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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規/著作權法/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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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106條

2003-07-09 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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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條[1]
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本法適用於1992年6月10日修正本法施行前完成之著作,但符合1998年1月21日著作權法施行前本法第106條至第109條規定者。
本法適用於1992年6月10日修正本法施行後完成之著作。

由維基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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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法務部(臺灣). 2003-07-09. 檢索於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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