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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2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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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26-1条

2003-07-09 新制订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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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条[1]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公开传播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以录音方式复制的录音拥有公开传播的专有权利。

由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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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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