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規/著作權法/第90-10條
外觀
←第90-9條 |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台灣)法律 第90-10條 |
第90-11條→ |
維基文庫 擁有相關的原始文字 |
- 第90-10條[1]
- 網路服務提供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則對於涉嫌侵權的使用者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 1. 依據第90septies條至第90novies條移除或停用涉嫌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或
- 2. 在獲知使用者可能侵權的資訊後,基於善意信念移除或停用涉嫌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
- ↑ "Copyright Act: Article 90-10".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