文本,删除第3款,将第4款向上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