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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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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二条

2003-07-09 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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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1]
本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经济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著作权事宜。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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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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