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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 8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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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 81 条

2001-11-12 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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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条[1]
经济权利持有人经著作权主管机关核准,得设立著作权仲介团体,以行使权利或收取及分配使用报酬。
独占许可人亦得加入著作权仲介团体。
第一项所称团体设立之核准、组织及权限,以及监督与指导,另以法律定之。

2010-02-10 公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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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条[2]
经济权利持有人经著作权主管机关核准,得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行使权利或收取及分配使用报酬。
独占许可人亦得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一项所称团体设立之核准、组织及权限,以及监督与指导,另以法律定之。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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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法务部(台湾). 2003-07-09. 检索于 2016-11-23.
  2. "著作权法:第 81 条".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法务部(台湾). 2014-01-22. 检索于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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