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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释/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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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国及移民法
中华民国(台湾)法律
第七十条

2002-07-10 公布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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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2007-12-26 公布完整修正案,于 2008-08-0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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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2]
移民署受理申请人因婚姻或收养关系,申请来台探亲、居留、永久居留或登记为永久居民之案件,必要时,应派员至申请人于台湾地区的住所(居所)进行调查。
前项调查,应于调查前通知被调查人。
前项调查,不得于晚上进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被调查人、住所居民或其代表人同意于晚上进行调查。
2. 调查于白天开始,经被调查人同意,得继续至晚上进行。

维基教科书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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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mmigration Act". Immigration Office (Taiwan). 2003-02-06. Retrieved 2016-12-11.
  2. "Immigration Act". Immigration Office (Taiwan). 2015-04-30. Retrieved 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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