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82-3条

来自维基教科书,开放的书籍,面向开放的世界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82-3条

2003-07-09 新颁布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第82-3条[1]
民事调解达成协议,在诉讼中经法院认可,未经终审判决前,自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视为撤回民事诉讼。
刑事调解达成协议,在侦查阶段或第一审辩论终结前经法院认可,经当事人同意撤回案件者,自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视为撤回告诉或自诉。

维基教科书注释

[编辑 | 编辑源代码]
  1.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