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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著作权法/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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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95条

2003年7月9日颁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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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条[1]
违反第112条规定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币二十万元至二十五万元罚金。

由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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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权法". 中华民国法律法规数据库. 司法部(台湾). 2003-07-09. Retrieved 2016-11-23.
华夏公益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