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82条
外观
←第81条 |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82条 |
第82-1条→ |
维基文库 有相关原始文本 |
- 第82条[1]
- 主管著作权事务的专门机构应设立著作权审查与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事项
- 1. 审查根据第47条第4款规定使用作品的报酬率。
- 2. 调解著作权仲介组织与使用者之间关于使用报酬的争议。
- 3. 调解关于著作权或版式的争议。
- 4. 其他与著作权审查与调解相关的咨询。
- 前款第2项所指的调解不成功时,应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 第1款第3项所指的争议调解,涉及刑事案件时,限于告诉才行的案件。
维基文库 有相关原始文本 |
- 第82条[2]
- 主管著作权事务的专门机构应设立著作权审查与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事项
- 1. 审查根据第47条第4款规定使用作品的报酬率。
- 2. 调解著作权仲介组织与使用者之间关于使用报酬的争议。
- 3. 调解关于著作权或版式的争议。
- 4. 其他与著作权审查与调解相关的咨询。
- 前款第3项所指的争议调解,涉及刑事案件时,限于告诉才行的案件。
维基文库 有相关原始文本 |
- 第82条[3]
- 主管著作权事务的专门机构应设立著作权审查与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事项
- 1.审查根据第47条第4款规定使用作品的报酬率。
- 2.调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关于使用报酬的争议。
- 3.调解关于著作权或版式的争议。
- 4.其他与著作权审查与调解相关的咨询。
- 前款第3项所指的争议调解,涉及刑事案件时,限于告诉才行的案件。
- ↑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03-07-09. 检索于 2016-11-23.
- ↑ 源自 2003 年和 2010 年的文本。
- ↑ "著作权法: 第 82 条".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14-01-22. 检索于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