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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著作權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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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台灣)法律
第115-1條

2003-07-09 公布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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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1條[1]
版權登記簿或登記簿,以及提交的樣本,應向公眾開放查閱和複製。
任何在 1998 年 1 月 21 日修正本法實施日期之前已登記和記錄的著作權登記簿或登記簿,以及任何已提交的樣本,都可供公眾查閱和複製。

由維基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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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中華民國法律法規資料庫. 司法部(台灣). 2003-07-09. 檢索日期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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