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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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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82条

2003-07-09 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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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条[1]
主管著作权事务的专门机构应设立著作权审查与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事项
1.   审查根据第47条第4款规定使用作品的报酬率。
2.   调解著作权仲介组织与使用者之间关于使用报酬的争议。
3.   调解关于著作权或版式的争议。
4.   其他与著作权审查与调解相关的咨询。
前款第2项所指的调解不成功时,应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第1款第3项所指的争议调解,涉及刑事案件时,限于告诉才行的案件。

2004-09-01 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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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条[2]
主管著作权事务的专门机构应设立著作权审查与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事项
1. 审查根据第47条第4款规定使用作品的报酬率。
2. 调解著作权仲介组织与使用者之间关于使用报酬的争议。
3. 调解关于著作权或版式的争议。
4. 其他与著作权审查与调解相关的咨询。
前款第3项所指的争议调解,涉及刑事案件时,限于告诉才行的案件。

2010-02-10 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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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条[3]
主管著作权事务的专门机构应设立著作权审查与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事项
1.审查根据第47条第4款规定使用作品的报酬率。
2.调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关于使用报酬的争议。
3.调解关于著作权或版式的争议。
4.其他与著作权审查与调解相关的咨询。
前款第3项所指的争议调解,涉及刑事案件时,限于告诉才行的案件。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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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03-07-09. 检索于 2016-11-23.
  2. 源自 2003 年和 2010 年的文本。
  3. "著作权法: 第 82 条".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14-01-22. 检索于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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