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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2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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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28-1条

于 2003-07-09 重新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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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条[1]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作品的作者拥有通过转让所有权的方式独家发行其作品的权利。
表演者拥有通过转让所有权的方式独家发行其表演并被录制成录音的权利。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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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法务部(台湾).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