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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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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34条

2001-11-12 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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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1]
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录音制品和表演的经济权利,自作品公开发表之日起持续五十年。
前条但书,于前项準用之。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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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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