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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1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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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115-2条

2003-07-09颁布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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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条[1]
为处理著作权诉讼,法院得设立专门法院或指派专门法官。
法院应将著作权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副本送交主管著作权事务机关。

由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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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法务部(台湾). 2003-07-09. 检索于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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