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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 8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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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 82-2 条

于 2003 年 7 月 9 日最新通过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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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2 条[1]
经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得就调解事项再提起任何公私诉讼或行动。
前项法院认可的民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判决确定力。对于经法院认可的刑事调解协议,其内容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的,其调解书面协议即为执行命令。

由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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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 (台湾). 2003-07-09. 检索于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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