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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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1]
-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如果存在获利意图,将处以最长两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还可能处以不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的罚款
- 1. 违反第七十条规定者。
- 2. 违反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经济权利。
- 前项罪犯无获利意图,但复制次数超过五次或著作权人所受损失超过新台币三万元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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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2]
-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处以最长两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1. 侵犯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所述作者的署名权。
- 2. 违反第七十条规定者。
- 3. 违反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但第九十一之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述的罪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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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3]
-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处以最长两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 1. 侵犯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所述作者的署名权。
- 2. 违反第七十条规定者。
- 3. 违反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但第九十一之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所述的罪行除外。
- 4. 违反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款规定者。
- ↑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03-07-09. 检索于 2016-11-23.
- ↑ 源自 2007 年文本。
- ↑ "著作权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14-01-22. 检索于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