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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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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九十四条

2003-07-09颁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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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1]
以营利为目的,犯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第九十一条之二、第九十二条或第九十三条的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犯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八十万元以上八百万元以下罚金。

2006-05-30颁布删除,于2006-07-0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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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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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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