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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9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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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90-5条

2009-05-13新通过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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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5条[1]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连接服务提供者不应对其服务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或版式权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信息的传输是由用户发起或根据用户的请求进行的;
2. 传输、路由、提供连接或存储是通过自动技术流程进行的,连接服务提供者未对材料进行任何选择或修改其内容。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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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权法:第90-5条".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14-01-22. Retrieved 2016-11-24.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