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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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1]
- 以营利为目的,犯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第九十一条之二、第九十二条或第九十三条的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 以营利为目的,犯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八十万元以上八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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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已删除)
- ↑ "Copyright Act".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stry of Justice (Taiwan).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